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這些立法原則製訂出完備的法律後,還有更重要的工作要做,那就是執“法”。韓非認為執“法”時,一是要一視同仁、不避親貴,二是要信賞必罰,嚴格謹慎。《有度》篇說:“法不阿貴,繩不撓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辭,勇者弗敢爭。刑過不避大臣,賞善不遺匹夫。”《飾邪》篇說:“當魏之方明《立辟》、從憲令之時,有功者必賞,有罪者必誅,強匡天下,威行四鄰;及法慢,妄予,而國日削矣。”“故先王明賞以勸之,嚴刑以威之。賞刑明,則民盡死;民盡死,則兵強主尊。”都在說明賞罰嚴明的意義。但是,如果僅僅就執“法”而論執“法”,還不是韓非法治思想的特點,韓非法治思想的特點在於他認為“徒法”而無“術”、“勢”與之結合,就不能真正成功地實行法治。韓非說,如果君主隻是行“法”,“然而無術以知奸,是以其富強也資人臣而已矣。”(《定法》)商鞅於秦孝公時在秦國實現的變法就是如此。而如果隻有“法”和“術”,沒有“勢”也不行:“桀為天子,能製天下,非賢也,勢重也;堯為匹夫,不能正三家,非不肖也,位卑也。千鈞得船則浮,錙銖失船則沉,非千鈞輕錙銖重也,有勢之與無勢也。”(《功名》)“無慶賞之功,刑罰之威,釋勢委法,堯、舜戶說而人辨之,不能治三家。”(《難勢》)“勢者,君之馬也。無術以禦之,身雖勞,猶不免亂。”(《外儲說右下》)所以,“法”、“術”、“勢”一定要相互配合運用:“君執柄以處勢,故令行禁止”(《八經》);“抱法處勢則治,背法去勢則亂”(《八說》)。
韓非的法治思想既以“法”、“術”、“勢”相互結合為特征,他就不能不對“法”、“術”、“勢”的內涵和外延做出明確的界定與說明。他對“法”的界定已見於前,下麵再看他對“術”的論述:
術者,藏之於胸中,以偶眾端,而潛禦群臣者也。(《難三》)
術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責實,操殺生之柄,課群臣之能者也。(《定法》)
在韓非看來,所謂“術”就是君主駕馭臣下的一種政治藝術。這種術有兩個特點:一是它是“潛禦群臣者”,因而它如韓非自己所說:“法莫如顯,而術不欲見。”即它是隱蔽的、秘密的,令人不可捉摸的;二是它是君主獨操的:“用術,則親愛近習莫之得聞也。”(《難三》)也因此,韓非的“術”論,實際包含著兩方麵的內容:一方麵是我們通常所說的政治藝術或領導藝術,如韓非在《主道》、《揚權》、《二柄》、《安危》、《功名》、《內儲說上七術》、《難二》、《定法》、《詭使》、《八說》、《八經》諸篇中反複講到的“形名參同”、“眾端參觀”等通過檢驗名實是否相符以考察臣下言行是否一致及功過賞罰的施行,就屬於今天仍具有一定積極意義或正價值的內容。至於如《內儲說上七術》篇中的“挾智而問”、“倒言反事”、“眾端參觀”、“疑詔詭使”以及《八說》篇中的“聽無門戶”,《難三》和《八經》篇中的“獎勵告奸”之術,乃至於為了除奸而使用行刺暗殺、爵祿引誘等手段,輕則可稱政治陰謀與權術,重則可名之為肮髒與卑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