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部分 論情感的起源和性質(1 / 3)

序言

大部分作家在寫文章討論人類的情感和生活方式時,與其說在討論遵守自然界一般規律的自然事物,還不如說在討論超出自然以外的事物。他們看上去要把在自然界中的人當作王國中的王國。因為他們相信:人是在破壞自然法則而不是在遵守自然法則,人有絕對的力量來控製自己的行為,並且是完全由自我決定的。他們不把人類的軟弱無力和變化無常歸因於自然的一般力量,而是歸因於人性中某些難解的缺陷,對於這些缺陷他們表示悲哀、嘲笑、蔑視,甚或通常加以詛咒。並且誰能夠成功地最雄辯或最犀利地指出人類理智的弱點,他便被尊為先知。誠然,有許多出色的人物(對於他們的勞動和業績我們表示十分感激),他們曾經寫下許多優秀的作品來討論正確的生活方式,並給予人們許多充滿智慧的忠言,但是就我所知,還沒有人曾經解釋過人類情感的本性和力量,以及人的理智如何可以克製人的情感。

我沒有忘記那位大名鼎鼎的笛卡爾,雖然他也以為人的理智有絕對力量來控製自己的行為,但是他卻曾經努力從人的情感的根源去解釋人的情感,並且同時指出人的理智能夠獲得絕對力量來控製情感的途徑。然而,在我看來,他所做的,除了展示了他自己的偉大機智外,並沒有實現什麼,這一點我將在適當的地方加以說明。我現在打算回到那些隻是一味嘲笑或詛咒人類情感而不求理解人類情感和行為的人那裏。在他們這些人看來,像我這樣試圖用幾何方法來研究人們的缺陷和愚昧,並且想用嚴格的推理來證明他們大聲斥責為違反理性、輕佻、荒謬、可怕的事物,無疑會使他們驚異萬分。但是,我的想法是這樣的:在自然界中,沒有任何東西源於自然的缺陷;因為自然何時何地都是同一的,自然作用的功效和力量,也即萬事萬物從一種形式變化到另一種形式的自然規律和法則,也都無論何時何地都是同一的。所以也應該運用同樣的方法去理解自然界一切事物的性質。這就是說,應該運用普遍的自然規律和法則去理解一切事物的性質。因此,仇恨、憤怒、嫉妒等情感就其本身而言,也都是出於自然的同一的必然性和力量。所以它們也有一定的原因,通過這些原因可以理解它們,它們具有一定的值得我們去認識的特性,正如我考察其他事物的特性一樣,沉浸於考察它們時能帶給我們的快樂。因而,我將采用前麵兩部分中考察神和心靈的同樣的方法來考察情感的本性和力量;並且我將要考察人類的行為和欲望,如同我考察線、麵和體積一樣。

定義

一、通過一個原因可以清晰明確地認識其結果,那麼這個原因便稱為充分原因;隻通過一個原因不能理解其結果,那麼這個原因便稱為不充分的或部分的原因。

二、當有些事情在我們內部或外部發生的時候,而我們又是這事情的充分原因,那麼我們便稱之為主動,也就是說,所謂主動就是當有些事情在我們內部或外部發生時,其發生是源於我們的本性,隻要通過我們的本性,對這事就能夠有清晰明確的理解。另一方麵,當有某些事情在我們內部發生,或者說,有什麼事情源於我們的本性時,而我們隻是這事情的部分的原因,這樣我們便稱之為被動。

