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一、所謂自因,我理解為其本質即包含存在,或者其本性隻能被想象為存在物。
二、當一個事物可以被同種類的另一事物所限製,它就被認為按其本性是有限的。
比如,一個物體之所以被稱為有限的,就是因為我們總是可以設想另外一個更大的物體。因此,同樣,一個思想可以被另外一個思想所限製,但是一個物體不能被思想所限製,一個思想也不能被物體所限製。
三、所謂實體,我理解為在其自身內並通過自身被認識的東西。換句話說,實體概念可以不依賴任何其他概念而獨立地形成。
四、所謂屬性,我理解為這樣的東西,即由理智來觀察,是構成實體本質的東西。
五、所謂樣式,我理解為實體的分殊,或在他物中通過他物同樣被認識到的東西。
六、所謂神,我理解為一種絕對無限的存在,也就是,一個由無窮盡的屬性所組成的實體,每一個屬性都表示永恒無限的本質。
說明我說神是絕對無限的,而不說按其本性它是無限的。因為僅僅按其本性是無限的東西,其無窮盡的屬性就會被否認。但如果事物是絕對無限的話,那麼凡是表現其本質並且不包含否定詞的,都屬於其本質。
七、凡是由其自身本性的必然性而獨自存在,其行為由其自身單獨決定的東西叫做自由。反之,一個事物的存在或行為由外在於它的事物依據一定的方式所決定,便是必然的或者毋寧說是受束縛的。
八、所謂永恒,我理解為存在本身——就存在被理解為獨自從永恒事物的定義中必然推導出而言。
說明這樣的存在就像事物的本質一樣,可以被理解為一種永恒的真理。因此,我們不能用綿延或時間去解釋它,盡管綿延可以被設想為無始無終。
公理
一、一切事物不是存在於自身之中,就一定是存在於他物之中。
二、一切事物,如果不能通過他物而被認識,就一定能通過自身而被認識。
三、有明確的原因,就一定會有隨之而來的結果;反之,沒有明確的原因,就一定不可能會有相應的結果產生。
四、對結果的認識依賴並且包含了對原因的認識。
五、如果兩個事物之間沒有共同的地方,那麼這個事物不能借助另一個事物而被理解,因為,這個事物的概念不包含另一個事物的概念。
六、真觀念必然符合它的對象。
七、如果一個事物可以設想為不存在的東西,那麼它的本質就不包含存在。
命題
命題一:實體按其本性先於它的分殊。
證明由定義三與定義五可證。
命題二:具有不同屬性的兩個實體之間沒有共同點。
證明也由定義三可證。因為每一個實體都必定存在於各自的自身中並通過其自身而被認識,換句話說,這一實體的概念不包含另一個實體的概念。
命題三:彼此之間沒有共同點的事物,一個物不能成為另一個物的原因。
證明如果兩物之間沒有共同點,那麼一個事物不能借助另一事物而被理解,所以這個事物不能成為另一個事物的原因。
命題四:兩個或更多不同的事物,其區別不是在於各自實體的屬性不同,就一定是由於它們實體的分殊各有不同。
證明一切存在的事物不是存在於自身之中就一定存在於他物之中,也就是說在知性外麵,除了實體及其分殊之外,沒有其他東西。因此,在知性外麵除了實體之外,或者換句話說,除了實體的屬性和分殊之外,沒有任何東西可以用來區別數個事物之間的異同。
命題五:就其本性而言,不存在兩個或數個具有相同性質或屬性的實體。
證明倘若有數個不同的實體,它們之間的區別必定不是由於屬性的差異,就是由於分殊的不同。如果其區別僅僅是因為屬性的差異,就必須承認具有相同屬性的實體隻能有一個。但是如果區別是由於分殊的不同,因為實體必然先於分殊,所以應當把分殊放在一邊,而考察實體自身。確切地說,我們不能設想數個實體之間有什麼區別,也就是說不能有數個實體,而隻有唯一的實體。
命題六:一個實體不能由另外一個實體產生出來。
