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部分 論人的奴役或情感的力量(1 / 3)

序言

我把人在調節和控製情感上的軟弱無力稱為奴役。因為當一個人成為情感的犧牲品時,他就不再是自己的主宰,而是受到命運的牽製。在這種情形之下,雖然他明白什麼對他更好,卻常常被迫向更壞的地方去。這到底是什麼原因,情感的善與惡是什麼,就是本部分論述中所要闡明的。但是,在開始討論之前,我有必要在序言中對完滿與不完滿、善與惡加以簡要的考察。

當一個人計劃做一件事情,並且已經完成這件事情的時候,他的工作就被稱為是完滿的。不僅他自己,而且隻要任何人確實知道,或者相信自己知道做這件事情的人的意圖和目的,都會這樣認為。比如,任何人看到一項工程(假定這項工程尚未完成),並知道主持這項工作的人的目的是建一所房子時,他就會說這項工程不完滿或尚未完成。反之,一旦他看到這所房子已經按照主持者的計劃建設完工,他就會說這項工程是完滿的。但是如果一個人看到一個從來沒有見過的工程,也不知道那工程師的意圖,那麼他就無從知道這項工程是完滿還是不完滿的了。這似乎就是完滿和不完滿兩個名詞的原義。

但是後來,人們逐漸形成一般的觀念,想出房屋、樓宇、城堡等類型,並且偏好某些類型而討厭其他類型。由此每個人都稱某個事物是完滿的,隻要這一事物符合他對於那類事物所形成的一般觀念。如果這一事物並不十分符合他對於事物構成所預想的類型,他就會稱這一事物是不完滿的——即使按照其製造者的想法,這一事物是已經完滿地完成了的。這似乎就是完滿和不完滿兩個概念,為什麼會常常被應用於確實未經人手製造的自然現象中的唯一原因。因為人對於自然和人為的事物,都習慣於構成一般的觀念,而且將這種觀念認定為事物的類型,相信自然(他們相信自然中的任何事物都是有目的的)本身就存在這樣的一般觀念,並把它們提出來作為事物的類型。因此,當人們看見一件自然事物不完全符合他們對於事物構成所預想的類型時,他們就會認為自然本身存在缺陷或錯誤,致使其工程沒有完成。由此我們看到,人們習慣於將完滿和不完滿的概念應用到自然現象當中,是由於他們的成見,而不是基於他們對自然事物的真知。

在本書第一部分的附錄裏,我們已經指出自然的運動並沒有一個被期待的目標,因為我們所稱為神或自然的這個永恒無限的本質,它的行動都基於它所賴以存在的必然性。因為我們已經指出,神的運動就像神的存在一樣,都基於同樣的本性的必然性。那麼神或自然之所以行動的原因或理由,與它之所以存在的原因或理由是一樣的。因此,既然神不是為了尋求目的而存在的,所以神也不會為了尋求目的而行動,其存在和行動既沒有起因也沒有目的。因此就此欲望被認為是任何事物的起因或理由而言,所謂目的因不是別的,而是人的欲望。比如,當我們說提供給人居住是這所或那所房子的目的因時,我們的意思隻是說,一個人想象著家庭生活的便利,有了建築一所房子的欲望而已。所以就造一所房子來居住被認為是目的因而言,隻是一個個別欲望,這個欲望實際上是建築房子的動力因。至於這個致動因之所以被認為是第一因,是由於人們通常總是不知道他們的欲望的原因。因為正如我常常說過的那樣,他們雖然意識到自己的行為和欲望,但是卻不知道決定他們追求任何個別欲望的原因。因此,所謂自然有時似乎有缺陷或者過錯,並且創造出不完滿的事物之類的俗諺,應該列入第一部分附錄裏所提到的那些想象之中。

