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部分 論理智的力量或人的自由(1 / 3)

序言

最後,我要進入到倫理學的另一個部分,它將涉及達到自由的途徑。所以,我將在這一部分中,討論理性的力量,指出理性如何能夠控製感情,並且指出什麼是心靈的自由或幸福的本質。由此我們將可以看出,比起愚昧的人,智者是多麼有力量。至於使用什麼方法和手段來完善理智,采取什麼技能來保養身體,以使它能適當地發揮作用,這些就不是本部分所要討論的內容了。因為後者屬於醫學,前者屬於邏輯學。因此,這裏我要重申,我所要討論的隻限於心靈或理性的力量,並且我將主要說明理性控製、調節情感的力量與性質。因為我們已經說過,我們並不能絕對地控製感情。斯多葛學派的學者曾經思考過這個問題,認為情感絕對地依賴我們的意誌,認為我們能夠絕對地控製情感。但是,這些說法雖然不違背他們的原則,卻違背了經驗事實。於是他們不得不承認,要想控製和調節情感,需要艱苦的訓練與奮鬥。有人曾經用兩隻狗的例子來說明(如果我沒有記錯的話)。這兩隻狗,一隻是家犬,另一隻是獵犬。經過長期的訓練,最後可以使家犬習慣去打獵,而獵犬卻不會再跟在兔子後麵追趕了。笛卡爾對斯多葛學派的這種意見也沒有異議。因為他認為靈魂或心靈與大腦的某一部分,也就是所謂鬆果腺這一部分,有極其密切的聯係。心靈憑借它的幫助能夠感知身體內部所激起的一切運動和外界的對象,而且心靈僅僅憑借意誌的一個簡單舉動,就能以各種不同的方式運動。他斷言,這種腺是懸置在大腦中心部位的,以至於它受到生命精神最輕微的運動影響,也會產生運動。此外,他還認為,生命精神觸動這種鬆果腺的方式不同,這種腺懸置在大腦中心的狀態就會隨之不同。再者,印記在鬆果腺上的不同符號,與刺激生命精神觸動鬆果腺的外界對象的數目是相等的。由此可知,心靈的意誌是可以推動鬆果腺做出種種不同狀態的運動,如果它此後令鬆果腺在某種狀態下懸置,與此前被生命精神所驅使而以某種方式懸置時的狀態一樣,那麼鬆果腺也就可以促使與決定那些生命精神,使它們與此前被同樣地懸置著的鬆果腺反作用於它們時呈現同樣的狀態。此外,他還斷言,心靈的每一個意願都天然地與鬆果腺的某一種運動相聯係。比如,一個人如果希望看到一個遠距離的物體,這個意願就會使他的瞳孔放大。但是如果那個人隻是想要放大瞳孔,這個意願卻不會產生所期望的結果。這是因為驅使生命精神影響視覺神經做某種運動,從而使得瞳孔放大或縮小的鬆果腺,實際上還沒有與放大或縮小瞳孔的意願聯係起來,而隻是與要看遠距離或近距離的東西的意願聯係起來。最後,他認為,盡管鬆果腺的每一個運動似乎與我們有生以來所有思想中的每個思想都有聯係,但由於習慣的原因,也可以與其他思想相聯係。

由此,他得出結論:不可能有任何心靈會如此軟弱,以至於經過適當的指導仍然不能獲得控製自己情感的絕對力量。因為根據他的定義,情感是“心靈的知覺、感覺或憂慮,與心靈有特殊的聯係,由精神的某種運動所產生、保持和加強”(參見:笛卡爾《心靈的情感》第一部分第二十七節)。但是,因為我們能夠使鬆果腺的任何一種運動和生命精神的運動,與任何意願相結合,意誌的決心完全取決於我們自己的力量;那麼,隻要我們依據指導我們行為的可靠而堅定的抉擇來決定我們的意誌,把我們所願意具有的那些情感與這些決心結合起來,就會獲得控製我們情感的絕對主權了。

