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部分 論理智的力量或人的自由(2 / 3)

命題十:隻要我們不被違背我們本性的情感所刺激,我們就有力量依據理智的秩序,來安排或聯合身體的情狀。

證明違背我們本性的情感,也就是惡的情感,而它之所以是惡的,就在於它對心靈的理解力有所妨礙。所以隻要我們不被違背我們本性的情感所刺激,心靈努力理解事物的力量就不會受到阻礙,因此仍然具有形成清晰明了的觀念的力量,以及從這一觀念推出其他觀念的力量。我們也因此具有依據理智的秩序來安排或聯合身體情狀的力量。

命題十一:一個意象所涉及到的對象越多,就越充分或越活躍,而且越能占據心靈。

證明一個意象或一種情感所涉及到的事物越多,能刺激或培養這一意象或情感的原因也就越多。所有這些原因,心靈都要根據該情感而同時審視。因此,這種情感就會越充分,或越充滿活力,而且越能占據心靈。

命題十二:事物的意象與我們所清晰明了認識的事物的意象相聯係,要比和其他意象相聯係更加容易。

證明我們所能清晰明了地認識的事物,要麼是事物的共同特質,要麼是由事物的共同特質推出的東西,因而常常在我們的心中被喚起。所以我們審視其他事物時,與這些事物相結合要比與其他什麼東西相結合更為容易;相應地,也更容易把它們的意象與這些能夠清晰明了地認識事物的意象聯係在一起。

命題十三:與一個意象相聯係的其他意象越多,這一意象就越是活躍。

證明因為與一個意象相聯係的其他意象越多,能激起這一意象的原因也就越多。

命題十四:心靈能使身體的一切情狀或事物的意象都與神的觀念相聯係。

證明沒有任何身體的情狀,心靈不能形成對其某種清晰明了的概念。因此,心靈能使身體的一切情狀都與神的觀念相聯係。

命題十五:凡是清晰明了地了解自己及其感情的人,是敬愛神的,而且他越能了解自己和自己的感情,他就越敬愛神。

證明清晰明了地理解自己及其感情的人,會感到快樂,而他的快樂是伴隨著神的觀念的。因此他就會敬愛神。並且,他越是了解自己和他的情感,就會越敬愛神。

命題十六:這種對神的敬愛,必定在心靈中占據首要的地位。

證明因為這種愛是和身體的所有情狀相聯係的,並且身體的所有情狀,都培養這種愛。所以對神的這種敬愛必定在心靈中占據首要的地位。

命題十七:神不會有被動的情感,它既不會由於任何快樂的情感,也不會由於任何痛苦的情感而受到影響。

證明一切與神相聯係的觀念都是真的,換句話說,都是充分的。因此,神不會有被動的情感。再者,神既不會變得更加完滿,也不會變得不太完滿。因此,神不會被任何快樂或痛苦的情感所影響。

推論嚴格來說,神不愛人也不恨人。因為,神不會被任何快樂或痛苦的情感所激動,所以神既不愛人,也不恨人。

命題十八:沒有人會憎恨神。

證明神的觀念在我們心中是充分的和完滿的。因此,就我們能夠沉思神而言,我們就是主動的。因而決不會有痛苦與神的觀念相伴隨。換句話說,沒有人會憎恨神。

推論對神的愛決不會轉變成恨。

命題十九:凡是愛神的人,不可能指望神會愛他作為回報。

證明因為,如果一個人指望神會愛他作為回報,那麼他將希望他所愛的神不是神。因此他將希望痛苦的感覺,這是荒謬的。所以凡是愛神的人,不可能指望神會愛他作為回報。

命題二十:這種對神的愛不可能被羨慕或嫉妒的情感所玷汙。反之,當我們認識到通過相同的對神的敬愛這一紐帶,與我們相聯係的人越多,我們對神的敬愛就越會增加。

證明對神的愛是我們依據理性的命令所能追求的至善。這種至善是所有人共有的。而且我們也願意所有人都能享受這種至善。因此,對神的愛既不可能被羨慕的情感所玷汙,也不可能被嫉妒的情感所玷汙。反之,當我們認識到因為敬愛神而感到愉快的人越多,那麼我們對神的敬愛也就越會增加。

注釋我們還可以按照同一方式證明,不存在與敬愛神的情感直接相反、並且能消滅它的情感。因此我們可以得出結論:對神的愛是一切情感中最持久的。而且就這種情感與身體相聯係而論,隻有身體消滅後,它才能隨之同時消滅。就這種情感僅僅與心靈相聯係而言,其性質是怎樣的,我們不久就會追究。

以上,我已經將所有克製情感的良方,或心靈本身所能克製情感的力量一一說明。從這裏我們可以看出心靈克製情感的力量在於:

