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律師在民事仲裁中的代理(1 / 3)

律師仲裁代理,是指律師接受爭議當事人的委托,以代理人的身份,代理當事人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參加仲裁活動,以維護委托人利益的一種法律活動。律師仲裁代理是律師代理非訴訟法律事務的一個重要方麵。從我國法律的規定來看,我國仲裁可以分為國內的民事仲裁、勞動仲裁和涉外仲裁三類,因而我國律師的仲裁代理也就可以相應地劃分為國內的民事仲裁代理、勞動仲裁代理和涉外仲裁代理。在本章中我們主要介紹律師在國內民事仲裁和勞動仲裁中的代理。律師的涉外仲裁代理,我們放在後麵的章節進行講述。

一、國內民事仲裁的概念和特征

國內民事仲裁是指我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爭議,依照事先或事後達成的仲裁協議,將爭議交由我國仲裁機構依照我國法律進行裁決以解決爭議的一種方式。相對於其他仲裁方式而言,國內民事仲裁在我國仲裁體係中占據著主導的地位,並具有如下一些特征。

(一)仲裁具有民間性,實行自願原則和協議仲裁製度

仲裁是一種民間活動,仲裁機構不是國家設立的行政或司法機關,而是民間組織,在爭議的當事人中間處於第三人的地位,通常附設於各國的商會組織或者其他民間社會團體。參與解決當事人爭議的仲裁員大多是律師、法學專家或工商業界的專家等民間人士,即使某些仲裁機構吸收少量政府官員或法官擔任仲裁員,他們在履行仲裁員職責時也並不代表官方。仲裁的權威性來自於其自身的公正性,而不是依靠公權力的支持。同民事訴訟活動相比較,仲裁的一個重要特點就是它能夠最為充分地體現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則。當事人可以自願決定是否采用仲裁方式解決其糾紛,自願決定以仲裁方式解決糾紛的範圍,以及自願決定選擇仲裁機構和仲裁員。而這一切又都以雙方當事人所達成的仲裁協議為前提,仲裁員的仲裁權源於爭議雙方的授權。此外,我國《仲裁法》第5條規定:“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由此可見,我國實行的是或裁或審的原則,雙方當事人的仲裁協議可以排除人民法院的管轄。

(二)仲裁受理案件的範圍必須是當事人之間發生的依法可以仲裁的爭議事項

雖然當事人之間的爭議能否通過仲裁解決要以雙方當事人的自願為前提,但除此外,一項爭議能否仲裁還要看它是否屬於有關仲裁立法的調整範圍。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均對可交付仲裁解決的爭議作出規定和限製。如我國《仲裁法》就有相關的規定:在我國,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關於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等糾紛以及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不能仲裁。與民事訴訟相比,仲裁的範圍顯然要小。

(三)仲裁實行一裁終局

我國《仲裁法》規定,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製度。仲裁庭一旦作出裁決,即對當事人雙方產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得就同一爭議再次提請仲裁,也不能就該項爭議向任何行政機關提起申訴或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訴。仲裁實行一裁終局製,相比民事訴訟活動的兩審終審製而言,可以使當事人通過仲裁快速高效地解決糾紛,降低解決糾紛的經濟成本。當然,由於仲裁實行一裁終局,一旦仲裁裁決出現錯誤便難以得到及時的糾正,也可能對全麵公正地解決爭議帶來影響。

二、律師代理仲裁的主要工作

(一)審查仲裁委托事項

當事人向律師事務所提出委托律師代理仲裁的請求時,律師事務所應當首先對當事人的委托請求進行審查。審查的內容主要有:

(1)當事人的主體資格,即當事人有無委托律師代理仲裁的權利。一般來說,隻有產生糾紛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才有權委托律師代理仲裁。

(2)有無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即當事人將爭議的問題提交仲裁機構解決所要達到的目的,以及爭議發生的事實根據和請求提出的法律依據。

