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非生年不詳。根據《史記·老莊申韓列傳》記載,韓非是韓國的宗族公子,“為人口吃,不能道說而善著書”。他曾與秦國的丞相李斯一同問學於荀子,李斯自以為不如韓非。韓非所處的時代是中國曆史上諸侯爭霸、戰亂連綿的空前動蕩時期,他目睹了韓國屢次敗於秦國,損兵削地,國勢日衰,便多次上書韓王,希望韓王變法圖強,但韓王均不采納。當時有一位叫堂谿公的人,勸韓非行禮辭讓,修行藏智,以求身全名遂,但韓非表示提倡法治,乃是“利民萌便眾庶之道也”,自己不會改變信念。為宣傳自己的法家思想主張,韓非寫下了《孤憤》、《說難》、《五蠹》、《內外儲說》、《說林》等十餘萬言的著作。韓非的著述流傳到秦國,秦王嬴政讀後十分欣賞,說:“寡人得見此人與之遊,死不恨矣!”李斯告訴秦王說:“此韓非之所著書也。”秦王馬上進攻韓國索要韓非。韓非到了秦國,取得了秦王的信任,卻招致了李斯的嫉妒。李斯聯合當時秦國的奸臣姚賈一同陷害韓非,誣陷韓非是韓國的奸細,“終為韓不為秦也”,建議找借口“誅之”。秦王受蒙蔽,下令將韓非治罪。韓非想向秦王解釋,但無法得見。李斯則派人給韓非送去毒藥,逼迫韓非自殺。不久,秦王悔悟,派人去救韓非,但韓非已死於獄中。這一年是秦王嬴政十四年,即公元前233年。著名學者錢穆先生在《先秦諸子係年》中根據韓非和李斯同學於荀卿的史實,假定韓非與李斯年齡相當,推定韓非生於公元前281年,死時約四十八歲。現在學術界大多采用這一結論。

韓非思想的基本特點是要堅決而全麵地推行法治。他在《問辯》篇中說:“明主之國,令者,言最貴者也;法者,事最適者也。言無二貴,法不兩適,故言行而不軌於法令者必禁。”而且,在韓非看來,封建國家的富強和諸侯霸業的完成,都必有賴於法治:即所謂“故明主之國,無書簡之文,以法為教;無先王之語,以吏為師;無私劍之捍,以斬者為勇。是境內之民,其言談者必軌於法,動作者歸之於功,為勇者盡之於軍”(《五蠹》)。

韓非的法治思想繼承並發展了戰國以來早期法家特別是商鞅、慎到、申不害三人的法治思想,形成了一個法、術、勢相結合的思想體係。他給“法”下的定義是:“法者,憲令著於官府,刑罰必於民心,賞存乎慎法,而罰加乎奸令者也。此臣之所師也。”(《定法》)“法者,編著之圖籍,設之於官府,而布之於百姓者也……故法莫如顯,而術不欲見。”(《難三》)這裏,韓非講的是用文字詳細規定的成文法。它由政府頒布和保存,是臣民們一切言行的標準,其刑罰的條款一定是家喻戶曉、深入人心的,即它是具有公開性和強製性的行為規則。從內容上說,這種“法”主要就是《二柄》篇所說的“刑德”二柄:

明主之所導製其臣者,二柄而已矣。二柄者,刑德也。何謂刑德?曰:殺戮之謂刑,慶賞之謂德。

以“法”治國的確是一件於君於民皆十分有利的事情,但這個“法”——“刑德”的標準該如何製定呢?這就涉及一個立法原則的問題。韓非認為,根本的原則就是要“因道全法”,即要根據客觀的規律製定法令。例如,人的本性都是“自為”——即自私自利、好逸惡勞的:“人為嬰兒也,父母養之簡,子長而怨;子盛壯成人,其供養薄,父母怒而誚之。子、父,至親也,而或譙或怨者,皆挾相為而不周於為己也。”(《外儲說左上》)“輿人成輿,則欲人之富貴;匠人成棺,則欲人之夭死也。”“後妃、夫人、太子之黨成而欲君之死也;君不死,則勢不重。情非憎君也,利在君之死也。”(《備內》)順應這樣的人情、天理去立“法”,所以韓非就特別提出君主的立法一是應合乎人的趨利避害的本性:“利所禁,禁所利,雖神不行;譽所罪,毀所賞,雖堯不治。夫為門而不使入,委利而不使進,亂之所以產也。”(《外儲說左下》)二是不應為人的主觀意願或好惡、情感所左右,特別是應防止奸臣劫弑君主、篡奪君權的各種“奸術”——“備內”。又如,君主立法“因道全法”,而“道”的特性是“不同於萬物”的。“道無雙,故曰一。是故明君貴獨道之容。”(《揚權》)這就是說,“法”的內容應顯示君主至高無上的權威性和他的獨裁的合理性。再如,自然界春生秋殺,人類社會亦應是,“善之生如春,惡之死如秋,故民勸極力而樂盡情,此之謂上下相得”。所以“聖主之立法也,其賞足以勸善,其威足以勝暴,其備足以必完法”(《守道》)。具體來說,法令要像自然界的春秋一樣“賞莫如厚,使民利之;譽莫如美,使民榮之;誅莫如重,使民畏之;毀莫如惡,使民恥之”(《八經》),起到繁榮和蕭殺的作用。又由於人性自私自利的貪欲太重,故君主在立法時應“重刑少賞”(《飭令》),他認為:“刑勝而民靜,賞繁而奸生。故治民者,刑勝,治之首也;賞繁,亂之本也。”(《心度》)當然,韓非又認為立法也應因時製宜,因時變法:“古今異俗,新故異備。”因而聖人立法“不期修古,不法常可,論世之事,因為之備”(《五蠹》)。韓非在《心度》篇說:“法與時轉則治,治與世宜則有功……故聖人之治民也,法與時移而禁與能變。”說的也是這個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