第三節 房地產律師實務(3 / 3)

資格預審是招標活動的重要環節,通過資格預審工作,可以篩選潛在的投標人,縮小投標人範圍,減輕招標活動中無用的人力物力損耗,提高效率,加速招標進度。律師在該環節可提供的法律服務包括:協助招標人在有關媒體上發布資格預審通告,著重載明獲取資格預審文件的辦法、地點和時間,資格預審的日程安排等各項內容;對擬投標的法人或其他組織進行資格預審,審查投標人經營業績,近年來財務狀況,是否具備提供同類貨物、工程或服務的豐富經驗等,著重審查投標人提交的證明其具有圓滿履行合同能力的證明文件或資料。

3.協助編製招標文件

此階段律師應協助招標人編製招標文件,起草投標人須知,列明招標項目的性質、數量、質量、技術規格,投標價格的要求及其計算方式,投標人應提供的有關資格和資信證明文件,投標保證多數額及其他形式的擔保,投標文件的編製,提交投標文件的方式、地點和截止時間,開標、評標、定標的時間,評標標準及方法等各項內容,就招標文件中表述不準確的內容,律師應協助審查和修改。此外,編製招標文件過程中,律師還應協助招標人編製標底,並密封保存。

4.出售招標文件

協助招標人按照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規定的時間、地點、價格出售招標文件。

5.澄清及修改

在必要時,協助招標人於提交投標文件截至日期15天前書麵通知所有招標文件購買者,對招標文件進行澄清或非實質性修改,完善招標文件,防範可能發生的爭議,確保招標活動的順利進行。

6.協助組織開標

開標是招標投標工作的重要環節之一。其中招標人應注重和體現的及投標人更關注的是公開、公平、公正。為此,律師應協助組織開標,並注重在開標每一細節上體現上述三公原則,應做到協助邀請評標委員會成員、投標人代表和有關單位代表參加開標;開標前,驗明標函是否密封完好,並將驗證程序公開;啟封後驗證投標書是否符合招標文件的要求,剔除無效標。實踐中,存在投標人為搶標而臨場隨意變更標書內容,以及投標書中有關技術條款不符合招標文件規定的技術要求,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實體以法人名義參與投標甚至存在投標人之間互相串通、抬高標底等情況。對此,律師應當與評標小組對每份投標書進行嚴格審查剔除無效標書,確立有效標書,為下一步評標明確範圍。

7.協助定標

定標是招投標活動的最後一個環節,也是最關鍵和須律師嚴加把握的一個環節。律師在定標階段可提供的法律服務主要有:按事先確定的評標辦法,進行評議;實踐中,存在招標人無意中變更評標辦法,直接影響投標活動公正性和嚴肅性的情況,對此,律師應提醒招標人嚴格遵循事先已公布給各投標人的評標辦法,以避免因變更評標辦法而引起的招標糾紛;依評標辦法擇優選定中標人;正式發出《中標通知書》;協助招標人和中標人按《中標通知書》指定的時間、地點和招標結果簽訂相關采購合同,選定中標人後,律師應協助招標人,迅速與中標人簽訂相關合同,以便各自的權利義務得到明確。作為招標人的律師應起草和審核擬簽訂的合同文本,落實招標之後所確定的各條款內容,同時從招標人角度,做到對其經濟利益的切實維護,尤其應把握合同標的的驗收標準、結算辦法、違約責任等條款,並切實注意合同在實踐中的可操作性。還須注意的是,律師應把招標文件、招標書、中標通知書等招標投標過程的主要文件約定作為合同的附件,以使一個具體合同條款能夠從中得到印證或體現。對未中標的投標人,律師應協助招標人退回落標的投標人提交的投標保證金。

8.就招標文件和合同文本出具法律谘詢意見

司法部、國家計委共同頒布的《關於律師從事基本建設大中型項目招標投標法律業務的通知》中明確規定了基本建設大中型項目法人或其招標代理機構,應當聘請有資格從事招標投標業務的律師就招標文件和有關合同文本出具《法律谘詢意見書》。依據該通知,律師在出具《法律谘詢意見書》時應做到:法律谘詢意見書應就招標投標項目的有關內容發表結論性意見,表明其所依據的事實和法律;法律谘詢意見書應當在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基礎上,參照司法部和國家計委製定的格式作出全麵說明和結論性意見;對於招標文件所述的有關內容,律師必須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其進行審查;對於某些不夠準確或不完整或暫時不能做到準確或完整的內容,律師可以要求項目法人或投標代理機構對此作出解釋說明或相應的保證,並在法律意見書中作出相應的說明;律師法律谘詢意見書應在所有招標文件定稿後出具,在意見書出具後,有關招標文件的任何修改應通知律師,如涉及新法律問題或應主管部門要求,律師應發表補充意見;法律谘詢意見書應由經辦律師簽字蓋章;項目法人委托的律師應著重確認項目法人主體、項目及招標文件內容的合法性;律師出具法律谘詢意見書,應受勤勉盡責義務的約束,不得出具有虛假、嚴重誤導性內容或者有重大遺漏的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