以上就是這位傑出的哲學家的見解(就我從他本人的文字中所搜集的來看),如果不是如此有獨創性的話,我幾乎不敢相信這是一位如此偉大的人物說出來的。的確,我感到匪夷所思:一個哲學家,他曾堅決宣稱,除了依據自明的前提之外決不妄下結論,除了清晰明了地感知到的事物之外,決不妄下斷言,並且屢次指責經院哲學家企圖通過玄思解釋隱晦事物,但他竟會提出一個比任何玄思還要神秘的假設。我要問,他所了解的心靈與身體的結合究竟是什麼意思呢?他對於與某種物質的某個確定粒子最密切地結合在一起的思想,究竟有什麼樣的清晰明了的概念呢?我的確很希望他能夠根據它的最近因來解釋這種結合。但是他把心靈與身體的概念作了如此截然不同的區別,以至於無論是對於兩者的結合,還是對於心靈自身,都不能指出任何個別的原因,而不得不追溯到整個宇宙的原因,也就是追溯到上帝那裏。此外,我也很願意知道,心靈究竟能給予這鬆果腺多大程度的運動,究竟要用多大的力量才能使鬆果腺懸置在那裏。因為我不知道鬆果腺被心靈所激動比起被生命精神所激動,究竟更快還是更慢。我也不知道,我們那些和堅定的抉擇結合在一起的感情運動,是否不能由於身體方麵的原因而重新分開。如果不能的話,我們就可以推知,即使心靈打算去麵對某種危險,並且把勇敢的動作和這種抉擇結合起來,但是當危險就在眼前時,以某種方式懸置著的鬆果腺仍然會使心靈除了逃跑之外,不做他想。確實,意誌與運動之間既然並沒有什麼共同標準,心靈的力量與身體的力量之間,當然也就沒有什麼比較的可能性。因此,身體的力量絕不能為心靈的力量所決定。我們還可以補充說,我們也找不到鬆果腺在大腦中心所要處的適當位置,以便它可以很容易地以種種不同的方式開始運動,而且也並不是所有的神經都一直伸展到腦腔裏麵的。最後,我對笛卡爾關於意誌和意誌自由的一切說法,都忽略不提了。因為我已經充分證明其邏輯前提是錯誤的。因此,心靈的力量既然像我上麵所指出的那樣,隻是由理智所決定的,所以我們將隻從心靈的知識來確定醫治感情的藥方。我相信每個人對這種藥方都曾經有過體驗,隻是缺乏精確的觀察和清楚的認識而已。以此為基礎,我們將僅僅從心靈的知識裏推出一切和心靈的幸福有關的東西。

公理

一、如果在同一個主體當中,激起兩個相反的行為,那麼它們將必然發生變化。要麼兩個都變化,要麼隻是其中一個發生變化,並且一直到二者不再彼此反對為止。

二、一種結果的力量由其原因的力量所決定的,是就其本質是由其原因的本質所解釋或決定的而言。

命題

命題一:正如思想和事物的觀念在心靈中是有序的和互相聯係的那樣,身體的情狀或事物的意象在身體中也以同樣的方式排列和聯係著。

證明觀念的次序和聯係與事物的次序和聯係是相同的,反之亦然,事物的次序和聯係與觀念的次序和聯係也是相同的。因此,正如觀念的次序和聯係在心靈中依據身體的情狀的次序和聯係發生一樣,身體情狀的次序和聯係也同樣遵照心靈中思想和事物的觀念的次序和聯係發生。

命題二:如果我們將精神或情感與一個外在原因的思想分開,而把它與另外一個思想結合起來,那麼對於這一外在原因的愛或恨,以及由這些情感所引起的心靈的起伏,就將隨之而消滅。

證明構成愛或恨的實在性的東西,是伴隨著一個外在原因的觀念而引起的快樂或痛苦。因此,如果消除了這個外在原因的觀念,那麼愛或恨的實在性也就隨之消除了。所以這些情感和由這些情感所引起的任何其他情感也將隨之消滅。

