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狗與古代的原始法律(1 / 2)

幾年前,當北京的市民們紛紛要求有關部門控製養狗的數量,或製定有關養狗的法律法規時,筆者不禁聯想到遠在數千年前,我們人類的先民們是如何處理這些事務,又是如何製定有關狗傷人後的法律條文等問題。其實,遠在3000年前的兩河流域,創造了人類古代文明的蘇美爾人,就在其偉大的《漢謨拉比法典》裏,製定了恐怕是人類曆史上最早的有關管理狗的法律條文。19世紀在古巴比倫東北邊狄雅拉河穀的埃升嫩挪城市,考古學家們發現了用楔形文字書寫的兩塊泥板,內容全為當時的法律條文,其中就包括兩條有關養狗的法律。這部法典的第五十六條明確規定:“倘狗發瘋,鄰人以此告狗之主人,但主人未殺狗。狗咬人,致人於死,則狗主人應賠銀三分之二名那。”

這部法典的第五十七條規定:“倘狗咬奴而致之於死,則狗主人應賠銀十五客勒。”

由此可見,古代的蘇美爾人已將畜狗納入比較正規的法律條文的管理之下。在《漢謨拉比法典》以及《埃升嫩挪國王俾拉拉馬法典》中還提及了有關其他動物的飼養管理條文,都嚴格地規定了犬傷人,或人受傷後犬之主人所應承擔的責任和賠償費用。至於以上兩條有關犬的法典究竟在法學意義上有多少合理性,我們姑且不論,但就從保護人身的合法權益來講,可以說蘇美爾人的法典已經具有了相當高的文明程度,這是毋庸置疑的。

古代印度人的《摩奴法典》也涉及了很多與狗有關的法律條文和宗教倫理觀念。但與《漢謨拉比法典》相比較,有關狗的條文又大多與古代印度人的宗教生活習俗相關,顯得更加龐雜,而少了蘇美爾人的簡單明了,諸如以下幾條:

倡旃陀羅,豬、雞、狗、行經婦女和不能人道者不可看眾婆羅門吃。

倡豬以噢毀,雞以樸騰,狗以投下目光,生自低賤種姓者以接觸。

倡他應該靠“真”,靠“不死”,靠“死”,靠“超死”或者甚至靠“真與偽”生活,而決不可靠“狗的生計”。

倡女人的嘴總是清淨的,鳥在啄落果子的時候是清淨的,牛犢在引奶的時候是清淨的,狗在抓住鹿的時候是清淨的。

倡摩奴說,狗聽殺動物的肉是清淨的,還有其他食肉獸或者旃陀羅之類的達西尤所殺動物的肉。

倡殺死驢、綿羊或山羊者,則應罰五豆;殺死豬狗者,則應罰一豆。

倡誰要是在吃、塗身和祭祀之外還用芝麻做別的事情,誰就會跟其祖先一起成為蟲子陷入狗屎中。

倡深明法與非法的瓦默代弗在有難時,為保全性命而想要吃狗肉,他也未曾得罪垢。

倡深明法與非法的毗濕婆蜜多羅,在挨餓的時候也去拿過一個首陀羅手中的狗臂肉吃。

倡殺婆羅門者投狗胎、豬胎、驢胎……旃陀羅胎或者布格薩胎。

倡偷鹿或偷象者成為狼,偷狗者成為虎,偷果子或根者成為猴子,偷女人者成為熊,偷水者成為黑白兩色的布穀鳥,偷乘具者成為駱駝,偷牲畜者成為山羊。

以上所引大體可以反映出《摩奴法典》時代古代印度人對狗所持的態度。狗在古印度人的觀念裏尤其是在婆羅門、刹帝利種姓的觀念裏是低賤的獸類。由於種姓的緣故,首陀羅、旃陀羅連同狗一樣都認為是下賤的種姓和獸類。這與古波斯瑣羅亞斯德教中的崇犬之習形成了鮮明強烈的對比。

不過在大約古印度時代,人們對狗的態度似乎比摩奴時代要好得多。印度的第一部詩歌總集《梨俱吠陀》裏,狗被認為是人死之後護送人靈魂歸家的守護神。顯見,這時狗的地位要比《摩奴法典》時代高得多。

《梨俱吠陀》的第十卷中,有一組詩是作為送葬祭禮的詩歌,共有六首,從第14首到18首。其中第15首完全是祭祖的詩,第14首是前後幾節召喚閻摩與祖先,中間的第7節到第12節送死者到閻摩王和祖先及天神那裏去。而這個將死者之靈魂送到祖先及天神那裏去的護送者,不是別的動物,而恰恰是《摩奴法典》中一貶再貶的“低賤動物”——狗。

《梨俱吠陀》第十卷第14首說:

(七)

去吧!去吧!遵循古時道路,

到我們的祖先所去過的地方。

你將看見兩位王爺歡享祭祖禮。

閻摩王和伐樓拿王。

(十)

快跑過婆羅摩的兩個兒子,兩隻狗,

長了四隻眼的一對花狗,走平安道路;

然後與慈祥的祖先一起,

他們正同閻摩共享筵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