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題十九:神,並且神的一切屬性都是永恒的。
證明神是實體,實體必然存在,就是說存在屬於其本性,或者(這是同一回事)從其定義可推知其存在。因此,神是永恒的。此外,神的屬性應當理解為表示神聖實體之本質的東西,換句話說,是屬於實體的東西;這個東西,我說,應當是實體的屬性所包含的。既然永恒屬於實體的本性,所以每一個屬性都應當包含永恒,從而一切屬性都是永恒的。
推論:用我證明神的存在的方式來證明這一命題,結果是顯而易見的;我重寫一下,在那個證明裏,顯然神的存在和神的本性一樣,都是一個永恒的真理,在其他的命題裏,我也證明過了神的永恒性,這裏不再一一贅述。
命題二十:神的存在與神的本質是同一的。
證明神和神的一切屬性都是永恒的,就是說神的每一個屬性都表示存在。因此,凡是說明神的永恒本質的屬性,同時也說明神的永恒存在。換句話說,構成神的本質的屬性同時也構成神的存在,因此,神的存在與神的本質是同一的。
推論一如同神的本質一樣,神的存在是一個永恒的真理。
推論二神和神的一切屬性都是不能改變的。因為如果它們的存在發生了改變,那麼其本質也將隨之而發生改變。很明顯,這就是說真的可以變成假的,這是荒謬的。
命題二十一:一切從神的任何屬性的絕對本性推導出來的事物必定始終存在並且是無限的,或者換句話說,是憑借上述屬性而永恒和無限的。
證明如果否認這一點,然後設想(如果可以的話),從神的任何屬性的絕對本性推導出來的東西是有限的,並且具有一定的存在或綿延——比如,思想中的神的觀念。就思想被設定為神的屬性而言,其本性必然是無限的。但是就思想具有神的觀念而言,它卻被設定為有限的。然而,思想不能被設想為有限的,除非它是通過思想自身而被限製的。但是,就思想構成神的觀念而言,它不能通過自身而被限製(因為現在思想已經被設定為是有限的)。所以,就思想不構成神的觀念而言,它通過思想而被限製,然而思想仍然是必然存在的。因此,存在著不構成神的觀念的思想,由此,就神是絕對的思想而言,神的觀念並不必然從其本性而推導出來(因為思想被設定為既構成神的觀念,又不構成這一觀念)。這是違反我們的假定的。所以,如果思想中的神的觀念,或任何其他在神的任何屬性中的東西(因為這是具有普遍效用的證明,所以采取任何例子都是可以的)是從上述屬性的絕對本性的必然性中推導出來的,那麼上述事物必然是無限的。這是需要證明的第一點。
其次,凡是從神的任何屬性的必然性推導出來的東西,不可能存在一個有限的綿延。因為如果否認這一點,則要假定在神的屬性中有依據其必然性推導出來的東西——比如思想中的神的觀念,還要假定這樣的東西有時並未曾存在,或者將來不會存在。既然思想作為神的一種屬性,一定必然而無變化地存在著;而且在神的觀念的有限綿延之外(假定神的觀念有時未曾存在,或者將來不會存在),這樣思想可以必然地脫離神的觀念而存在。然而這又違反了我們的假定,因為我們的假定是,神的觀念必然由思想推導出來。因此,思想中的神的觀念,或者從神的某些屬性的絕對本性所必然推導出來的任何東西,都不可能有一個有限的綿延,而是依據上述屬性而成為永恒的。這是需要證明的第二點。要記住,凡是在神的任何屬性內從神的絕對本性所必然推導出來的任何東西,都可以得出同樣的命題。
命題二十二:凡是從神的任何屬性推導出來的東西,就其是處於一個依據上述屬性而必然無限地存在著的分殊狀態之中而言,這個東西也一定必然而無限地存在著。
證明本命題的證明步驟與前命題一致。
命題二十三:一切必然而無限地存在著的樣式,要麼必然是從神的某種屬性的絕對本性中推導出來,要麼是從某種屬性的必然而無限地存在著的分殊狀態中推導出來的。