由此,完滿和不完滿事實上隻不過是思想的樣式,或者隻是我們將同種類的個別事物相互比較而形成的概念。所以,我在前麵的論述中把實在性和完滿性理解為相同的東西。因為我們習慣於將自然中的一切個別事物,歸入一個類概念下,這個類概念被稱為最高級的類概念,也就是存在這個範疇。這一範疇絕對地包括自然中一切個別事物。這樣,隻要我們將自然中的個體歸入這個類概念之下,將它們相互比較,發現其中的一些事物比另一些事物具有更多的實在性。我們就此認為一些事物比另一些事物更完滿。再者,隻要我們對那些事物加上一些有否定意味的東西——如期限、終結、虛弱等等,我們就說它們是不完滿的。因為它們對我們心靈的影響,沒有我們稱為完滿的事物那樣強烈。但這並不是因為它們本質上有什麼缺陷,也不是因為自然犯了什麼錯誤。因為沒有不從動力因的本性的必然性出發,而可以構成任何事物的本性的,而且無論任何事物,隻要是從動力因的本性的必然性推出的,就必然會發生。

就善與惡這兩個名詞而言,也並不表示事物本身的肯定性質,而僅僅是思想的樣式,或者是我們比較事物而形成的概念而已。因而同一事物可以同時既是善的,又是惡的,或者是中立的。比如,音樂對於愁悶的人是善的,對於哀痛的人是惡的,而對於失聰的人來說則是不善不惡的。事實雖然如此,但是對於這些名詞,我們仍然必須保留。因為既然我們想要為自己構成一個人的觀念,作為人的本性的類型,那麼在我上麵已經指出的意義上,保留這些名詞對我們是有用處的。

因此下文裏的所謂善,是指我們所確知的任何可以成為一種更加接近我們所確立的人性類型的手段的事物。所謂惡,則指我們所確知的阻礙我們達到這個類型的一切事物。再者,我們判斷人的完滿或不完滿,是以他們接近這個類型的程度為尺度的。因此必須特別注意的是,當我說一個人從較小的完滿過渡到較大的完滿,或者從較大的完滿過渡到較小的完滿時,我的意思並不是認為他從一種本質或實在,轉變成另一種本質或實在。比如,一匹馬無論變成人,還是變成昆蟲,它的本質都是同樣遭到毀滅了。我的意思是,這種說法是就被理解為事物本性的行動能力的增加或減少而言的。最後,一般而言,正如我前麵所說,完滿性就是實在性。換句話說,完滿性就是任何事物的本質,隻要事物按一定的方式存在與行動,便不用管它存在時間的長短。因為,沒有一個事物是因為曾經較長時間地存在,就可以說更完滿。事物存在的持續時間,不是由它的本質所決定的,因為事物的本質不包含固定、明確的存在周期。任何事物,無論其完滿的程度如何,總是永遠具有該事物開始存在時同樣的力量以保持其存在。所以,就此而言,所有事物都是平等的。

定義

一、所謂善,是指我們所確知的對我們有用的東西。

二、所謂惡,是指我們所確知的阻礙我們得到任何善的東西。

三、我將個別事物稱為偶然的,指的是:當我們僅僅考察它的本質時,我們發現,沒有任何東西必然肯定它的存在,或者必然排斥它的存在。

四、我將個別事物稱為可能的,指的是:當我們考察這些事物必定產生的原因時,我們並不知道這些原因是不是被決定而產生這些事物的。

五、所謂矛盾的情感,是指雖然同屬於一類,卻將一個人吸引到不同方向去的情感。像奢侈與貪婪這樣的情感,都屬於愛的種類,根據本性兩者並不是相反,而隻是偶然地相反。

六、對於將來、現在和過去事物的情感,我已經在第三部分命題十八注釋一和注釋二中加以說明,請參考。

(但這裏必須注意的是,正如對於時間的距離一樣,我們對於空間的距離也隻有在一定限度內才能清楚地想象。這就是說,一切事物隻要與我們的距離超出二百英尺以上,或者與我們所在地的距離超出所能清晰想象的程度之外,那麼它們與我們的距離似乎就是相等的,並且在相同的平麵上。因此一切事物,隻要它們存在的時間離現在很遙遠,超出了我們所能清晰想象的程度,那麼我們就會認為它們與現在的距離似乎就是相等的,並把它們當作是在一個相同的時間之中。)

