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明華也認為,從企業的角度來看,加班也未必是件好事。“我曾經聽人向我抱怨,加班時間太長了,嚴重影響生活質量,讓他厭倦工作。試想這樣的人能做出什麼樣的成績?同時,有些加班純粹是事務性的,並不會給企業增加利潤、提高效益,反倒是增加了運營的成本。讓大家好好休息,做到勞逸結合,才能保持企業良性運轉。
某外資公司業務副總裁劉先生則認為,現在企業發展壓力大,競爭對手多,你如果不多做,很容易就會被人排擠掉。“比如,我白天約見客戶談合作,隻有晚上能整理文件,或準備第二天的工作。此外,晚上比較清靜,可以靜下心來梳理白天的瑣事,我也樂於這麼做。”對員工來說,大家一起努力,公司業績上去了,他們自然也會得到相應的回報,梅花香自苦寒來,所以現在辛苦一些也無可厚非。如果不加班,就沒有更多的機會,沒有飯吃,連班都沒得上了。聶長齊稱,往大了說,不管是企業的發展,還是國家的進步,有時都需要大家的付出和犧牲。
如何維護休息權?
有人說,員工不加班,企業難發展。既然加班不可避免,如何在兩者之間找到一個平衡點?專家們紛紛提出以下建議。
法律上維護。德國聯邦勞工局法律專家林登貝格博士在接受《生命時報》記者采訪時表示,1993年,歐盟就製定了“歐盟企業員工工作時間法”。該法規定按4個月平均計算,包括加班時間,每個勞動者每7天的工作時間不能超過48小時,每周加班不得超過5小時。對加班工資標準,德國的勞動法也有詳細規定,周一至周五的加班費至少要比正常標準高25%,周末加班則最低要高50%。
美國的勞工法明文規定,經理層以下的、以每月領固定薪水的員工,凡每周在40小時以外的時間工作,就是加班,可以領到加倍或者更多的加班費。在一些大的節假日,員工加班的工資基本上都是加倍或者更多。
在日本,各地方政府還設有勞動基準監督署,會不時到企業去調查,並對違規企業給予警告。因為從醫學角度來說,一月工作80小時,就被認為過勞死的危險很高。
聶長齊指出,在我國,新《勞動法》出台後也規定,應該將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列入勞動合同中,工作1~10年者年休假為5天,10~20年者年休假為10天。企業要根據員工加班時間長短,嚴格執行加班費政策。或者可以參考計劃經濟時代,采用倒班製度,以保證員工休息。
然而,目前,在我國的勞動保障範疇內,尚不存在“過勞死”的概念,因此也無法獲得相應的賠償。而對於更多“過勞不死”的加班一族來說,目前的法律更是“愛莫能助”。上海大學社會學係教授顧峻認為,要破一破當今社會的“加班風潮”,首先要從完善製度入手,在法律上對加班行為予以細致的規範,勞動監察部門應探索從“有舉報再介入”轉變為主動介入,以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心態上要重視。趙天樂強調,所有國人的心態都應該調整,在加班這件事上,不能光抱怨,政府、企業、員工各個方麵應該一起努力,最終維護大家的休息權益。另外,媒體在這件事情上也可以發揮一定的作用。前幾年,韓國和台灣的某些企業讓員工拚命加班,不讓回家,被媒體曝光之後就有了很大改善。
企業多想辦法。趙天樂指出,對於那些經常加班的企業,領導者要多想辦法,努力為員工減壓。單純的放假效果並不好,因為有些員工放了假還是會考慮工作的事情。“單位要做的是強製員工放鬆,比如組織他們集體出去活動,這樣才能幫助他們有效地調節身心,恢複體力。”
其實,德國的各個企業也常有加班現象,但為了鼓勵員工在公司需要時加班,他們采取了一些方法進行協調。德國寶馬集團總部人事負責人埃圖對本報記者說,寶馬員工每周規定40小時以內。如果加班,員工有兩種選擇:一是調休,“先加班,再休假”;二是獲得高於國家規定的加班費。加班時,公司負責餐飲、交通、住宿費。冬夏兩季還有格外的補貼。此外,加班時的各種保險由公司承擔。
最後,員工也要學會自我調適,要處理好工作和身體的關係,不能仗著年輕,仗著身體好就玩命地幹,要考慮到以後的健康。更重要的是,勞動者也要學會捍衛自己的權益。周孝正表示,該工作就工作,該休息就休息,該放假就放假,這是每個人的“勞動準則”。“如果勉為其難要加班,那就一定要領取加班費,這是《勞動法》明文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