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部分 論理智的力量或人的自由(3 / 3)

命題二十八:依據第三種知識來理解事物的努力或欲望不可能起於第一種知識,而是起於第二種知識。

證明這一命題是自明的。因為,凡是我們所清晰明了地理解的事物,我們不是從該事物自身去理解,或者從另外一個通過自身而被認識的東西去理解它。換句話說,我們心中清晰明了的觀念,或者屬於第三種知識的觀念,不可能從屬於第一種知識的混亂的、不完整的觀念推導出來,而是從充分的觀念,或從第二及第三種知識推導出來的。所以,依據第三種知識來理解事物的欲望,不可能起於第一種知識,而是起於第二種知識。

命題二十九:心靈在永恒的形式下能理解一切事物,它之所以能理解它們,並不是因為它認識到了身體現在的真實存在,而是因為它是在永恒的形式下認識身體的本質的。

證明隻有當心靈認識到其身體現在的存在時,它才能認識可以由時間決定的綿延。而且也隻有這樣,心靈才有根據時間關係來認識事物的能力。但永恒是不能用綿延來說明的。所以在此意義上,心靈是沒有在永恒的形式下認識事物的能力的。心靈之所以有這種能力,是因為理性的本性就在於在永恒的形式下認識事物,而且也因為在永恒的形式下認識身體的本質也屬於心靈的本性。除了這兩點之外,沒有其他東西屬於心靈的本質。所以,隻有當心靈在永恒的形式下認識身體的本質時,這種在永恒的形式下認識事物的能力才屬於心靈。

命題三十:我們的心靈隻要能在永恒的形式下認識它自身和它的身體,就必然具有神的知識,並且知道它是在神之內的,可以通過神而被認識的。

證明就永恒包含著必然存在而言,永恒就是神的本質。所以,在永恒的形式下認識事物就是通過把神的本質當作真實存在去認識事物,或者是通過神的本質包含存在去認識事物。所以,我們的心靈隻要能在永恒的形式下去認識它自身和它的身體,就必然具有神的知識,並且知道它是在神之內的,可以通過神而被認識。

命題三十一:就心靈本身是永恒的而言,第三種知識依賴心靈作為它的形式因。

證明隻有就心靈在永恒的形式下認識它自己的身體而言,換句話說,僅就心靈是永恒的而言,心靈才能在永恒形式下認識事物。因而,僅就心靈是永恒的而言,它才擁有神的知識,而這種知識必然是充分的,因此,就心靈是永恒的來說,它有能力認識一切出自神的知識的所有事物,這就是說,心靈有能力根據第三種知識認識事物。因此就心靈是永恒的說來,它是這種知識的充分原因或形式因。

命題三十二:無論我們所理解的什麼,它都是由把神的觀念作為原因伴隨而來。

證明從這種知識中可以產生心靈的最高滿足,換句話說,可以產生快樂,而這種快樂是由心靈自身的觀念伴隨而來,因此,神的觀念也是這種快樂的原因。

推論從第三種知識中必然產生對神的理智的愛。因為從這種知識可以產生伴隨著神的觀念而來的、以神的觀念為原因的快樂,也就是說產生對神的愛。這並不是就我們想象著神如在眼前而言,而是就我們理解神是永恒的而言。這就是我所謂的對神的理智的愛。

命題三十三:從第三種知識中產生的對神的理智的愛是永恒的。

證明第三種知識是永恒的,所以,從這種知識中產生的愛也必然是永恒的。

命題三十四:隻有當身體永存時,心靈才會受到那些被動情感的牽製。

證明想象是心靈默想某個事物如在眼前時的一種觀念。但這種觀念表示人的身體的當前的狀況勝過外界事物的性質。所以,情感是表示身體當前狀況的一種想象,隻有當身體永存時,心靈才會受到被動情感的牽製。

推論由此可知,除了理智的愛以外,沒有其他愛是永恒的。

命題三十五:神以無限的理智的愛,愛它自身。

證明神是絕對無限的,這就是說,神的本性享受著它自身的無限完滿性。這樣的享受是由它自身的觀念所伴隨著的,或換句話說,是由它自身觀念的原因伴隨著的。這就是我們已經描述過的理智的愛。

命題三十六:心靈對神的理智的愛,就是神借以愛它自身的愛,這不是就神是無限的而言,而是就在永恒的形式下神能夠通過人的心靈的本質被體現而言,這就是說,心靈對神的理智的愛,是神借以愛它自身的無限的愛的一部分。

證明這種心靈的愛一定被當作是心靈的活動。這種心靈自己觀察自己的活動是伴隨著神的觀念並把神的觀念當作原因而來的。這就是說,就神能夠通過人的心靈被體現,由於神自己的觀念他可以觀察自己而言,心靈的愛是一種活動。因此,這種心靈的愛是神借以愛其自身的無限的愛的一部分。

推論由此推知,隻要神愛其自身,那麼無異於說神愛人,因此,神對人的愛,與心靈對神的理智的愛是同樣的。

注釋綜上所述,我們可以清晰地了解我們的拯救、幸福或自由之所在了,它們存在於我們對神的不變的永恒的愛,或神對人的愛中。在《聖經》中,這種愛或幸福被叫做光榮是很恰當的。因為無論這種愛是出自神或是出自心靈,它都可以恰當地被稱為精神的滿足,而這一稱謂與光榮並沒有真正的區別。因為就愛出自神而言,如果這裏我們還可以用“快樂”這一術語,那麼這種愛就是由神自己的觀念所伴隨著的快樂。而就愛出自心靈而言,愛也就是由神自己的觀念所伴隨著的快樂。