證明一個樣式是在他物之中,通過他物而必定被認識的東西。換句話說,樣式僅僅在神之中,並且隻能通過神而被認識。因此,如果一個樣式被理解為必然無限的存在,那麼它的必然無限的存在一定是通過神的某一屬性推論或者感知的,隻要這一屬性表示存在的必然性與無限性,換句話說,表示其永恒性,也就是隻要把它看作是絕對的。因此,一個必然無限地存在著的樣式必定是從神的某一屬性的絕對本性中推導出來的。它要麼是直接從上述屬性中推導出來的,要麼是間接地從依據上述屬性的絕對本性而存在的分殊中推導出來的,就是說間接從必然而無限地存在著的分殊中推導出來的。
命題二十四:由神產生的事物,其本質不包含存在。
證明根據定義一,這個命題是顯而易見的。因為事物如果本性就包含存在,就是自因,而它就隻依據其自身本性的必然性而存在。
推論由此推知,神不僅僅是使事物開始存在的原因,而且是使事物繼續存在的原因。用經院哲學的術語來說就是,神是事物的存在因。因為無論事物存在與否,隻要我們沉思它們的本性,就會看到,事物的本質既不包含存在,也不包含綿延。因此,事物的本質既不能是它們存在的原因,也不是它們存在時間的原因,而隻有神的本性才屬於存在,能夠成為原因。
命題二十五:神不僅僅是事物存在的動力因,而且是其本質的動力因。
證明如果否認這個命題,那麼神就不是事物本質的原因。由此,如果沒有神,萬物的本質仍然可以被認識。這是荒謬的。所以神是事物本質的原因。
推論特殊的事物僅僅是神的屬性的分殊,或是以某種確定的方式表示神的屬性的樣式。根據命題十五與定義五,這是很清楚的。
命題二十六:一個事物被決定以某種方式行動,必然是由神決定的。而沒有由神決定的東西,是不可能自己決定自己的行動的。
證明決定事物以一種特定方式行動的,必然是能動的東西。因此,由於其本性上的必然性,神成為事物的本性與存在的動力因。這是第一點。由此本命題的第二點也可以非常清楚地推導出來。因為如果存在一個不為神所決定,而能自我決定的東西,本命題的第一點就不能成立了。正如我們上麵所說明的那樣,這是荒謬的。
命題二十七:一個被神決定以一種特定的方式行動的事物,不能使其自身不被決定。
證明根據公理三,這個命題是很清楚的。
命題二十八:每一個個別事物,或者任何有限的、受製的存在的事物,除非經由另一個同樣有限、受製的存在的原因決定它的存在和行動,否則就不可能存在,也不可能有所行動。同樣,這一個原因也隻能經由另一個有限、受製之存在的原因決定它的存在和行動,才能存在,才能有所行動。以此類推,直至無窮。
證明任何被決定而存在和行動的東西,都是由神所決定而如此的。但是有限、受製之存在的東西,不能由神的任何屬性的絕對本性產生出來。因為任何從神的任何屬性的絕對本性推導出來的東西,都是無限和永恒的。因此,任何有限的事物,必然是從神的某種屬性中推導出來的,就上述屬性被當作處於某種樣式的狀態而言。因為除了實體與樣式之外,別無他物,而樣式隻是神的屬性的分殊。但是一個被決定的事物不可能從神或神的任何屬性的一個永恒、無限的分殊推導出來。因此,受製的事物能夠存在和行動,必定是由於神或神的屬性的有限、受製之存在的分殊所推知、所決定的。這是第一點。此外,這一原因或這一分殊本身又必定由其他有限、受製之存在的原因所決定,而後麵的那個原因又必定由另一原因所決定,以此類推,直至無窮。
命題二十九:宇宙間沒有任何事物是偶然存在的,一切事物都由神的本性的必然性所決定,以某種方式存在和運轉的。
證明一切存在都在神之中。但是不能認為神是偶然存在的東西。因為神是必然地而非偶然地存在著。進一步說,神的樣式也是必然而非偶然地從神的本性中推導出來的——無論就神的本性被認為是絕對的而言,還是被理解為以某種方式表現出來的行動而言。更進一步說,神作為這些樣式的原因,不僅是就樣式單純地存在而言,而且是就它們被決定以某種方式運轉而言。如果樣式不由神所決定,那麼它們自己決定自己,既是不可能的也不是偶然的。反之,如果樣式由神所決定,那麼,它們要使自己不被決定,這又既是不可能的也不是偶然的。所以一切事物都由神的本性的必然性所決定,不僅僅存在,而且以某種方式存在和運轉,偶然的東西是不存在的。