(3)爭議的問題是否屬於仲裁機構的受理範圍,即當事人之間發生的爭議問題是否可以由仲裁機構評判裁決。根據《仲裁法》的有關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依法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對於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以及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仲裁機構不予受理;對於勞動爭議和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是否由仲裁機構受理,另行規定。

(4)當事人之間有無仲裁協議的約定,即當事人雙方是否自願達成了將糾紛提交仲裁機構解決的協議。仲裁協議是雙方當事人之間訂立的、表示願意將爭議的問題提交仲裁機構評判和裁決的法律文書。它既是爭議雙方當事人請求仲裁的書麵意思表示,也是仲裁機構解決爭議問題的前提條件和依據。代理律師對仲裁協議的審查主要包括形式、內容和效力等方麵,具體如下:

仲裁協議的形式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麵形式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後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及其補充協議。其中“其他書麵形式”的仲裁協議,包括以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形式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其內容應當包括以下必備內容:

[1]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當事人約定爭議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協議無效。但一方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20條第2款規定期間內提出異議的除外。

[2]仲裁事項

當事人應當在仲裁協議中明確約定仲裁事項,若當事人概括約定仲裁事項為合同爭議的,基於合同成立、效力、變更、轉讓、履行、違約責任、解釋、解除等產生的糾紛都可以認定為仲裁事項。

[3]選定某個仲裁機構的意思表示

當事人應當在仲裁協議中約定仲裁機構。仲裁協議約定的仲裁機構名稱不準確,但能夠確定具體的仲裁機構的,應當認定選定了仲裁機構。如仲裁協議僅約定糾紛適用的仲裁規則的,視為未約定仲裁機構,但當事人達成補充協議或者按照約定的仲裁規則能夠確定仲裁機構的除外;若仲裁協議約定兩個以上仲裁機構的,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其中的一個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不能就仲裁機構選擇達成一致的,仲裁協議無效。仲裁協議約定由某地的仲裁機構仲裁且該地僅有一個仲裁機構的,該仲裁機構視為約定的仲裁機構。該地有兩個以上仲裁機構的,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其中的一個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不能就仲裁機構選擇達成一致的,仲裁協議無效。

此外,在對仲裁協議進行審查時,還應當注意是否存在法定無效的情形以及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是否有異議。根據《仲裁法》規定,約定的仲裁事項超過法律規定的仲裁範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仲裁協議以及一方采取脅迫手段迫使對方訂立的仲裁協議係無效的仲裁協議。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或者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另一方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應當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提出。當事人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沒有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提出異議,而後向人民法院申請確認仲裁協議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若一方當事人申請仲裁機構確認仲裁協議效力,另一方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確認仲裁協議無效,如果仲裁機構先於人民法院接受申請並已作出決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仲裁機構接受申請後尚未作出決定,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同時通知仲裁機構終止仲裁。

對於沒有訂立仲裁協議的當事人,律師事務所應當告知其與對方當事人訂立仲裁協議。雙方當事人之間難以訂立仲裁協議的,因仲裁機構對爭議的問題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當事人另尋途徑解決糾紛。

在上述審查內容中,重點應當注意審查仲裁協議。下麵列舉一仲裁協議作為示例。

仲裁協議書

甲方:××省××貿易公司

地址:××省××市××路×號

法定代表人:王××職務:董事長

乙方:××縣××公司

地址:××省××縣××路×號

法定代表人:於××職務:總經理

當事人雙方願意提請××市仲裁委員會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規定,仲裁如下爭議:

甲乙雙方於2003年3月簽訂購銷鮮蘑合同。合同履行中,因買方對賣方提供的鮮蘑的質量等級提出異議,導致雙方發生爭議,經協商解決不成。雙方一致同意選擇××仲裁委員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及該會仲裁規則,對雙方合同中所涉鮮蘑的質量等級和雙方如何繼續履行合同作出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