三、所謂情感,我理解為身體的情狀,這些情狀使身體活動的力量增強或減弱,順暢或阻滯,而這些情狀的觀念同時也隨之增強或減弱,順暢或阻滯。

所以對這些情狀中的任何一個情狀,如果我們能成為它的充分原因,那麼我們就稱它是一種主動的情感,反之,便是一種被動的情感。

公理

一、人的身體會在許多情況下被影響而增強或減弱其活動的力量,而在另一些情況下,也可使其活動的力量不增多也不減少。

二、人的身體能夠承受許多變化,但它卻仍然能夠保持對於對象的印象或跡象,因此它仍然能夠保持對事物的同樣的意象。

命題

命題一:我們的心靈有時主動,有時被動;隻要具有充分的觀念,它必然主動,隻要具有不充分的觀念,它必然被動。

證明在每個人的心靈中,都有些充分的觀念,當然也有些觀念是歪曲的、混淆的。但那些在人的心靈中是充分的觀念,在神中也是充分的,因為神構成一個心靈的本質;而那些在人的心靈中不充分的觀念,在神中卻仍然是充分的,因為神在自身中不僅僅包含這一個心靈的本質,而且同時也包含著其他事物的觀念。再者,從任何一個觀念出發,有些結果必然隨之而來,其中神便是這個結果的充分原因,並不是因為神是無限的,而是因為神被認為是構成該觀念的觀念。而神被作為這個結果的原因,是因為它構成某個人心中的充分觀念。我重申,心靈就是這一結果的充分原因。因此,我們的心靈,隻要具有充分的觀念,它們就必然是主動的。這是我們要證明的第一點。再者,凡是必然出自神的充分觀念的東西,不是由於神擁有他心靈自身,而是由於在其自身中不僅包含著一個人的心靈,也包含著其他事物的心靈,那麼這個人的心靈就不是該事物的充分原因,而隻是部分原因。因此隻要心靈具有不充分的觀念,就必然被動。這是我們要證明的第二點。所以,我們的心靈有時主動,有時被動。

推論由此推知,心靈具有不充分的觀念越多,那麼它便越受情欲的支配不能自我控製,反之,心靈具有的充分的觀念越多,那麼它便越能自我控製。

命題二:身體不能決定心靈去思想,心靈也不能決定身體使它運動或靜止,更不能決定它成為任何其他事物,如果有其他東西的話。

證明一切思想的樣式都以神為原因,這是因為神作為一個能思想的東西,而不是因為神表現為任何其他屬性。所以凡是決定心靈思考的,必是一個思想的樣式,而不是廣延的樣式。換句話說,即它不是身體。這是我們要證明的第一點。再者,身體的運動與靜止一定起於另一個物體,而這一物體的運動與靜止又被第三個物體所決定,並且,就神被認為是構成某種廣延的樣式的東西,而不是構成一些思想的樣式的東西而言,任何發生在身體方麵的,絕對起源於神;這就是說,任何發生在身體方麵的,不能起源於心靈,因為心靈是思想的一個樣式。這是我們要證明的第二點。因而,身體不能決定心靈,反之亦然。

命題三:心靈的主動隻源於充分的觀念,而心靈的被動隻基於不充分的觀念。

證明首先,構成心靈本質的成分不是別的,而是一個實際存在著的身體的觀念。這個觀念由許多其他觀念組成,而在這些其他觀念中有的是充分的,有的是不充分的。所以,任何源於心靈本性,並把心靈作為它的直接原因,以及必須憑借心靈才能被理解的事物,一定是出於一個充分的觀念或一個不充分的觀念。但是隻要心靈具有不充分的觀念,那麼心靈一定被動。因此,心靈的主動隻源於充分的觀念,而隻有當心靈具有不充分的觀念時,它才是被動的。

注釋由此可知,被動的狀態不能歸因於心靈,除非心靈包含有否定性的東西。換句話說,被動的狀態隻是與這樣的心靈相聯係,這心靈被認為是自然的一部分,單就其自身而言,如果不與其他部分聯係起來,它就不能清晰明確地被感知。用同一方式,我可以指出被動的狀態與個別事物的關係也和它與心靈的關係一樣,也不是通過其他方式可以被感知的。但我的意圖隻在於討論人的心靈。

命題四:萬事萬物除非存在外因,否則是不能被毀滅的。

證明這一命題是自明的,因為任何事物的定義都肯定該事物的本質而不否定該事物的本質。換句話說,它的定義建立它的本質,而不是取消它的本質。所以我們隻要隻關注事物自身,而不考慮它的外因,我們將決不能在它內部發現任何可以毀滅它的東西。