證明就其本質,不可能有兩個具有相同屬性的實體。也就是說,兩個實體之間沒有任何共同之處。因此,一個實體不能成為另一個實體的原因,一個實體也不能由另一個實體產生出來。
推論由此推知,一個實體不可能由任何其自身之外的東西產生。因為就其本性而言,除實體及其分殊之外,沒有其他東西。既然一個實體不能產生另外一個實體,因此實體是不可能由任何外在於它的東西產生的。通過其反命題的荒謬性,這個命題可以更容易地得到證明。因為,如果一個實體是由一個外在於它的原因產生出來的,那麼對這個實體的認識,就必須依靠對這一原因的認識,這樣它本身也就不是實體了。
命題七:存在屬於實體的本性。
證明實體不可能由任何外部的東西所產生。因此,它必定是自因,就是說它的本質必然包含存在,或者說存在屬於它的本性。
命題八:每一個實體必然是無限的。
證明具有同一個屬性的實體,隻能是唯一的實體,而它的本性就是存在。因此,其存在的本性要麼是有限的,要麼是無限的。但實體不能是有限的存在,因為這樣它必然會受到另一個具有同類性質實體的限製。這另外一個實體,同樣是必然存在的。這樣就會有兩個具有相同屬性的實體,而這是荒謬的。因此實體必然是無限的存在。
命題九:一個事物所具有的實在性或者存在越多,它所具有的屬性也就越多。
命題十:一個實體的每個特殊的屬性必然是通過自身而被理解的。
證明由理智來觀察,一種屬性是構成實體本質的東西,因此,它必然是通過自身而被認識的。
命題十一:神,或實體,包括無窮盡的屬性。其每一個屬性都表示永恒無限的本質,必然存在。
證明如果這一點被否認,設想一下,神是否可能不存在;這樣其本質便不包含存在。但這是荒謬的。因此神必然存在。
另證任何事物的存在或不存在,都必然有相應的原因或理由。比如,假設一個三角形存在,就一定有它存在的原因或理由;相反,如果這個三角形不存在,也一定有阻止或取消它存在的原因或理由。這個原因或理由,要麼包含在那個事物的本性之中,要麼就一定是存在於那個事物的本性之外。比如,不存在正方的圓形的理由就暗含在圓形的本性之中。也就是,正方的圓形會包含一個矛盾。反之,實體之所以存在的理由也隻是由實體的本性而得來的,因為實體的本性就包含著存在。
但是,圓形或三角形之所以存在或不存在的理由,卻並不是由於這些形狀的本性,而是由於有形的自然界的整體秩序。從這個秩序可以推知一個三角形一定存在,或者不可能存在。這一點是自明的。由此可知,如果沒有任何原因或理由阻止一個事物的存在,那麼這一事物必然存在。因而,如果沒有任何原因或理由能阻止或破壞神的存在,我們就理所當然地得出結論,認為神必然存在。神之所以存在的原因或理由,如果不在神的絕對本性之中,就必定在神的本性之外,也即必定存在於具有另一種本性的其他實體之中。因為,如果承認神的存在理由就在和它具有同一本性的實體之中,那麼神的存在也就是確切無疑的。但是,如果神的存在理由在於具有另一種本性的其他實體之中,那麼這個實體和神就會毫無共同之處,因此它就既不能導致神的存在,也不能破壞神的存在。
由此,神不存在的原因或理由,不可能由任何神的本性之外的東西而來,那麼如果神確實不存在,這一原因或理由就必然是從神的本性自身得出來的,而這是自相矛盾的。斷言一個絕對無限、無上完滿的存在物具有否定自身存在的理由,是荒謬的。因此,無論在神的本性之中,或在其本性之外,都不可能有任何原因或理由可以取消神的存在。所以,神必然存在。
命題十二:由實體的屬性推知實體是可以被分開的,是對實體的屬性不正確的認識。
證明假設實體是可以被分開的,那麼從實體中分出來的各個部分要麼仍然將保留實體的本性,要麼將不會保留實體的本性。如果是前者,那麼每個部分必然都是無限的,都是自因,並且都具有區別於其他部分的屬性。如果是這樣的話,則由一個實體可以形成多數實體,這是荒謬的。而且,這些部分就與其整體毫無共同之處,整體也可以在沒有部分的情況下存在並被認識。毫無疑問,這也是荒謬的。如果接受第二種情況,也即,部分並不保留實體的本性,那麼當整個實體被分為相等的部分時,它就會喪失實體的本性,不複存在,這是荒謬的。
