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部分 論情感的起源和性質(2 / 3)

注釋二從上所述,我們理解了這些術語:希望、恐懼、信心、絕望、高興、失望的性質。希望,不是別的,而是一種源於將來或過去的事物的意象所引起的變化無常的快樂,而這一事物的結果我們還尚存懷疑。另一方麵,恐懼是一種源於我們懷疑的事物的意象所引起的變化無常的痛苦。如果將懷疑的成分從這些情感中排除,那麼希望會變成信心,恐懼會變成絕望。這就是說,變成我們所希望的或恐懼的事物的意象所引起的愉快或痛苦。其次,高興是一種源於過去的事物的意象所引起的快樂,而那一事物的結果我們曾經懷疑。失望是與高興相反的一種痛苦。

命題十九:當一個人想到他所愛的對象毀滅時,他將感到痛苦;如果他想到他所愛的對象依然存在時,他將感到快樂。

證明心靈總是盡可能努力去設想那些足以增強或促進身體的活動力量的事物。換句話說,心靈總是盡可能努力去設想它所愛的事物。肯定事物存在的意象可以增進心靈的活動能力,而否定事物存在的意象會減弱心靈的活動力量。所以,那些肯定所愛的對象存在的事物的意象能夠幫助心靈努力去想象所愛的對象,換句話說,這種事物的意象能夠使心靈感到快樂。反之,那些排斥所愛的對象存在的意象,會阻礙上述精神的努力,這就是說,這種意象會使心靈感到痛苦。所以,當一個人想到他所愛的對象毀滅時,他將感到痛苦;如果他想到他所愛的對象依然存在時,他將感到快樂。

命題二十:當一個人想到他所憎恨的對象毀滅時,他將感到快樂。

證明心靈總是努力想象著那些足以排除減少或阻礙身體活動力量的事物的存在的事物。這就是說,心靈努力想象那些足以排除它所恨的對象的存在的事物,因此,一個足以排除心靈所恨的對象的事物的意象能夠促進心靈的這種努力,換句話說,這種意象會使心靈感到快樂。所以,當一個人想到他所恨的對象毀滅時,他將感覺快樂。

命題二十一:當一個人想到他所愛的對象而感到快樂或痛苦時,他自己也將隨之感到快樂或痛苦;愛者所感受到的快樂或痛苦的程度和被愛的對象所感到的快樂或痛苦的程度是一樣的。

證明肯定所愛的對象存在的事物的意象足以促進心靈努力去想象上麵所說的對象。快樂足以肯定引起快樂的東西的存在,而且快樂的情感越大,那麼它肯定後者的存在也越多,因為快樂是達到更大的完滿的過渡。因此所愛的對象感到快樂的意象足以促進愛者的心靈去努力,這就是說,它使愛者感到快樂,而且所愛的對象感到的快樂越大,那麼愛者所感到的快樂也越大。這是我們要證明的第一點。再者,隻要一個事物感覺痛苦,那麼它就是在一定程度上被毀壞了,而且這個事物所感到的痛苦越大,其被毀壞的程度也越大。所以,當一個人想到他所愛的對象感覺痛苦時,他也將隨之感覺痛苦。被愛的人所感到的痛苦越大,那麼愛者所感到的痛苦也隨之越大。

命題二十二:如果我們設想到一些事物使我們所愛的對象感到快樂,那麼我們將對該事物有一種愛的情感。反之,如果我們設想到一些事物使我們所愛的對象感到痛苦,那麼我們對它又將有一種恨的情感。

證明如果我們想象到我們所愛的對象會感到快樂或痛苦,那麼當這個人能使我們所愛的對象快樂或痛苦時,也能使我們快樂或痛苦。根據假設,這種快樂或痛苦存在於我們心中是有一個外在的原因伴隨著的。所以,如果我們設想任何人能使我們所愛的對象感到快樂或痛苦,那麼我們將對他產生愛或恨的情感。

命題二十三:當一個人想到他所恨的對象會感到痛苦時,他將感到快樂;反之,如果他想到他所恨的對象感到快樂時,那麼他將感到痛苦。所以,他所感到的快樂或痛苦的情感的強弱,將以他所恨的對象所感到的相反的情感的強弱為準。