七、所謂目的,為了這個目的我們有所作為,就是指欲望。

八、所謂品德與力量,我理解為同樣的東西。換句話說,品德就其涉及人而言,是指人的本質或本性,或人所具有的可以實現某些隻能通過其本性的法則才被理解的行為的力量。

公理

任何個別事物就其本性而言都會被其他更強有力的事物所超越。對任何一個事物而言,都有另外一個更強大的事物可以將它消滅。

命題

命題一:一個錯誤的觀念所包含的肯定性質,並非是僅僅由於純粹的真觀念的出現就能被消除的。

證明錯誤隻是在於知識的缺陷,這種知識的缺陷包含在不充分的觀念之中,而不充分的觀念並不具有任何肯定性質,據此它被稱為錯誤。反之,就這些觀念與神相聯係而言,它們就是真觀念。所以,如果一個錯誤觀念所包含的肯定性質,僅僅由於純粹的真觀念的出現就可以被消除,那麼真觀念將會自己消除自己,這是荒謬的。

命題二:隻要我們是自然的一部分,是自然中不能離開其他事物而通過自身來認識的一部分,我們就隻是被動的。

證明當某件事情在我們之中發生,而我們僅僅是這件事情的部分原因,換句話說,它不能單獨從我們自己本性的法則裏推導出來,那麼我們就被認為是被動的。所以隻要我們是自然的一部分,是自然中不能離開其他事物而通過自身來認識的一部分,我們就是被動的。

命題三:人借以保持其存在的力量是有限的,並且無限地被外部原因的力量所超越。

證明從第四部分的公理來看,這是很清楚的。因為,如果有人存在,就會有其他更有力的事物——比如甲——存在。如果甲存在,也會有比甲更有力的事物——比如乙——存在。以此類推,直至無窮。因此,人的力量總是為其他事物的力量所限製,而且無限地被外部原因的力量所超越。

命題四:一個人不是自然的一部分,或者他隻能體驗那些僅從其自身本性就可以理解的變化,而且他就是這些變化的充分原因,這是不可能的。

證明包括人在內的每個個別事物用來保持其存在的力量,是神或自然的力量。這並非就這種力量是無限的而言的,而是就這種力量可以通過人的真實本質而得到說明而言的。因而,隻要可以通過自己的真實本質得到說明,人的力量就是神或自然的無限力量的一部分,換句話說,就是神或自然的本質的一部分。這是我們的第一個論點。再者,如果一個人隻能體驗那些僅從其自身本性即可理解的變化,那麼就會推出,他不會死亡,而會永遠必然存在。這個必然存在所賴以產生的原因,其力量不是有限的,就是無限的。換句話說,他之所以能必然存在的原因,要麼僅僅出於他自己的力量,排除了一切其他來自外在原因而產生的變化;要麼就出於自然的無限力量,憑借這種力量一切個別事物得到安排,使得人除了像這樣趨向於自我保存之外,不可能被動地體驗任何變化。但前一個選擇是荒謬的。因此,如果一個人隻體驗那些僅從其自身本性就可以理解的變化是可能的話,那麼,(正如我們已經指出的那樣)他將永遠必然存在,這樣一個結果必然是由神的無限力量推出來的,因此也是由神的本性的必然性推出來的——隻要神的本性被認為受到任何一個人的觀念的影響。而整個自然的秩序,就自然通過思想與廣延的屬性而得到理解而言,也必定可以從這裏推出來。由此應當推出人是無限的,而這是荒謬的。所以,除非是以他自己為充分原因,否則一個人不會被動地體驗任何變化,這是不可能的。