命題十三:絕對無限的實體是不可分的。
證明如果它可以被分開,其分開的各個部分要麼保留絕對無限實體的本性,或者無法保留其本性。如果是前者,就會存在數個具有相同本性的實體,這是荒謬的。如果是後者,那麼絕對無限的實體將不會存在,這也是荒謬的。
推論由此可以推知,實體是不可分的,因此即使是有形體的實體,就其實體而言,也是不可分的。
命題十四:除了神之外,不可能存在任何實體,也不能認識任何實體。
證明既然神是絕對無限的存在物,凡是表示實體本質的屬性都不可否認地歸結於神,並且神是必然存在的,如果神之外還存在其他實體,就必須依據神的某種屬性來說明這一實體,由此就會存在兩個具有相同屬性的實體,這是荒謬的。因此,除了神之外不可能存在任何實體,從而也不能設想任何實體。如果可以設想其他實體,它就必須被設想為存在的事物,但是這是荒謬的。所以,除了神之外,不可能存在任何實體,也不能認識任何實體。
推論一因此可以明確地推知:第一,神是唯一的,這即世界上僅僅存在一個實體,而且這個實體是絕對無限的。
推論二由此推知:第二,廣延與思想要麼是神的屬性,要麼是神的屬性的分殊。
命題十五:一切存在物,都存在於神之中,沒有神就不可能存在任何事物,也不可能認識任何事物。
證明除了神之外,不可能存在任何實體,也不可能認識任何實體,這就是說,除了神之外沒有任何在自身內並通過自身而被認識的事物。但是如果沒有實體,樣式就既不可能存在,也不可能被認識。因此,樣式隻能存在於神的本性之中,隻能通過神而被認識。但是除實體和樣式之外什麼也不存在,所以沒有神就不可能存在任何事物,也不可能認識任何事物。
命題十六:從神的本性的必然性,必定推導出以無限多的方式表現出來的無限多的事物——也就是所有能夠屬於無限理智領域的事物。
證明每個人都會理解這個命題,隻要他記得:從任何事物的定義中,理智都可以推知其若幹特性,這些特性事實上是從事物的定義(也即從事物的本質)必然推知的。而且事物的定義表示的實在越多,就是說被定義的事物的本質所包含的實在越多,則理智所推知的特性也越多。既然神的本性具有絕對無限的屬性,而其每個屬性又按其本性表示無限的本質,那麼從神的本性的必然性,必定推導出無限多的事物(也就是所有能夠屬於無限理智領域的事物)。
推論一由此推知,神是所有能夠屬於無限理智領域的事物的動力因。
推論二由此又推知,神是一個憑借自身的原因而不是偶然的原因。
推論三第三,還可推知,神是絕對的原動因。
命題十七:神僅僅依據其本性的法則而行動,不受任何其他東西的強迫。
證明我們已經指出,絕對無限的事物僅僅從神的本性的必然性推導出來,或者(這是同一回事)僅僅從神的本性的法則推導出來。我們也已經證明,一切存在都在神之中,沒有神就不可能存在任何事物,也不可能認識任何事物。因此,在神之外不可能有其他事物可以決定神或強迫神去行動。因此,神僅僅依據其本性的法則而行動,而不受任何其他事物的強迫。
推論一由此推知:第一,除了神自身本性的完滿之外,不可能有任何本質或非本質的原因促使神行動。
推論二由此推知:第二,隻有神才是自由因。因為隻有神依據其本性的必然性而存在,隻有神依據其本性的必然性而行動,因此,隻有神才是自由因。
命題十八:神是一切事物的內因,而不是外因。
證明一切事物都存在於神之中,都必須通過神而被認識,所以神是在它之中的一切事物的原因。這是第一點。其次,除了神之外不可能有任何實體,就是說在神之外不存在任何自在之物。這是第二點。因此,神是一切事物的內因,而不是外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