證明隻要被恨的對象感到痛苦,那麼它就是被破壞了,而且其痛苦越大,其被破壞的程度也越大。所以,當一個人想到他所恨的對象會感到痛苦時,他會感到快樂,當他想到他所恨的對象感到的痛苦越大,他感到的快樂也將越大。這是我們要證明的第一點。再者,快樂的情感肯定感到快樂的事物的存在,快樂的情感越強烈,它就越肯定後者的存在。所以,如果一個人想到他所恨的對象感到快樂,那麼這種想法將阻礙他自己尋求快樂的努力,換句話說,他將感到痛苦。

注釋這種快樂很難純粹而沒有任何心理鬥爭地被感受到。因為隻要一個人想到和自己相似的人感到痛苦時,他必將感到痛苦,反之,如果他想到與他相似的人感到快樂,他也必將感到快樂。而在這裏,我們僅僅討論恨的情感。

命題二十四:如果我們想到有人會使我們所恨的對象感到快樂時,我們也將恨他。如果我們想到他會使我們所恨的對象感到痛苦時,那麼我們將去愛他。

證明這個命題與第三部分命題二十二用同樣的方式證明。請參看。

注釋這些情感和類似恨的情感都屬於嫉妒。嫉妒不是別的,而是恨的情感,即對於他人的痛心感到欣喜,對於他人的優勢感到傷心罷了。

命題二十五:我們努力去肯定那些可以使我們或我們所愛的對象感到快樂的任何東西。反之,我們努力去否定那些足以引起我們和我們所愛的對象感到痛苦的任何東西。

證明那些我們想到會使我們所愛的對象快樂或痛苦的東西也將使我們感到快樂或痛苦。但是,心靈總是盡可能地去努力設想那些足以使我們快樂的東西,這就是說,把那些足以使我們快樂的東西看作如在眼前。反之,心靈總是努力排斥那些足以使我們痛苦的東西的存在。所以,我們努力去肯定那些可以使我們或我們所愛的對象感到快樂的任何東西。反之亦然。

命題二十六:我們努力去肯定那些可以使我們恨的對象感到痛苦的任何東西;反之,我們努力去否定那些可以使我們恨的對象感到快樂的任何東西。

證明這個命題從命題二十三中推出,如前一命題是從命題二十一推出一樣。

注釋由此可見,一個人會很容易對他自己或他所愛的人評價過高,而對於他所恨的人,又過於貶低。一個人自視太高,這種情感就叫做驕傲,它是一種瘋狂的行為。因為他睜著眼睛做夢,想象自己能夠做到他想象中所能做到的一切事情,於是,他把那些事情當成真的,並引以為豪。因為他想象不出有什麼事物能夠足以排斥它們的存在並限製他自己活動的力量。所以,驕傲是產生於一個人自視過高而引起的快樂。再者,由他人評價太高而引起的快樂叫做“過譽”,反之,由鄙視他人而引起的快樂便叫做“輕蔑”。

命題二十七:我們設想一個與我們相似的事物,我們雖然對它沒有任何感情,但是當它被一些情感影響時,我們自己也將被同樣的感情所影響。

證明事物的意象是人體的情狀,而這些情狀的觀念表現為如在眼前的外在物體。換句話說,這些觀念包括我們身體的性質同時又包含如在眼前的外在物體的性質。因而,如果外界物體的性質與我們身體的性質相似,那麼我們所想象的外界物體形態的觀念將包含類似於外界物體的情狀的我們身體的情狀。所以,如果我們設想與我們相似的任何人有了某種情感,這種想象將表現出與那種情感相似的我們身體的一種情狀。因而,我們設想一個與我們相似的事物被一些情感影響時,我們自己也將被同樣的感情所影響。反之,如果我們恨一個與我們相似的對象,那麼我們將感受到與它相反而不相同的感情。

注釋這種情感的模仿,當它與痛苦有關時,就稱為同情;當它與欲望有關時,就稱為好勝,好勝不是別的,而是由於當我們對某事物產生想望時,我們想象著其他人也具有同樣的欲望。