推論由此可以推知,人必然永遠受到感情的折磨,遵循並服從自然的普遍秩序,並且盡可能使自己適應事物的本性的要求。

命題五:任何感情的力量和增長以及感情的存在的保持,不是由我們努力保持存在的力量所決定的,而是由外在原因的力量與我們自己的力量相比較所決定的。

證明感情的本質不能僅僅通過我們的本質去解釋。這就是說,感情的力量不是由我們努力保持存在的力量所決定的,而是必然由外在原因的力量與我們自己的力量相比較所決定的。

命題六:人的任何一種激情或情感的力量可以勝過他的一切其他行為或力量,使得他難以抑製地被這一情感所束縛。

證明任何感情的力量和增長以及感情的存在的保持,是由外在原因的力量與我們自己的力量相比較所決定的。所以它可以勝過人的力量。

命題七:一種情感隻有通過另外一種與之相反、更有控製力的情感才能被控製或消滅。

證明一種情感,隻要它與心靈相聯係,就是心靈借此確認其身體比以前的存在力量更強或更弱的一個觀念。所以,當心靈受到任何情感的刺激時,身體就會同時受到一種情狀的影響,其活動力量也隨之有所增減。既然這種身體的情狀從這一原因中得到一種保持自身存在的力量,那麼除非有其他的身體原因以一種相反並且更強烈的情感影響身體,是不可能被控製或消滅的。由此,心靈就被一種相反並且更強烈的情狀的觀念所影響。換句話說,心靈將會受到一種與前一種相反並且更強烈的情感的影響,而這更強烈的情感可以排斥或消滅前一種情感的存在。因此,一種情感,隻有通過一種與之相反的更強烈的情感,才能被控製或消滅。

推論一種情感,隻要它與心靈相聯係,就隻能通過一個與我們被動地體驗著的情感相反的、更強烈的身體的情狀的觀念,才能得以控製或消滅。因為我們被動地體驗著的情感,隻有通過一個相反而更強烈的情感,才能被控製或消滅。換句話說,這種情感,隻有通過一個相反的、更強烈的身體的情狀的觀念,才能被控製或消滅。

命題八:善與惡的知識不是其他東西,隻是我們所意識到的快樂與痛苦的情感。

證明所謂善或惡,是指對於我們存在的有益或有所妨礙的東西,換句話說,是指對於我們的活動力量有所增加或減少,有所幫助或阻礙的東西。因此,隻要我們感覺到任何事物使我們快樂或痛苦,我們就稱其為善或惡。所以,善與惡不是其他東西,隻是由快樂與痛苦的情感必然推出來的快樂與痛苦的觀念而已。而這種觀念與情感的結合,是同心靈與身體結合的方式相一致的。這就是說,這種觀念與情感的區別,或者與身體情狀的觀念的區別,其實僅僅是概念上的區別。因此,善與惡的知識不是其他東西,隻是我們所意識到的情感。

命題九:如果我們設想一種情感的原因就在麵前,那麼這種情感比起我們設想一個原因不在麵前的情感,要更加強烈。

證明想象或概念是一種觀念,憑借它心靈將一個事物當做就在麵前。但是這種觀念表示人的身體的性情,要勝過表示外界事物的本性。所以就想象表示人的身體的性情而言,情感隻是一種想象。但是隻要我們不設想其他事物來排斥當前存在的外界對象,一個想象將會更加強烈。因此,當我們設想一種情感的原因就在我們麵前時,這種情感比起我們設想一個原因不在我們前麵的情感,也會更加強烈。

推論一個過去或將來事物的意象,換句話說,當我們想象著一個事物在時間上涉及將來或過去,而將其排除在現在之外時,如果其他情形完全相等,這一事物就要比對於當前事物的意象更薄弱。因而,如果其他情形完全相等,對於將來或過去事物的情感比起對於現在事物的情感,就會更加薄弱。

命題十:一個我們設想即將到來的未來的事物,比起我們設想該事物發生的時間與現在相距很遠,那就能夠更加強烈地影響我們。因此,一個剛剛消失的事物的記憶,比起我們設想已經消失很久的該事物,也同樣能夠更強烈地影響我們。

證明隻要我們設想一個事物即將到來或者剛剛消失,那麼我們所設想的能夠排斥該事物存在的事物,就少於把該事物設想為與現在相距遙遠的將來或過去排斥其的事物。因此,我們也就受到該事物更為強烈的影響。

