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四節 刑事訴訟法(1 / 3)

一、刑事訴訟參與人

刑事訴訟法是規定國家司法、公安機關和訴訟參與人進行刑事訴訟活動遵守的原則、製度和程序的法律。

訴訟參與人,指在刑事訴訟中除國家專門機關工作人員以外的,享有一定的訴訟權利、負有一定訴訟義務的人。訴訟參與人一般可分為兩類:一是當事人;二是其他訴訟參與人。

1.當事人

當事人,指與案件結局有直接利害關係,擁有廣泛訴訟權利,對訴訟進程有較大影響的訴訟參與人。當事人包括: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1)被害人

指其合法權益遭受犯罪行為直接侵害的人。被害人是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在公訴案件中,被害人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隻能由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提起公訴。

(2)自訴人

指自訴案件中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訴訟的人。自訴人的訴訟地位是原告,通常是被害人。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時,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犯罪嫌疑人與被告人

犯罪嫌疑人與被告人都是當事人。在偵查和審查起訴階段,檢察機關向法院提起公訴以前,涉嫌犯罪的公民稱為“犯罪嫌疑人”;在審判階段,檢察機關正式向法院提起公訴以後,涉嫌犯罪的人稱為“被告人”。

(4)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指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直接遭受損失,在刑事訴訟中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得到賠償的人。

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人,指在刑事訴訟中因犯罪行為造成的物質損失負有賠償責任的人。

2.其他訴訟參與人

其他訴訟參與人,指除當事人以外的訴訟參與人。包括: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

(1)法定代理人

指法律規定的,對被代理人負有專門保護義務並代理其進行訴訟活動的人。法定代理人包括被代理人的父母、養父母、監護人和負有保護責任的機關、團體的代表。

(2)訴訟代理人

指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依法委托、代理其參加訴訟的人。訴訟代理人包括律師、當事人的近親屬、親友、有關的社會團體、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3)辯護人

指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親屬的委托以及受人民法院指定,行使辯護權以維護其合法權益的人。辯護人可以是律師,人民團體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和親友。

(4)證人

指向公安司法機關陳述自己所了解案情的第三人。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證人應當如實陳述案情,作偽證或隱匿罪證,要負法律責任。

(5)鑒定人

指受公安司法機關的指派或聘請,運用專業知識技能對案件中的專業問題進行分析判斷、提出科學意見的人。

(6)翻譯人員

指接受公安司法機關的指派或聘請,為特定的訴訟參與人進行語言、文字或手勢翻譯的人。

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指公安司法機關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在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同時,附帶解決由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造成被害人遭受物質損失的賠償問題而進行的訴訟活動。

附帶民事訴訟提起,需要具備的條件是:①附帶民事訴訟以刑事訴訟為前提;②被害人的損失是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造成;③被害人的損失必須是物質損失;④有賠償請求權人在刑事訴訟中提出了賠償請求。附帶民事訴訟在處理程序上依附於刑事訴訟,必須以刑事訴訟為依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