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釋夢的前提假設與技術(1 / 3)

女士們、先生們:

我們現在需要的是一條新途徑,一種能使我們著手夢的研究的新方法。我要給大家提個建議,讓我們從現在起就以下述假設作為我們的研究前提:夢不是軀體現象,而是心理現象。你們知道這是什麼意思,但有什麼東西能夠證明這一假設是正確的呢?什麼也沒有。然而,也沒有什麼東西能阻止我們作出這種假設。我們的看法是:倘若夢是一種軀體現象,那麼,它們就與我們無關,隻有假定它們是心理現象,我們才會對它們產生興趣。所以,我們就先承認它們的確是一種心理現象,然後再看有什麼結果。我們的研究結果將決定我們是否堅持這一假設,是否可以繼續將它視為一個證明了的研究結果。但是我們究竟想要取得什麼樣的成果?我們的研究究竟要達到什麼目的呢?我們想要達到的目的與所有科學研究相同——理解現象,確立現象與現象之間的關係,最後,如果有可能,還要拓展自由支配它們的能力。

因此,我們將采用夢是一種心理現象的假說,以繼續進行我們的研究。在這種情況下,夢是夢者製作的產品和言論,而這些言論卻什麼也沒有告訴我們,我們對它們也一無所知。可是,假使我沒有向你們講清楚,你們會怎麼辦呢?你們會向我詢問,事情難道不是這樣的嗎?我們為什麼不向夢者提出同樣的要求——向他詢問其夢的意義呢?

諸位還記得,我們以前曾一度處於這樣的境地,那是在研究某種失誤動作——口誤案例時。某人曾說:“於是事實就顯齪(Vorschwein)了。”我們因此便問他——不,幸虧不是我們,而是那些與精神分析毫無關係的人——這些人因此便問他這句莫名其妙的話究竟是什麼意思。他立即回答道,他原本打算說:“這些事實是齷齪的(Schweinereien),”卻被迫收回了這種意圖,轉而采用較溫和的說法:“於是顯露(Vorschein)了。”那時我曾向你們指出,此類知識的片斷乃所有精神分析研究的雛型。你們現在應該明白,精神分析所遵循的就是這種想讓那些被分析者自己找出解決問題的辦法的技術。所以,應該告訴我們夢的意義的,正是夢者本人。

可是,你們知道,就夢而言,事情並非那麼簡單。對於失誤動作來說,在許多案例中,這種方法是行得通的,但也有一些案例,被問者不願回答,而當我們代他回答時,他甚至又憤怒地加以反駁。就夢來說,第一種情形完全缺乏,夢者總是說自己什麼也不知道。他也無法駁斥我們的解釋,因為我們不能代為解釋。那麼,我們就因此放棄這種求得解釋的企圖嗎?既然他一無所知,我們也一無所知,第三者更是什麼也不知道,因而要找到解釋是毫無希望的了。如果你們願意,那就放棄這種企圖吧!但是假使你們不想放棄,那就請跟我一起繼續研究吧。我可以向你們保證,很有可能的是,夢者的確知道自己的夢的意義:隻是他不知道自己明白,因而認為自己一無所知而已。

你們會向我指出,我又在作假設,短短的討論中就已作出第二個假設了。這樣做,難免大大降低自己方法的可信性:“既說夢是一種心理現象,又說有些心理事件人們本來是明白的,隻是人們不知道自己明白而已……”等等。假使事實的確如此,那麼,我們隻需考慮這兩個假設的內在的不可能性,就會不聲不響地將自己的興趣從那些由之演繹而來的結論上轉移開去。

女士們、先生們,我來此演講並不是要欺騙你們或向你們隱瞞什麼。在我的內容簡介中,我曾宣布課程名稱是:精神分析入門導引講座”,但我可不願讓此講座帶上“供皇太子使用”的性質。這樣做,無疑會使講解更流暢,因為一切困難都被隱藏,所有缺陷亦被彌補,全部疑問均被掩蓋。你們亦會因此輕信自己已學到了某些新東西。但我不準備這樣做。正因為大家都是初學者,我才想把科學的本來麵目,包括它的不確定和粗淺,它的要求及疑惑統統告訴你們。我深知,在所有科學中,特別是在其開始之時,都不得不如此。我也知道在講授其他科學時,開頭總是竭力將困難和不完善之處向初學者隱瞞起來。但精神分析卻不能這樣做。所以我提出兩個假設,一個包括在另一個之中。假如有人覺得整個事情太費力且太不可靠,或者,假若有人習慣於更可靠的事實或更周密的演繹,那他就不必跟著我們往前走了。但是,我認為他應該把心理學問題完全撇開不管,因為在心理學範圍之內,恐怕很難找到他所要走的那種準確可靠的路了。對一門於人類有所貢獻的科學來說,沒有必要勉強讓人信服。它的研究成果肯定會成為自己的最好宣傳,所以盡可以耐心地等待自己的研究成果去吸引人們的注意。