命題五:隻要一個事物能毀滅另一個事物,那麼這兩個事物的性質是天然相反的,換句話說,它們不能共存於同一對象中。

證明如果兩物能互相協調或共存在同一對象中,而且上述對象中還有某些東西能夠毀滅它,那麼根據前麵的命題,這就是荒謬的。

命題六:每一個自在的事物都努力地保持其自身的存在。

證明個別事物是用既定的形式來表示神的屬性的樣式。這就是說,個別事物用既定的形式來表示神之為神以及神的力量的事物。目前,沒有什麼事物在它自己內部包含有自己毀滅自己或自己取消自己存在的東西。反之,一切事物都反抗那些足以取消自身存在的東西。因此這種事物能夠,並且隻要這種事物是自在的,它都會努力保持其自身的存在。

命題七:一切事物竭力保持其存在的努力不是別的,而是該事物的現實本質。

證明從事物的既定本質出發,必然有某種結果隨之產生,並且,任何事物除了按照既定本性產生的必然結果外,不能產生其他的東西。所以,事物活動的力量,或被迫而不得不作某事的努力,不論出於自己或是出於與他物合作——換句話說,事物竭力保持自己的存在的力量或努力不是別的,而是該事物自身的某種特定的或現實的本質。

命題八:事物竭力保持其自身存在的努力,不包含有限的時間,而是包含無限的時間。

證明如果事物保持其存在的努力包含著任何有限的時間,這有限的時間將要決定該事物的綿延,那麼,單是從事物借以保持其存在的努力就可以推知,事物經過一定限度的時間之後,它一定會被毀滅即必須毀滅,無法存在。但這是荒謬的。因而,事物保持其自身存在的努力,並不包含任何限定的時間,反之,如果該事物不被某種外因所毀滅,它將借助它此時借以存在的同一種力量而繼續存在。所以,事物竭力保持其自身存在的努力包含無限的時間。

命題九:心靈既有清晰明確的觀念,也有混淆的觀念,都努力在無限的時間中保持其自身的存在,並且自己意識到這種努力。

證明心靈的本質由充分觀念與不充分觀念組成,所以隻要具有前者或後者,它一定努力保持其自身的存在,並且在無限的時間中保持其存在。因為心靈通過身體的情狀的觀念,必然意識到它自身,所以它也意識到自己的努力。

注釋這種努力,當它單單與心靈相關聯時,就叫做意誌。當它與心靈及身體同時相關聯時,就叫做衝動。所以這種努力不是別的,而是人的本質。從人的本質本身出發,必然產生足以保持他自己存在的東西,因而人類就被決定去做相應的事情。

其次,衝動與欲望之間隻有一個差別,即欲望一般單指人對它的衝動有了自我意識而言。所以欲望可以定義為我們意識到的衝動。從以上所說就可以明白,對於許多事物我們追求它、希望它、渴望它或期望它,因為我們以為它是好的,但是,另一方麵,因為我們追求它、希望它、渴望它或期望它,所以,我們認定它是好的。

命題十:我們心靈中不能有排斥我們身體存在的觀念,因為這樣的觀念是違反心靈的本質的。

證明我們身體中決不能具有任何能夠毀滅我們身體的東西。因而隻要神具有我們身體的觀念,這種能夠毀滅我們身體的東西的觀念也就不能在神內存在。換句話說,那個東西的觀念不是存在於我們的心靈中。而反之,因為構成心靈本質的首要成分就是一個現實存在的身體的觀念,所以我們心靈的首要的、基本的努力就是努力去肯定我們身體的存在,因此否定我們身體存在的觀念是違反我們心靈的。

