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四節 刑事訴訟法(3 / 3)

法庭審判有合議製和獨任製兩種審判組織。法庭審判程序按照以下五個階段進行:開庭;法庭調查;法庭辯論;被告人最後陳述;評議和宣判。

(2)第二審程序

《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審判案件,實行兩審終審製”,即一個案件經過兩級人民法院審判即告終結的製度。所以,第二審程序又稱上訴程序,是第二審人民法院根據上訴或者抗訴,對第一審人民法院做出的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進行審理的訴訟活動。

上訴,指自訴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以及經被告人同意的辯護人、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第一審判決或裁定,依法要求上一級法院重新審理的訴訟活動。上訴可以用書狀或者口頭提出,口頭上訴的,人民法院應製成筆錄。《刑事訴訟法》沒有對提出上訴的理由作任何限製的規定,因此,有上訴權的人隻要“不服”第一審未生效的判決或裁定,都可以依法定期限和程序提出上訴,自然引起第二審程序。

抗訴,指人民檢察院發現或者認為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或裁定確有錯誤時,提請審判機關依法重新審理並予以糾正的訴訟活動。有權對第一審未生效判決、裁定抗訴的機關是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同級人民檢察院。抗訴隻能以抗訴書的形式提出,不能采取口頭形式。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必須有充分的理由,即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

上訴、抗訴提起的期限規定: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10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5日。期限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計算。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第一審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實行全麵審查原則,不受上訴或者抗訴範圍的限製。

第二審人民法院進行審理後,分別做出如下處理:①駁回上訴或抗訴,維持原判;②直接改判;③撤銷原判,發回重審。第二審法院審判隻有被告人提出上訴的案件時,不得以任何理由改判加重被告人的刑罰。但是,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和自訴人提出上訴的,不受上訴不加刑原則的限製。

(3)死刑複核程序

死刑複核程序,指對判處死刑的判決和裁定進行審查核準的特殊程序。死刑複核程序是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和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的死刑案件必經的程序。

死刑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案件: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被告人不上訴,人民檢察院不抗訴的,報請高級人民法院複核。複核同意判處死刑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被告人上訴,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高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維持死刑判決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被告人不上訴,人民檢察院不抗訴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的案件,由高級人民法院核準。

(4)審判監督程序

審判監督程序亦稱再審程序,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發現在認定事實或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依法提起並對案件重新審判的一種特別訴訟程序。審判監督程序不是每個刑事案件的必經程序,隻有對於已經發生法律效力而又確有錯誤的判決或者裁定,才能適用這一程序。審判監督程序的目的是為了維護正確的判決和裁定,糾正錯誤的判決和裁定,保證法律的正確實施。

5.執行

刑事訴訟中的執行,指人民法院將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交付執行機關付諸實施的活動。執行是刑事訴訟的最後一個程序,刑事執行包括:①交付執行;②解決執行過程中所發生的訴訟問題,即變更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