命題十一:在其他條件都相等的情況下,一個我們設想必然存在的事物所引起的情感,比起一個或不可能、或偶然、或無必然的事物所引起的,要更加強烈。

證明隻要我們設想一個事物是必然的,那麼我們就肯定它的存在。反之,隻要我們不認為它是必然的,我們就會否認其存在。因此,在其他條件都相等的情況下,一個我們設想必然存在的事物所引起的情感,比起一個或不可能、或偶然、或非必然的事物所引起的,要更加強烈。

命題十二:在其他條件都相等的情況下,一個我們知道現在並不存在,但我們設想可能存在的事物所引起的情感,比起一個偶然的事物所引起的感情,要更加強烈。

證明隻要我們設想一個事物是偶然的,就會有其他可以確定該事物存在的某些事物的概念可以影響我們;而另一方麵,我們還會設想一些其他事物來排斥該事物現在的存在。但是,隻要我們設想一個將來可能存在的事物,那麼我們就會設想一些確定該事物存在的事物。這就是說,我們就會設想一些引起希望或恐懼的事物。因此,一個可能的事物所引起的情感,要更加強烈。

推論一個我們知道現在不存在,而我們認為是偶然的事物所引起的感情,比起我們設想該事物就在麵前時所引起的情感,要微弱得多。

證明我們設想現在存在的事物,要比我們設想還在將來的事物所引起的情感更加強烈,而且比起我們設想距離現在特別遙遠的將來事物所引起的情感,就尤其要強烈了。因此,我們認為長時間內不會存在的事物所引起的感情,比起我們設想就在麵前的事物所引起的情感,要微弱得多。不過,未來事物比偶然事物所引起的情感,還是要更加強烈一些。所以,偶然事物所引起的情感,比起我們設想就在麵前的事物所引起的情感,要微弱得多。

命題十三:在其他條件都相等的情況下,一個我們知道現在不存在的偶然事物所引起的感情,比起一個過去的事物所引起的情感,要更加微弱。

證明隻要我們認為一個事物是偶然的,我們就不會被其他確定該事物存在的任何其他事物的意象所影響,而另一方麵,我們還會設想一些其他事物來排斥該事物現在的存在。但是,隻要我們設想該事物與過去的時間相聯係,則假定我們設想了某些令人回到記憶之中、或者喚起該事物的意象的事物,從而能夠讓我們將該事物當作就在麵前來認識。所以,在其他條件都相等的情況下,一個我們知道現在不存在的偶然事物所引起的感情,比起一個過去的事物所引起的情感,要更加微弱。

命題十四:就善與惡的真知識僅僅作為真知識而言,決不可能控製情感,而隻有當它被理解為一種情感時,才能控製情感。

證明一種情感是一個觀念,借此心靈確定其身體比以前的存在力量更強或更弱。所以這種情感所包含的肯定性質,不隻是憑借真知識的出現,就能被取消的。因此,對於善與惡的真知識,就其僅僅是真知識而言,並不能控製情感。但是,隻要真知識作為一種情感,如果比它所要控製的情感更加強烈的話,就能控製這種情感。

命題十五:由善與惡的真知識而產生的欲望,可能被很多其他由刺激我們的情感而產生的欲望所壓製或控製。

證明從善與惡的真知識出發——就這種真知識作為一種情感而言,必然會產生欲望,而且欲望的力量和由它而產生的情感的力量是成比例的。但是這種欲望的產生,在於我們對某事有了真實的認識這一事實,在我們行動的情況下,它是我們主動產生出來的。所以這種欲望必須僅僅通過我們的本質來理解,其力量和增幅,完全是由人的力量所決定的。再者,刺激我們的情感越強烈,所產生的欲望也就越強烈。因此這種欲望的力量和增幅,必定僅僅由外在原因的力量所決定。這種基於外在原因的力量,如果與我們自己的力量相比較,則無限地超過我們自己的力量。因此,從這樣的情感所產生的欲望,比起從善與惡的真知識而產生的欲望,可能更加強烈,因而前者可以壓製或控製後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