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這一類型的分工又包含著另一層次的分工:一般分工、特殊分工、個別分工。馬克思說:“單就勞動本身來說,可以把社會生產分為農業、工業等大類,叫做一般分工;把工場內部的分工,叫做個別分工。”馬克思在《資本論》中將社會分工劃分為一般分工、特殊分工、個別分工。一般分工是各個勞動領域之間以及各領域勞動者之間的分工,例如生產勞動分為農業、工業,而非生產領域分為商業,社會服務業;特殊分工是各個勞動領域內部不同勞動部門之間的分工,以及勞動者的職業分配,例如工業內部又分為製陶業、冶鐵業、建築業;而個別分工是直接勞動過程中不同工序和機能的劃分,以及勞動者在具體工作上的職務分配。
3.從社會分工的性質劃分
根據社會分工的性質可以把社會分工分為新式分工和舊式分工。
上文在論述如何認識馬克思、恩格斯提出的“消滅分工”問題時指出,人們對消滅社會分工問題上比較一致的看法是,馬克思、恩格斯並不是要消除作為勞動的社會存在形式的這種社會分工,而是要消除分工的舊有性質,即消除的是舊式分工,所以,如何認識馬克思的“消滅分工”提法,問題的關鍵在於對舊式分工內涵的理解。
在20世紀80年代,國內學術界就產生了對舊式分工內涵認識上的分歧。比較有代表性的是林劍教授在《關於舊式分工範疇理解上的幾個問題》中,通過和秦慶武、郝振省幾位先生關於舊式分工性質的學術爭鳴,辨明了其主要觀點。林教授首先指出,秦文“把分工劃分為‘舊式分工’和新式分工,這種劃分方法通常是側重於主體分工進行研究”的說法是難以成立的。林教授在考察經典作家把分工劃分為舊式分工和新式分工的思路和依據時指出:馬克思、恩格斯對分工的考察首先是從生產力的發展出發的,分工的產生與發展都根源於生產力的發展;生產力的發展不僅決定著分工的發展,而且生產力的發展以分工為中介決定著生產關係的發展;在生產力—分工—生產關係的鏈條中,不僅存在著前者對後者的決定作用,而且也存在著後者對前者的反作用。林教授認為,馬克思、恩格斯正是從生產關係對分工反作用的意義上,依據所有製的不同性質,把分工分為原始社會的分工、奴隸製分工、封建製分工、資本主義分工、共產主義分工等;並依據原始公有製、私有製和共產主義公有製的不同性質,把分工劃分為“自然分工”“舊式分工”“新式分工”或“自覺分工”等三類不同性質的分工。可以說,分工的性質主要是由受分工製約並反作用於分工的社會關係的性質決定的。林教授接著指出:“舊式分工”具有曆史的性質,是社會生產力有了一定發展、但又發展得不夠的產物,它是一種行將被消滅或將改變其性質的分工。概括地講,“舊式分工”的實質是指與私有製、商品交換和階級存在及其對抗相聯係的各類分工形式。林教授還指出,他和秦先生都認為“舊式分工”的實質都是指分工的舊有性質。但二者的分歧在於對舊有性質的理解不同。秦先生認為,分工的舊有性質是指分工的固定性和謀生性,而林教授認為,從外部特征上看,“舊式分工”更主要地表現為自發性、奴役性、對抗性和不平等性。但造成“舊式分工”的這些外部特征的最深刻的經濟根源在於私有製。所以,林教授認為,隻有把“舊式分工”與私有製聯係起來,才有可能把握“舊式分工”的內涵和本質。
毫無疑問,上述幾位學者關於“舊式分工”性質的內涵理解的爭鳴為進一步理解經典作家關於新式分工與舊式分工的相關問題提供了寶貴的思路。但是,他們對於“舊式分工”的舊有性質的把握未免都不夠全麵,問題還有繼續探討的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