命題三:一個被動的情感,隻要當我們對它形成清晰明了的觀念時,它就立即不再是一個被動的情感了。

證明一個被動的情感是一個混亂的觀念。因此,如果我們對情感形成清晰明了的觀念,那麼,就情感僅僅與心靈相聯係而言,這個觀念與情感隻會在理智中可以被區別。因此,這個情感也將不再是被動的情感。

推論因此,我們對於情感了解得越多,我們就越能控製情感,而心靈所感受到的情感的痛苦也就越少。

命題四:對於身體的任何情狀,我們都能夠形成某種清晰明了的概念。

證明凡是一切事物所共同具有的特質,隻能被充分地理解。因此對於身體的任何情狀,我們都能夠形成某種清晰明了的概念。

推論由此可知,我們對任何情感都不能形成一個清晰明了的概念。因為一個情感是身體的一個情狀的觀念,而且必定包含某種清晰明了的概念。

命題五:一個關於某事物的情感,我們既不認為該事物是必然的,也不認為是可能的或偶然的,而隻是單純地想象它,那麼,隻要其他條件相等,關於該事物的情感就要超過任何其他情感。

證明對於一個我們認為是自由的事物的情感,要超過一個我們認為是必然的事物的情感,因而它也會超過一個我們想象為可能的或偶然的事物的情感。而設想一個事物是自由的,無非是單純地想象這一事物,而對於決定它行為的原因則一無所知。所以,對於我們單純地想象著的一個事物的情感,如果其他條件相等,就要超過對於一個我們設想為必然的、可能的或偶然的事物的情感。因此,這種情感將會超過所有其他情感。

命題六:心靈越是將一切事物都理解為必然的,那它控製情感的力量就會越大,而受到情感的控製就會越少。

證明心靈認為一切事物都是必然的,並且其存在與行為都是由無限的因果聯係所決定的。因此,心靈可以更少地受到這些事物所引起的情感的控製,而且也可以更少地受到這些事物本身的影響。

命題七:凡是由理性所引起的情感,如果我們把時間計算在內,要比那些與我們認為不在麵前的個別事物有關的情感,具有更大的力量。

證明我們認為一個事物不在麵前,並不是由於我們借以想象該事物的情感的原因,而是由於身體受到另外一種情感的影響,而這種情感排斥該事物存在的原因。所以,那些與我們認為不在麵前的事物有關的情感,就其性質而言,並不能克服人的其他行為和力量,反而在某種情形之下它可以受到那些排斥其外在原因存在的情感的控製。但是,起於理性的情感必然地與事物的共同特質有關,而事物的共同特質,我們永遠認為就在麵前(因為沒有任何排斥其當前存在的東西),而且,我們永遠是以同樣的方式去認識它們的。因此這種情感永遠是相同的。所以,凡是與此相反,並且還沒有由其外在原因所維持的情感,將力求不斷地適應這種起於理性的情感,直到不再和它相反為止。在此情形下,起於理性的情感,具有更大的力量。

命題八:同時聚合起來從而引起一種情感的原因越多,這種情感的力量就越強大。

證明同時出現的原因很多,要比原因很少更加有力。所以,同時引起一種情感的原因越多,這種情感的力量也就越大。

命題九:一種與很多不同的原因相聯係的情感,心靈同時審視這個情感本身以及這些不同的原因,要比隻與較少的原因或一個原因相關聯的同樣有力的情感,害處要少。而我們所感受到的痛苦也更少,受到每一原因的影響也更少。

證明一種情感,隻有當它妨礙心靈的思想時,才可以說是惡的或有害的。所以,如果一種情感能引起心靈同時沉思若幹事物,比起另外一個同樣有力的情感獨占心靈,使它隻能沉思少數事物或一個事物,而不能思想其他任何事物,當然害處更少。這是我們的第一個論點。再者,心靈的本質,換句話說,心靈的力量,純粹是由思想所構成的。因此,心靈對於一個引起它同時沉思若幹事物的情感,比起對於一個同樣有力、但隻能獨占它而沉思少數事物或單一事物的情感,感受到的痛苦當然會更少。這是第二點。最後,這樣的情感,就其同時與許多外在原因相聯係而言,它從每個原因中所感受到的力量就會更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