命題十一:如果事物增加或減少,促進或阻礙我們身體活動的力量,那麼事物的觀念就會增加或減少,促進或阻礙我們心靈思考的力量。

證明這一命題從第二部分命題七或第二部分命題十四可以得到證明。

命題十二:心靈總是盡可能努力去想象足以增強或幫助身體的活動力量的東西。

證明隻要人的身體受到包含外界物體性質的狀態的影響,那麼人的心靈將把這個外界物體看作即在麵前的東西;隻要人的心靈把一個外界物體看作即在麵前的東西,換句話說,如果人的心靈想象外界事物,那麼人的身體也將受到包含外界物體性質的狀態的影響。所以隻要心靈想象到足以增加或促進我們身體的活動力量的東西,我們的身體就將處於一種足以增加或促進這種力量的狀態下,所以心靈的思想力量也將隨之被增加或促進。所以,心靈總是盡可能努力想象這些東西。

命題十三:當心靈想象那些會減少或阻礙身體活動的力量的某種東西時,那麼它將盡可能努力回憶那些足以排除這種東西存在的東西。

證明隻要心靈想象到任何這類東西,則身體與心靈的力量都會受到減少或阻礙。但是同時心靈將仍然繼續想象這類東西,直到它能想象到足以排除它們當前的存在的某種其他東西為止。換句話說,心靈與身體的力量將受減削或受限製,直到心靈想象到一些足以排除這類事物存在的東西時為止。所以,心靈將盡可能努力去想象或回憶後者。

推論由此可知,心靈總是不情願去想象那些足以減少或阻礙其自身的力量和身體的力量的東西。

注釋由上可知,我們可以清楚地理解愛的本性和恨的本性了:愛不是別的,而是由一個外在原因的觀念所伴隨著的快樂。恨不是別的,而是被一個外在原因的觀念所伴隨著的痛苦。我們進一步明白,努力去愛他所愛的對象的人,必然努力使他所愛的能在他的麵前,並努力保持該事物,反之,憎恨一個事物的人,必然努力去排斥甚至消滅該事物。關於這點,接下來,我將更詳盡地討論。

命題十四:如果心靈曾經同時被兩種感情所影響,那麼此後當心靈被它們中的一種感情所影響時,也將被另外一種感情所影響。

證明如果人的身體曾經同時被兩個物體所影響,那麼此後當心靈想起它們中的一個物體時,也將立刻回憶起另外一個物體。但心靈的想象顯示我們身體的感情多於顯示外物的性質,所以,人的身體,受心靈影響,如果曾經同時被兩種感情所影響,那麼此後當心靈被它們中的一種感情所影響時,也將被另外一種感情所影響。

命題十五:任何事物都能偶然地成為快樂、痛苦或欲望的原因。

證明如果我們承認心靈同時被兩種感情所影響,心靈的活動力量並不因它們中的一種感情有所增強或減弱,但卻會為那另外一種感情所增強或減弱。從前麵的命題可以明白,當心靈後來被前一種感情所影響,盡管這種感情的真正原因本身既不增強也不減弱心靈的力量時,而心靈將同時被後一種感情所影響,這種感情將增強或者減弱心靈活動的力量,換句話說,心靈將會感受到快樂或痛苦。因此可見,這兩種感情的前者不是因為它自身,而是因為偶然性,成為了引起快樂或者痛苦的原因。同樣的道理很容易表明何以一個事物可以偶然地成為欲望的原因。

推論單就我們用快樂或痛苦的感情來考察一個事物的事實來看,雖然該事物並不是感情發生的動力因,但我們也能夠愛或恨這一事物。

證明之所以如此,是由於當心靈後來想起以前的事物時,會被快樂或痛苦的感情所影響,也就是說,心靈或身體的力量也同時有所增強或減弱。因此,心靈也許希望想起或者不願想起該事物,換句話說,心靈也許愛或恨該事物。

