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第一爻聯係起來看,那裏說的“趾”是作為腳掌的代表,“艮其趾”的實在含義是根本不萌生“動”的欲念,即不提出非法的目的。這第二爻的現實教誨意義是:如果你竟萌發了非法的目的,那麼,決不可付諸行動,要將它“止”在心中,雖然這會使你感到不快。可見前兩爻聯係得十分緊密,《周易》作者對官員們的心理情況,是了解得十分清楚的。
九三:艮其限,列其夤,厲薰心。“限”的本義是“阻”,可以引申出界限、止境、限定等義,在這裏顯然都用不上。從前二爻為“艮其趾”、“艮其腓”,後文又說“艮其身”、“艮其輔”看,這個“限”應也是指人體的一個部位。因此,對這個“限”一般都從王弼說:“限,身之中也。”即指腰部。這大概不會錯。從剝卦用“辨”指示床足和床身分界之處看,《周易》作者是有這種用詞習慣的。所以這裏頭一句是說止住腰部的活動,接著上一爻這樣說,意味著小腿已經邁出,接下就會是腰部動,因此才要求止之於其未動之時。就實際情況而言,小腿已經邁出,表示人的欲求非常強烈,已經付諸行動了,並且他認為隻要再使把勁,目的就能實現的。這時來加以製止,是強行放棄快到口的肉,自然不會隻是“其心不快”,而是非常痛苦了。後兩句就是描述這種痛苦心情。“列”一般認為通“裂”,撕開義,帛書作“戾”,義同。“夤”,有的本子作□,指脊椎骨兩旁的肉,即所謂“夾脊肉”。故“列其夤”是說:像撕裂了背脊肉一樣地痛苦。“薰”作及物動詞,是指用燃燒時冒出的又熱又濃的火煙灼燙某物,故民間有“薰臘肉”之說。所以“薰心”就是心急如焚的意思。前麵的“厲”字,我以為在這裏是作“薰心”的修飾語,猛烈義,強調“薰心”程度極高而已。(《莊子·齊物論》:“厲風濟,則眾竅為虛。”《荀子·王製》:“威嚴猛厲而不好假道人,則下畏恐而不親。”足見“厲”字可以這樣使用)這一爻的教誨意義在於:抵製政令的犯法行為已經實行了再被迫停止,造成的痛苦就大了。與上兩爻聯係起來讀,第一、二、三爻是一起說明:莫動犯法念頭,若是動了,放棄得越早越好。
這一爻,許多注家把“厲”看作名詞,將末句譯為“危險像烈火一樣薰灼其心”,或“危厲中心急如焚”,這就使得這一句與上文接不上了。對於本爻的立意,我未見有解說得正確的,有兩本書的說法竟是這樣:“這一爻,說明停止不當,以致眾叛親離。”“腰動被止,脊肉斷裂,故致於‘薰心’之危,其凶可知。”
六四:艮其身,無咎。這個“身”一般都說是指腰以上的軀幹部位。從上幾爻是依次講止趾、止腿、止腰看,似乎不錯。有人還說出了一個道理:心在上身中,止住上身表示停止在應當停止的場所,能夠自己控製,而不妄動,故無咎。但這個理解是錯誤的。從這一爻和初爻中都有評斷詞,第二、三爻中沒有但有描述當時心情的句子,可以知道這個“身”字不是指人體的一個部位,而是指代人本身了。(“身”字確有這個用法,所謂“身份”、“身影”的“身”就是如此使用的)即使可以說是指上身(軀幹部),“艮其身”也是說停止了身體的活動,即這“身”是用來喻指整個身體的,因為人動沒有動,畢竟是以軀幹部動沒動作為最終標誌的,其他部位的動其實隻是一種“動向”,反映的是人的心理意圖的變化。因此,這一爻是說:經過“艮其腓”、“艮其限”過程中痛苦的思想鬥爭,人最後決定不采取對抗政令的行動,換言之,即使有圖謀也終於未予實施。《周易》作者正是教誨應該如此、必須如此,所以評價說:“無咎”——這不僅僅是評價、占斷,還體現了《周易》作者的一個重要思想:“咎不咎”決定於你的行動,不是因為你曾經有過什麼想法,亦即懲處一個人,要以事實為根據,不能僅憑對他的思想動機的推斷。
由此可以知道,第二、三爻中之所以沒有“吉”、“凶”、“無咎”之類的斷辭,乃因那兩爻其實沒有陳述實然行為,而是申說人的心理變化規律,就是說,“艮其腓”、“艮其限”都不是擺事實,而是作為假言命題的前件提出來的,例如第三爻其實是說:如果你等到邁出了小腿後再來製止腰部活動,那時你將痛苦如背裂,心急如火焚。這是陳述規律,有什麼吉凶可言?從語言表達和邏輯上說,斷辭總是充當假言命題的後件,這裏根本沒有前件,何談後件。由此進而知道,本卦前四條爻辭的關係是:初爻說明,如果不萌生幹非法活動的念頭,那麼不僅“無咎”,而且“利永貞”;第二、三爻指出,如果心存反抗之想,即使未付諸行動,也將造成心理上的或輕或重的痛苦;第四爻則交待說,隻要終於沒有非法行為,就也無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