推論一如果我們想到某個我們至今對他都沒有感情的人,想到他與我們相同,我們感到快樂,那麼我們將會愛他。反之,如果我們想到他與我們相同而使我們感到痛苦,那麼我們將會恨他。

證明這一推論可以從前一命題中得到證明。正如第三部分命題二十二是從第三部分命題二十一推出的一樣。

推論二我們不能恨我們憐憫的事物,因為它的不幸使我們痛苦。

證明如果我們因此而恨它的話,那麼我們將因為它的痛苦而欣喜不已,這顯然與假設的原意相反。

推論三我們總是盡我們所能地使我們憐憫的事物脫離苦海。

證明那些使我們憐憫的對象痛苦的東西,也會使我們感到同樣的痛苦;所以,我們總是努力設法去排除或消滅那些會使我們痛苦事物的存在。換句話說,我們總是力求消滅它,或者決定毀滅它。所以,我們將努力使我們憐憫的事物脫離苦海。

命題二十八:我們努力增進那些我們想象中可以使我們快樂的東西;反之,我們努力消除或消滅那些我們想象中違反快樂或者足以引起痛苦的東西。

證明我們總是盡可能地,努力去想象那些可以增進快樂的東西,這就是說,我們將盡可能地努力,去想象那些可以增進快樂的東西如在眼前,或者認為它真實存在。但心靈的努力或思維力與身體的努力或行動力是同樣大的也是同時發生的。所以,凡是可以增進快樂的,我們總是竭盡全力使它存在。這就是說,我們總向往它,爭取它。這是我們要證明的第一點。再者,如果我們想到一些事物,我們確信這一事物是我們痛苦的原因,換句話說,我們所恨的如果被摧毀,我們將感到高興。所以,我們將努力去消滅該事物或設法排除它,使它遠離我們,這樣我們就不至於以為它在眼前。這是我們要證明的第二點。所以,我們努力增進那些我們想象中可以使我們快樂的東西;反之亦然。

命題二十九:我們將努力做那些我們想象著人們會用快樂的目光注視的事情,反之,我們將避免做那些我們想象著人們厭煩的事情。

證明如果我們設想到人們愛或恨某物,我們也將愛或恨那物,這就是說,如果我們在某一事物出現時會感到快樂或痛苦,那麼我們就應該努力去做我們想象著人們喜愛或會報以快樂目光注視的事情,而不是相反。

注釋這樣努力去做某事與不做某事,完全是為了取悅他人的行為,我們稱為野心。尤其是當我們急切地努力去取悅某個一般人時,因為我們做某事或不作某事,會導致傷害我們自己或其他的人。在其他事情上,這種行為一般稱為親切。此外,當我們想象著他人的行為是在極力取悅我們時我們所感到的快樂,我把它叫做稱讚;反之,當我們感覺到他人的行為正好相反時我們所感到的痛苦,我稱之為責備。

命題三十:如果某人曾經做過一些我認為會使他人快樂的事情,那麼他也將感到快樂,而且意識到他自己就是快樂的原因,這就是說,他將在反觀自身中感到快樂。反之,如果他曾經做過一些他認為會使他人痛苦的事情,那麼他將在反省中感到痛苦。

證明一個人想到他使別人快樂或痛苦,他因此也將必然感到快樂或痛苦。因為人是通過足以決定他去行動的身體的情狀才意識到他自己的,所以,隻要曾經做過他認為會使他人快樂的事情,他就將感到快樂,而且意識到他自己就是這種快樂的原因,這就是說,他將在反觀自己中感到快樂。