注釋由此可知,為什麼我們僅僅是出於習慣所謂的“同情”或“反感”而沒有原因地愛或恨一個事物。同樣,一些引起我們快樂或痛苦的東西,隻不過因為它們與平時常常引起我們快樂或痛苦感情的東西有一些相似,也應歸入此類。正如我將在下一個命題所指出的那樣,我明白那些最初提出“同情”、“反感”這些術語的作者,他們希望用這些術語表示事物某種隱藏的性質,然而我卻認為,我們可以使用這些同樣的術語來表示盡人皆知、顯而易見的性質。

命題十六:單從我們設想的這樣一個實際出發,如果一個既定對象具有與其他引起心靈快樂或痛苦的對象相似的性質,雖然這些相似的性質,並不是這些情感的動力因,但我們仍然會對該對象愛或恨。

證明如果一個對象的性質相似於平常引起我們痛苦或快樂的對象,那麼隻要當心靈受到具有這種性質的意象的影響,心靈就將立即受到這種或那種情感的影響,而我們所看見的具有同樣相似性質的東西,將偶然地成為快樂或痛苦的原因。所以,通過進一步推論,兩個對象相似的性質雖然說不是那些情感的動力因,而我們將仍然會對該對象愛或恨。

命題十七:如果我們設想一個常常引起我們痛苦情感的事物,與另一個常常引起我們同等強度的快樂情感的事物有一些相似之處,那麼我們將對該事物同時既恨且愛。

證明這個既定事物本身就是我們痛苦的原因,隻要我們想象著它能引起這種情感,我們總是恨它;此外,由於我們設想著它與一個常常引起同樣強度的快樂情感的對象有相似之處時,我們又將會以同樣強度的快樂去愛它。因此我們將同時既愛它,又恨它。

注釋這種源於兩種相反情感的心靈狀態就叫做遊移不定。這種遊移不定與情感的關係如同懷疑與想象的關係。遊移不定與懷疑不是這個不同於那個,兩者隻是程度上的差別而已。但是我們必須記住:我從許多原因中推論出這種遊移不定。這些原因,一個是由於本身性質引起某一情感的原因,另一個是由於偶然性引起另一情感的原因。我之所以這樣做,是因為從上述命題更易於推論,但是我不否認這種遊移不定的狀態一般起源於作為快樂和痛苦的兩種情感的動力因的對象。因為人的身體是由多種多樣性質不同的個體所組成,所以它可以受同一物體的多種多樣不同的方式的影響。反之,同一對象也可以被許多情形影響,它也可以用許多不同的方式影響一個身體的同一部分。因此顯而易見,同一對象怎樣可以成為引起許多相反情感的原因。

命題十八:一個人被一個過去或將來的事物的意象所引起的快樂或痛苦的情感,與被一個現在的事物的意象所引起的情感是一樣的。

證明隻要一個人被事物的意象所影響,即使該事物並不存在,他也將認為該事物如在眼前,並且隻有當該事物的意象與過去或將來的時間的意象結合在一起時,他才會想象該事物是存在於過去或將來。因而,單就一個事物意象的本身而論,不論它涉及到過去、將來的時間或是現在的時間,它總是一樣的。換句話說,不論這意象是屬於過去、將來或現在的事物,它所引起的情感或身體的狀態是同樣的。所以,不論這意象是屬於過去、將來或現在的事物,它所引起的快樂或痛苦的情感是同樣的。

注釋一我稱一個事物為過去或將來,是就我曾經或以後將要被該事物影響而言。例如,就我曾經看見它或將要看見它而言,也就是就該事物曾經給我們活力,或將要給我們活力;曾經傷害我們,或將要傷害我們而言。因為隻要我們這樣設想該事物,我們便肯定它的存在。這就是說,當我們感覺不到事物的存在時,身體就不會被任何情感影響。所以,事物的意象引起身體上的狀態與該事物真的在眼前發生是一樣的。然而,常常有一些經曆豐富的人,隻要他們想到過去或將來的事物時,總是遊移不定,對於該事物所能引起的結果常常懷疑。因此,這些事物的相似意象所引起的情感,並不十分穩定,而且通常被其他事物的意象所擾亂,除非人們對於該事物的結果更加深信不疑,否則情感便不能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