命題三十:理智,無論其效用是有限的還是無限的,必定理解神的屬性與神的分殊,再沒有其他東西可以理解。
證明真觀念必定適合它的對象,換句話說,凡是客觀地包含在理智中的東西,一定必然地存在於自然之中。但是自然中隻有神是唯一的實體,並且除了在神之中,以及沒有神就不可能存在也無法被認識的分殊之外,再不會有任何其他的分殊。因此,理智無論其效用是有限的還是無限的,必定理解神的屬性與神的分殊,不能理解其他東西。
命題三十一:理智,無論其效用是有限的還是無限的,也和意誌、欲望、愛情等等一樣,必須歸諸於被自然產生的自然,而不是產生自然的自然。
證明所謂理智,我們並不是指絕對的思想,而隻是指思想的某種樣式,用以區別於其他各種樣式,如欲望、愛情等,所以需要依據絕對的思想才能得到理解。就是說理智必須依據神的一種屬性——這種屬性表示思想的永恒無限本質,才能得到理解。沒有這樣的屬性,理智將既不能存在,也不能被認識。因此,理智必須歸諸於被自然產生的自然,思想的其他樣式,也必定如此。
命題三十二:意誌不能說是一個自由因,而隻能說是一個必然因。
證明像理智一樣,意誌隻是思想的一種樣式。所以意願隻有被另外一個原因所決定,才可能存在,才可能行動。而這另外一個原因又由第三個原因所決定,以此遞推,直至無窮。而如果假定意誌是無限的,那麼其存在與行動也必定由神所決定。這並不是因為神是絕對無限的實體,而是由於神具有表示思想的永恒無限的本質屬性。因此,無論怎樣理解意誌,無論它是有限的或者無限的,都需要一個決定其存在與行動的原因。所以,意誌不能被稱為一個自由因,而隻能說是一個必然的或被強迫的原因。
推論一由此推知,第一,神並不依據意誌的自由而行動。
推論二由此推知,第二,意誌和理智與神的關係,正如運動和靜止以及一切自然現象與神的關係一樣,都由神所決定,以某種方式存在和行動。因為像其他事物一樣,意誌也需要一個決定其以某種方式存在和行動的原因。盡管無數事物是意誌或理智的結果,但決不能據此認為神是依據自由意誌而行動的。這正如從運動和靜止中推導出來的事物雖然很多(因為有無數事物是由運動和靜止得出的),我們卻決不能就此認為神依據運動和靜止的自由而行動一樣。因此,意誌並不屬於神的本性,正如其他自然物不屬於神的本性一樣。而意誌與神的關係也正如運動和靜止以及其他一切事物與神的關係一樣,我們已經指出,這一切都由神的本性的必然性推導出來,由神所決定,以某種方式存在和行動。
命題三十三:事物除了在已經被產生的情形或秩序中之外,不可能在其他情形或秩序中由神所產生。
證明一切事物都是必然地由神的本性推導出來,並且其存在與行動都在某種方式下由神的本性所決定。因此,如果事物能夠具有另外一種不同的本性,或者在另外一種不同的方式下被決定而行動,自然的秩序將會變得不同,那麼神的本性也將會是與現在不同的另外一種情況。由此,這另外一種神的本性也必然會存在,從而也就會存在兩個或更多的神。這是荒謬的。所以,事物除了在已經被產生的情形或秩序中之外,不可能在其他情形或秩序中由神所產生。
命題三十四:神的力量與神的本質是同一的。
證明僅僅由神的本質的必然性就可以推導出,神是自因,也是一切事物的原因。因此神的力量——即神與一切事物得以存在和行動的力量,與神的本質是同一的。
命題三十五:我們所理解的一切在神的力量之中的東西,都是必然存在的。
證明凡是在神的力量之中的東西,都必定包括在神的本質之中,因而必然由神的本質推導出來,所以必然存在。
命題三十六:任何一個存在的事物都會由其本性產生某種結果。
證明一切存在的事物都以某種給定的方式表示神的本性或本質。就是說,一切存在的事物都以某種給定的方式表示神的力量,這種力量是一切事物的原因,所以任何存在的事物都必然會產生某種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