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凡國博君尊者,未嚐非法重而可以至乎令行禁止於天下者也。是以君人者分爵製祿,則法必嚴以重之。夫國治則民安,事亂則邦危。法重者得人情,禁輕者失事實。且夫死力者,民之所有者也,情莫不出其死力以致其所欲;而好惡者,上之所製也,民者好利祿而惡刑罰。上掌好惡以禦民力,事實不宜失矣,然而禁輕事失者,刑賞失也。其治民不秉法為善也,如是,則是無法也。

故治亂之理,宜務分刑賞為急。治國者莫不有法,然而有存有亡;亡者,其製刑賞不分也。治國者,其刑賞莫不有分:有持異以為分,不可謂分;至於察君之分,獨分也。是以其民重法而畏禁,願毋抵罪而不敢胥賞〔一〕。故曰:不待刑賞而民從事矣。

〔一〕胥:等待。

【譯文】凡是國土廣大君主尊貴的,從來沒有不是法製嚴厲而可以達到在天下令行禁止的。所以君主劃分爵位,製定俸祿,法製必定嚴厲而苛刻。國家得到治理,民眾就會安寧;政事混亂,國家就危險。法製嚴厲符合人之常情,法禁鬆弛則不符合事情的實際。況且拚命賣力,是民眾所具有的,按人之常情沒有不是想用拚命賣力去獲得想要得到的東西;他們的喜好和厭惡,是君主能夠加以控製的,民眾喜好的是利祿,厭惡的是刑罰。君主把握民眾好利惡害的心理來駕馭民眾的力量,和實際情況不應該有什麼差錯了,然而法禁鬆弛政事有過失,是由於賞罰不得當。君主治理民眾不掌握法製而使他們去惡從善,像這樣,那就等於沒有法製了。

所以決定國家是治還是亂的道理,應把致力於區分刑、賞的界限作為最迫切的任務。治理國家的人沒有一個沒有法製,然而有的起作用,有的名存實亡;名存實亡,是因為沒有掌握刑賞界限的緣故。治理國家的人,他的刑、賞沒有不確定界限的;有的人用不同的標準作為界限,不能說是界限;至於明察的君主所確立的界限,是按照唯一的法製來劃界的。因此民眾都尊重法製而畏懼禁令,希望不要犯法判罪而不敢期待獎賞。所以說:不用等到用刑獎賞,民眾就已努力做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