注釋既然愛是由一個外在原因的觀念所伴隨著的快樂,恨是由一個外在原因的觀念所伴隨著的痛苦,那麼在此命題中的快樂和痛苦也將是愛與恨的一種。正因為愛與恨這些術語常常與外在對象相關聯,所以,我們在這裏將使用其他的名詞,來稱謂在以下討論中論及的各種情感。我們將稱這種由外在原因的觀念所伴隨著的快樂為光榮;而與之相反的痛苦,我們稱之為恥辱。我認為,使人快樂的光榮或使人感到痛苦的恥辱均來自於人的信仰,伴隨著外在原因而來的快樂被稱為滿足,與此相反的痛苦被稱為懊悔。再者,既然那種一個人想象著他會使別人快樂的想法也許僅僅存在於他自己的想象中,既然每一個人都總是努力想著他認為足以引起他自己快樂的東西,那麼或許很容易發生一種變化:一個虛榮的人變得自大,幻想著他可以使所有人都滿意,然而在現實中他或許是大家都討厭的對象。

命題三十一:如果我們設想一些人對於我們所愛、所想或所恨的事物也愛、也想或也恨,我們將因此而對於該事物的愛、想或恨更堅定。反之,如果我們認為一些人愛我之所恨,恨我之所愛,那麼我們就會感受到心情的遊移不定。

證明可以想象這個顯而易見的事實:如果有人愛某物,我們也將因此愛那個事物。假定我們已經愛上了這一事物,然後想象著他人也同樣愛該事物,我們前麵的感情得到了加強,那麼加上這一新原因,我們對該事物的愛將更加堅定。再者,又有這樣一個可以想象的顯而易見的事實:如果有人討厭某物,我們也將遠離該事物,而現在假定我們又同時愛該事物,那麼我們將既愛它又討厭它,換句話說,我們將感受到心情的搖擺不定。

推論從這一命題及第三部分命題二十八可以推出,每個人總是盡可能努力使他人愛其所愛,恨其所恨。

注釋這種想讓人人都讚同我所愛或所恨的東西的努力,其實就是野心。由此可見,每個人生性就是想要其他人按照他自己的意願去生活;但如果人人都同樣這樣做的時候,那麼人與人之間就會相互阻礙,甚至於如果人人都希望被所有人愛或稱讚,那麼所有的人都會變得相互仇恨。

命題三十二:如果我們設想有人享受著那個隻有一個人能夠占有的東西,那麼我們將盡力使這個人不能獲得此物。

證明如果我們想到有人以某事物為樂,那麼我們也將愛好該事物並且願意享受該事物。但是如果我們假定其他人享受該事物對於我們的快樂是一種障礙時,我們將努力使他不能占有該事物。

注釋由此可見,人的本性通常是同情失意者而嫉妒得意者的,並且如果他越愛那個別人占有的東西,那麼他因為嫉妒而產生的恨也將越大。這樣,我們就可以看出,人的本性中有種同樣的特性,這特性既是源於人們的同情心,也是源於他們的嫉妒和野心。最後,如果我們憑借經驗,我們將發現經驗完全可以印證我們剛剛所說的。特別是當我們回顧我們早年生活的時候,我們發現兒童的身體好似處在平衡狀態之中,他們不斷地笑或哭完全是因為他們看見別人也在笑或哭。而且,隻要他們看見別人做什麼事,他們就立刻想要去模仿。他們想象著別人感到快樂的任何東西,也都想去擁有。正如我們已經說過的那樣,這是因為,事物的意象是人體自身的情狀,或者是因為人體受外界原因的影響而傾向於做這或那樣事情的狀態。

命題三十三:如果我們愛一個與我們相同的對象,那麼我們將盡可能努力使他也反過來愛我們。

證明我們盡可能努力去想象我們所愛的對象勝過其他任何對象。如果這一對象與我們相同,那麼我們將努力使他比其他任何對象都快樂。這就是說,我們總是盡可能努力使所愛的對象在我們思想的伴隨下感到快樂,換句話說,我們將努力使他也反過來愛我們。

命題三十四:我們越是想到我們所愛的對象因為我們而快樂,那麼我們所感到的滿足感也就越強。

證明我們總是盡可能努力使我們所愛的對象也愛我們,這就是說,我們所愛的對象應該在我們思想的伴隨下感到快樂,我們是他們快樂的原因。所以,如果我們想象著我們所愛的對象因為我們而感到更加快樂,那麼我們將更加努力,來使我們更加快樂。而我們感到快樂既然是因為我們使與我們相同的別人也感到快樂,那麼我們將快樂地看待自己。所以,我們越是想到所愛的對象因為我們而快樂,那麼我們所感到的滿足感也越強。