再者,心靈的本質既然完全由以神為本源與基礎的知識所構成,那麼我們可以明白地看出,我們心靈的本質和存在在什麼方式和什麼途徑下出自神性,而且不變地依賴神。我想我們值得在這裏提到這一點,以便借這個例子來解釋,一些特殊事物的直覺知識或者所謂的第三種知識是如何有效,並且比那些常識——我所謂的第二種知識如何更強而有力。因為,雖然在第一部分裏,我曾經概括說明了一些術語,說明了所有事物(當然,人的心靈也包括在內)的本質和存在都依存於神,那些證明雖然合理也無可置疑,但還是不能如此地感動我們的心靈,如同這同樣的結論來源於神的一些個別事物的本質那樣。

命題三十七:在自然中沒有違反這種理智的愛的事物,也沒有能夠取消這種理智的愛的事物。

證明就理智的愛通過神的本性而被當作永恒的真理而言,這種理智的愛必然源於心靈的本性。因而,如果有任何事物違反這種理智的愛,那麼該事物就會違背真理,這樣那些會否定這種理智的愛的事物,將會使真理變成謬誤。這顯然是一個謬論。所以,在自然中沒有違反這種理智的愛的事物。

命題三十八:心靈憑借第二和第三種知識所理解的事物越多,它遭受的有害情感的損害就將越少,它就將越不怕死。

證明心靈的本質是由知識所構成的。所以心靈憑借第二和第三種知識所理解的事物越多,那麼心靈中永存的部分就越大,因此,不能被那種與我們本性相反的情感感動的部分越大,被有害的情感損害的部分也將越大。所以心靈憑借第二和第三種知識所理解的事物越多,那麼它保持完整不受損害的部分也就越大,而遭受有害情感的損害也將越少。

命題三十九:一個擁有有能力行使最大限量行為的身體的人,都擁有一顆大部分都是永恒的心靈。

證明一個擁有有能力行使最大限量行為的身體的人,極少被那些有害的情感所激動,換句話說,極少被違反人們本性的情感所激動,所以他擁有依照理智的規則安排和聯係身體的情狀的能力,繼而將有能力使身體的所有情狀都與神的觀念相聯係。因此,他將感到對神的愛,這種對神的愛,一定占據心靈或構成心靈首要的部分。所以,這樣一個人將具有一個大部分是永恒的心靈。

命題四十:事物擁有的完滿越多,它也就越主動,事物擁有的完滿越少,它也就越被動;反之亦然,事物越主動,它也就越完滿。

證明事物越完滿,它也就越真實。因此,一個事物主動越多,被動就越少。這個證明也可以被顛倒過來,因此就是,事物越主動,它也就越完滿。

推論由此可知,心靈中永存的部分,無論大或小,一定比其他部分更完滿。因為心靈中永恒的部分是理智,隻有通過理智,我們才可以說是主動的。我們已經指出的心靈中毀滅的部分是想像力,隻有通過想像力,我們才可以說是被動的。所以,心靈中永存的部分,無論大或小,都比剩下的那一部分更完滿。

命題四十一:即使我們過去不知道我們的心靈是永恒的,我們也應該特別重視虔誠與信仰,以及一切我們在第四部分所指出來的有關勇氣與高尚品德的諸德行。

證明首要的唯一的道德基礎或正確的生活方式就在於尋求自己真正的利益,但現在,當我們決定什麼理性是有用的時候,我們並沒有考慮到,直到第五部分我們才開始認識的心靈的永恒性。雖然那時我們還不知道心靈是永恒的,但是我們也已經特別注意勇氣與高尚品德本質的重要性了。所以,即使我們仍然不知道心靈的永恒性,我們也應該首先對理性的認識予以關注。

命題四十二:幸福不是德行的報酬,而是德行自身;並不是因為我們克製了自己的貪婪,我們才享有幸福。相反,是因為我們享有幸福,所以我們才能克製我們的貪婪。

證明幸福在於對神的愛,這種愛源於第三種知識,因而這種愛必定與主動的心靈有關。所以,幸福就是德行自身。這是我們要證明的第一點。再者,心靈越是能享受這種神聖的愛或幸福,它也就越能理解,換句話說,心靈控製感情的力量也將越強,而且心靈受有害情感的損害也將越小。所以心靈越享受這種神聖的愛或幸福,它也才越具有控製貪婪的力量,而既然人類控製情感的力量隻在於理智,所以沒有人會因為他能夠控製自己的情感而享受到幸福。反之,他控製貪婪的力量源於幸福自身。

注釋現在,我已經將我要說的所有關於心靈克製情感的力量,以及關於心靈的自由說完了。由此可見,明智的人是如何地強而有力,如何地高超於那個僅僅為貪婪所驅使的無知的人了。因為無知的人不僅在許多情況下隻被外因所困擾,從來沒有得到過真正的靈魂的滿足,而且他似乎並不知道他自己,不知道神,也不知道其他事物的生活。當他一旦停止承受時,他也就停止了存在。反之,一個真正被看作明智的人,他的靈魂幾乎是不會受到擾亂的,而且按照某種永恒的必然性,他能認識自身,認識神,也能認識其他事物。他決不會停止存在,而且永遠能擁有真正的靈魂的滿足。如果我所指出的足以達到這一目的的道路看起來過於艱難,但是這條道路仍然可以被發現。既然這條道路很少被人發現,那足以表明這條道路是很艱難的。因為如果解救的事情易如反掌,可以不勞而獲,那又怎麼被所有的人忽視呢?但是一切傑出事物之難得,正與其稀有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