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刑事訴訟程序
刑事案件一般從立案開始,經過偵查、提起公訴、審判、執行五個階段。刑事訴訟程序可分為立案、偵查、提起公訴程序,審判程序,執行程序。審判程序包括第一審程序、第二審程序、死刑複核程序、審判監督程序等。
1.立案
立案,指公安司法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自首等材料,依照管轄範圍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存在並應追究刑事責任,決定是否作為刑事案件進行偵查或審判的一種訴訟活動。立案是刑事訴訟開始的標誌,是刑事案件必經的法定階段。
2.偵查
偵查,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依照法律進行的專門調查工作和有關的強製性措施。我國刑事訴訟中的偵查主體主要是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國家安全機關辦理危害國家安全、軍隊保衛部門對軍隊內部、監獄對在監獄內發生的刑事案件可以進行偵查。除此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個人都無權行使偵查權。
偵查的任務是收集證據,查明犯罪事實和查獲犯罪嫌疑人,為起訴做好準備;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以及提供可靠的證據。
偵查行為主要包括:訊問犯罪嫌疑人,訊問證人和被害人,勘驗、檢查,搜查,扣押物證、書證,鑒定,辨認,通緝。偵查機關經過偵查,認為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鑿,足以認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構成犯罪時,決定偵查終結。偵查終結可以為人民檢察院準確提起公訴,人民法院正確進行審判奠定基礎。偵查終結的案件,應分別做出移送審查起訴或者撤銷案件的決定。
3.提起公訴
刑事訴訟中的起訴,以起訴主體為標準,分為公訴和自訴兩種方式。自訴指刑事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等享有起訴權的個人或團體直接向法院起訴,提出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訴訟活動。公訴指由依法享有刑事起訴權的國家專門機關,代表國家和公眾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法院審判確定被告人刑事責任並予製裁的訴訟活動。我國刑事訴訟的起訴,實行公訴為主、自訴為輔的原則。
《刑事訴訟法》規定,“凡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人民檢察院做出提起公訴決定,犯罪嫌疑人轉變為刑事被告人。
提起公訴必須具備三個條件:①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②依法應當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③提起公訴應當符合審判管轄的規定。
人民檢察院對案件的處理決定有兩種:一是提起公訴;二是不起訴。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做出決定。
4.審判
刑事審判,指人民法院對刑事案件進行審理和裁判的訴訟活動。審理是對案件事實進行舉證、辯論、調查。裁判是對案件實體問題或程序問題做出公正的處理決定。我國人民法院審判刑事案件的程序有四種:第一審程序、第二審程序,為普通程序;死刑複核程序、審判監督程序,為特殊程序。
(1)第一審程序
第一審程序,指人民法院對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或者自訴人提起自訴的案件進行初次審判的程序。第一審程序是人民法院審判活動的基本程序和必經程序。第一審的法院裁決,如果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上訴或抗訴,即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