一、對於情感的真正知識。

二、心靈使情感與我們混亂地想象到的關於情感的外界原因的思想彼此分離。

三、與我們清楚理解的事物相聯係的情感的時間,超過了與我們以混亂、不完整的方式所認識的事物相聯係的情感的時間。

四、大量培養情感的原因。通過這些原因,情感能與事物的共同特質或神相聯係。

五、最後,心靈能夠有次序地安排好它自己的情感,並將這些情感彼此聯係起來。

不過,為了對心靈克製情感的力量有更好的理解,首先可以從以下事實看出來。當我們比較這個人的情感與另一個人的情感,並發現這個人比另一個人更多地受到同一種情感的困擾時,或者當我們比較同一個人的各種情感,而發現其中某種情感比另一種情感更能影響或刺激他時,我們稱這種情感是強烈的。因為每一種情感的力量都是通過比較這種情感的外因的力量與我們自己的力量來決定的。心靈的力量既然僅僅由知識所決定,而心靈的虛弱或被動又僅僅是由知識的缺陷所決定的,由此可以推知,那些基本上是由不充分的觀念所構成的心靈是最被動的,因此要辨別這種心靈的特征,最好是根據其被動的地方,而不是主動的地方。反之,那些基本是由充分觀念所構成的心靈則是最主動的。因此,即使仍然包含與前者同樣多的不充分的觀念,要認識這種心靈,也最好通過屬於人類德行的充分觀念,而不是通過那些反映人類弱點的不充分的觀念。再者,還必須注意,精神上的病態和不幸通常都可以追溯到對某種東西的愛戀,而這個東西既是變化無常的,也是我們永遠不可能控製的。因為,如果不是愛戀它的話,沒有人會因為任何東西而擔心或焦慮。一切過失、猜疑、敵意,都是源於人愛戀那些不可能真正控製的東西。

這樣,我們就很容易認識到,清晰明了的知識,特別是那種建立在對神的知識基礎上的第三種知識,對克製我們的情感所具有的力量了。就情感作為被動的情感而言,如果這種知識不能把它們絕對地加以消滅,至少也能使這種情感隻占據心靈的極小部分。此外,這種知識還能產生一種對於永恒不變、而我們又能真正分享的事物的愛。這種愛因此不可能被普通的愛所包含的缺點所玷汙,反而還會越來越強大地發展起來,占據著心靈的絕大部分,並且深深地滲透在心靈之中。

至此,我已經結束了關於現世生活的所有談論了。因為,正如我在此注釋的開頭所說,我已經簡要地描述了心靈克製情感的所有藥方。關於這一點,凡是注意到我在此注釋中所說的話,以及心靈及其情感的定義,最後注意到第三部分命題一和命題三的人,就很容易明白。所以,現在是討論沒有和身體相聯係的心靈之綿延的時候了。

命題二十一:隻有當身體存在時,心靈才能想象任何事物,或回憶過去的事物。

證明隻有當身體存在時,心靈才能表示其身體的真實存在,並將身體的情狀當作真實的東西來想象。因此,隻有當自己的身體存在時,心靈才能想象一個身體,把它當作真實的存在。所以隻有當身體存在時,心靈才能想象任何事物,或回憶過去的事物。

命題二十二:不過,在神之中必然存在一個觀念,它在永恒的形式下表達這個人或那個人身體的本質。

證明神不僅是這個人或那個人身體存在的原因,而且也是他的本質的原因。因此,這種本質必須通過神的本質才能被認識,並且必須通過某種永恒的必然性才能被認識。而這種概念必然存在於神之中。

命題二十三:人的心靈不會絕對地隨著身體的消滅而消滅,它的某種永恒的東西仍然留存。

證明在神之中必然有一個概念或觀念表示人的身體的本質,而這個概念或觀念必然是某種屬於人類心靈的本質的東西。但是,隻有當心靈表示身體的真實存在時,我們才能說心靈可以受時間限製的綿延,因為身體可以用綿延來說明,並且可以受時間限製。換句話說,隻有當身體存在時,我們才能說心靈有綿延。而心靈中既然有某種東西,隻有通過神的絕對本質按照某種永恒的必然性才能被認識,那麼這種屬於心靈的本質的東西,必然是永恒的。

命題二十四:我們對個別事物理解得越多,我們對神的理解也越多。

證明從第一部分命題二十五的推論來看,這一命題是很清楚的。

命題二十五:心靈的最高努力和心靈的最高德行,都在於依據第三種知識來理解事物。

證明第三種知識是通過對神的某一屬性的充分觀念而獲得的對於事物本質的充分知識。如果我們越能依據這種知識來理解事物,那麼我們就越能理解神。因此,這就是心靈的最高德行,換句話說,心靈的力量或本性或心靈的最高努力就在於依據第三種知識來理解事物。

命題二十六:心靈越善於依據第三種知識來理解事物,那麼它就越願意依據第三種知識來理解事物。

證明這是很清楚的。因為,隻要我們認為心靈能依據第三種知識來理解事物,在此情形下,我們就認為它是被決定了要這樣來理解事物的。因此心靈越善於依據第三種知識來理解事物,那麼它就越願意這樣來理解事物。

命題二十七:從第三種知識可以產生心靈的最高滿足。

證明心靈的最高德行在於知識,或在於依據第三種知識來理解事物。心靈越善於依據這種知識來理解事物,心靈的這種德行將越大。因而,誰能夠依據這種知識來理解事物,誰就能夠走向最高的人的完滿。因此他就會感到最大的快樂,這種快樂是由他自己和他自己的德行的觀念所伴隨的情感。所以,從這種知識可以產生心靈的最高滿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