命題三十五:如果有人想象著他所愛的對象與另一個人有著超過與他更親密的情誼,那麼他將恨他所愛的對象,並且嫉妒那另一個人。

證明一個人想象著他所愛的對象對於他的愛越多,那麼他對自我的肯定力量也就越強,換句話說,他所感到的快樂也將越大。因此,他將盡可能努力去想象他所愛的對象與他的關係最緊密,而且如果他認為有人也想得到他所愛的對象,那麼這種努力或欲望將更加強烈。而假定這種努力或欲望被所愛的對象的形象和伴隨與所愛對象聯結著的另一個人的形象所阻礙,那麼他將因此感到痛苦。換句話說,因為伴隨著所愛的對象的觀念和另一個人的形象,他將恨所愛的對象,也將嫉妒他的競爭對手,因為這個人享受了他所愛的對象。

命題三十六:當一個人回憶起他曾經享受過的事物,在初次享受該事物的同樣境況下,他還會想要去占有它。

證明如果某事物曾經是一個人看到過的與他所愛的對象有關的事物,那麼該事物將可能偶然地成為使他快樂的原因;所以,他希望擁有此物,因為它曾經是令他愉快的對象。這就是說,在他初次享受該事物時的同樣境況下,他還想再度占有它。

推論所以,如果在上述境況中少了一些什麼,那麼愛者將會感到痛苦。

證明因為如果他發現在這一境況中缺少了某種東西,他就會想象有某種事物在排斥他所愛的存在。如果他想得到某種東西或某種境況,而這種境況一旦缺少,他就會感到痛苦。

注釋由於我們所愛對象的不在而引起的痛苦,就叫做遺憾。

命題三十七:由恨或愛而來的欲望越大,那麼隨之而感受到的痛苦或快樂也越大。

證明痛苦會減弱或阻礙人的活動力量,換句話說,會減弱或阻礙他努力保持自身存在的努力,因而,痛苦與自我保存的努力是相反的,所以,一個感到痛苦的人的所有努力就是驅除痛苦,而這種痛苦越大,要用來反抗這種痛苦的活動力量也越大,所以,痛苦越大,驅除痛苦所需要的活動力量也越大。換句話說,努力驅除這種痛苦的欲望或衝動也越大。再者,因為快樂可以增強或助長人的活動力量,同理可證,一個感覺快樂的人隻想保留這種快樂,沒有其他欲望,而且他的欲望的大小與快樂的大小成正比例。

最後,既然因為恨與愛本身就是表示痛苦或快樂這兩種情感,那麼由此可推知,由於恨與愛的情感越強烈,那麼伴隨愛與恨而來的努力、欲望或衝動也將越強烈。

命題三十八:如果一個人開始恨他所愛的對象,那麼這種愛就徹底消失了。同理,他將比他從來沒有愛過它還會更恨它,而且這種恨的程度與先前愛的程度成正比例。

證明如果一個人開始恨他所愛的某一對象,那麼比起從未愛過它,這種阻礙了愛的恨的欲望會更加強烈。因為愛是一種快樂,人總是盡可能努力地去保持它,使它持久,或做一些事,使這個所愛的對象如在眼前,或盡可能努力用使它快樂的辦法去保持它。這種努力的程度與愛的程度成正比,也是使所愛的人也愛自己的一種努力。但是這些努力被對所愛對象的恨阻礙了;所以愛者因此也將感覺到痛苦,他的愛越深,他所感到的痛苦也越大;這就是說,除了由恨而起的痛苦外,再加上因為他曾經愛過那個對象所引起的痛苦,因此他將更加痛苦地去看待他深愛的對象,這就是說,他將比從來沒有愛過它還更加恨它,並且他先前對它的愛越深,現在對它的恨也將越深。

命題三十九:如果一個人恨另一個人,他將努力去做傷害他的事,除非他害怕他自己因此會受到更大的危害;反之,如果一個人愛另一個人,同理,他將努力去為後者謀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