但對於那些願意繼續研究這一問題的人來說,我要指出我的這兩個假設的重要性並不相同。第一個假設,即夢是一種心理現象,可通過我們的研究結果獲得證實。第二個假設已在另一個領域獲得證實,我隻是冒險將它從那裏引入到我們自己的問題中。

那麼,究竟在哪裏,在什麼領域,才能證明夢者具有自己所不知道的知識呢?畢竟,這是一個奇特而又令人驚異的事實。它將改變我們有關心理生活的觀點,亦無需隱瞞自己。順便指出,這一事實讓自己消失於自己的名字中,但又的確是某個真實的東西——說法上的某種矛盾。但它並沒有隱藏自己。假如人們對它一無所知或沒有注意到它,那並不是它的錯。假如那些始終疏離起決定作用的觀察與經驗的人們,忽略了所有有關這些心理學問題的判斷,那麼,應該受到責備的也不會是我們自己。

我們可以在催眠現象領域中找到第二個假說的證據。1889年,當我在南錫觀看李厄保和伯恩海姆做那些令人難忘的示範時,我就目睹了下述實驗。他們使一個人進入催眠狀態,使他經曆種種幻覺,然後喚醒他。剛開始,他似乎對催眠時所發生的事情一無所知。於是,伯恩海姆要他把催眠時所經曆的事情講出來,但他卻堅稱自己全不記得了。伯恩海姆仍初衷不改,並給他施加壓力,說他肯定知道,肯定記得。嗨,你瞧!那人猶豫不決了,開始沉思,先模糊地回憶起催眠者所暗示的某個經曆,接著是另一個,其記憶逐漸變得清晰而完整。到了最後,竟源源不斷地將所有經曆報告出來。既然後來還是知道了催眠時所發生的事,而且全都是自己想起的,所以我們完全有理由得出這樣一個結論:他早知道了這些經曆,隻是回憶不起來而已;他不知道自己知道,並深信自己不知道。也就是說,他的情形與我們所揣想的夢者的情形完全相同。

如果這一事實成立,那麼,我便希望你們會驚奇地問我:“在討論失誤動作時,你就說過口誤後麵包含有某種意向,隻是說錯話的人自己不知道,所以才極力否認。你那時為什麼不把這個論據提出來呢?倘若一個人有某種記憶,而自己又不知曉,那麼在他內心便完全可能有自己所不知道的其他心理過程。這個論據如果很早就提出來,肯定會給我們留下深刻的印象並有助於我們了解失誤動作。”當然,那時候我也可以提出來,但我卻要將它留著,待更需要時用。有些失誤動作自身就很容易解釋;而有些失誤動作則須先假定有為主體本人所不知道的心理過程的存在,其意義才能為我們理解。至於夢,我們就不得不在別處尋求解釋。在這種情況下,我若在催眠方麵選取證據,你們也許會覺得更容易接受些。你們肯定會認為,失誤動作所由發生的狀態乃正常狀態,它與催眠狀態毫無相似之處。另一方麵,催眠狀態和睡眠狀態之間有一種很明顯的關係,而夢的必要條件也是睡眠。催眠確實可以稱為人造睡眠。我們告訴被催眠者我們正實施催眠以讓他入睡,我們所做的這種暗示可比作自然睡眠時的夢。二者的心理情境極為類似。在自然睡眠中,我們對整個外界不感興趣;催眠睡眠時我們也是如此,但也有一個例外,就是我們和施行催眠術的人關係非常密切。順便說一句,哺乳期母親的睡眠是一種相當於催眠睡眠的常態睡眠,她雖然睡了,但仍與她的孩子有密切的關係,而且隻要孩子一動就能把她喚醒。所以,把催眠時的情形轉換成自然睡眠,似乎算不上十分的冒險。做夢的人自己對夢本有所知,隻不過回憶不起來,所以才不相信自己知道,這一假設並非純粹的杜撰。此外,我們應該注意到,對夢的研究,除了從幹擾睡眠的刺激、白日夢著手外,我們現在又有了第三種方法,即從催眠狀態下由暗示引起的夢著手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