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 行政職能(1 / 3)

就國家管理而言,行政職能也稱政府職能,是指政府在社會中的職責與功能。其核心的價值在於回答政府“應該做什麼”、“不應該做什麼”的問題。行政職能可以從不同的角度去考察,從政府職責的領域看,有政治職能、經濟職能、文化職能、社會職能等;從政府職責所起作用的屬性看,有保衛功能、扶持功能、管理功能、服務功能等。也有學者從職能結構的角度,將政府職能區分為政治統治、社會管理、社會服務和社會平衡四大職能。② 從管理過程的角度看,政府管理的不同類型的公共事務又有管理功能的相似性,如決策性功能、執行性功能、控製性功能、輔助性功能等。在這裏,我們主要從前兩個角度加以考察,以便更好地理解政府扮演的社會角色。

近代以來,政府職能極大拓展,政府的社會職能進一步分化為相對獨立的不同領域,據此,政府的基本職能可概括為政治職能、經濟職能、文化職能和一般社會職能。

一、政治職能

政治職能是由政府在社會政治體係中的作用決定的。除了傳統上的對外防禦外敵入侵,保衛國家的獨立和主權,對內鎮壓被統治階級反抗,保護公民的生命、財產安全,維護政治秩序和社會秩序,以及組織軍事力量的保衛職能、鎮壓職能、軍事職能等職能外,現代社會中政府還有著更為廣泛的政治職能。

首先,保護產權。所謂“產權”,不僅僅局限於生產資料所有權,也不同於法律意義上的財產權,而是一個具有更廣泛意義的概念。產權是對各種權利的一種總稱,指在不同財產所有權(廣義的財產權,包括知識產權、勞動力所有權等)之間對各自權利與義務之間的進一步劃分與界定,其實質是向社會上一切合法利益集團與個人提供利益保障。從最一般的意義上講,產權是權利主體與權利對象之間形成的權利關係,它是一個權力束,包括權利主體對權利對象所擁有的使用權、轉讓權和享用權。排他性、可轉讓性是衡量產權是否完整的標準。界定產權的核心問題是人與人之間權利與責任的劃分。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明確界定產權是市場機製有效運作的首要前提。“如果沒有這種權利的初始界定,就不存在權利轉讓和重新組合的市場交易。”產權界定得越清楚,每個行為主體的責、權、利就越明確。政府是掌握國家公共權力的公共管理機關,唯有它才有能力借助其權威性地位和擁有的強製性手段界定和維護產權。一方麵去維護明晰的產權,另一方麵則是去幹預產權不易界定的領域,以盡可能地減少交易費用。在產權明確界定的領域,公民的利益能夠得到有效保護,市場能夠使資源得到最優配置。早在18世紀,洛克就提出國家的職責是保護產權的思想,他在其自然法和社會契約理論中強調指出,人們建立國家的“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是保護他們的財產。”因而財產權是人的最基本的權利,保護財產權是國家的根本職能。不過,在現代社會中,政府界定和保護產權職責的內涵極大擴展,涉及人們之間發生權責關係的一切方麵。

其次,製定公共政策。傳統理論將政府看作被動執行政策的觀點早已不合時宜。在現代社會,政府廣泛介入社會生活諸領域並發揮積極作用,政府作為公共政策製定者的角色日益明顯。政府通過製定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政策為社會發展選擇目標,引導社會健康有序和協調發展;運用政策調整各種社會關係,使之有利於社會發展的目標。

再次,調節各種利益關係。在某種意義上,社會就是人們為實現自身利益而相互協作的結合體。社會的發展必然要產生人們之間、行業之間、地區之間的利益分化,形成不同的利益群體、階層和集團,隨之而來的利益矛盾和利益衝突在所難免。政府管理在一定程度上講,就是通過各種手段調節利益矛盾和衝突,維護正義、秩序和穩定的過程。政府作為利益的調節者,其主要職責就是運用政策手段協調各種利益矛盾,在政策製定中盡可能平衡整體利益、局部利益和個人利益,即兼顧國家、集體和個人的利益,使三種利益之間能夠協調和統一。當然,由於不可排除的階級屬性,使得政府在利益協調中始終是以經濟上占統治地位的階級的利益為基礎進行利益協調的。

二、經濟職能

隨著經濟在社會發展中的地位日益重要,經濟職能已分化為一項獨立的職能並居於政府職能的核心地位。由於國民經濟劃分為微觀和宏觀兩個領域,政府的經濟職能也分為對微觀經濟的管理和對宏觀經濟的管理。

微觀經濟是以經濟個體為主體進行的經濟活動,由於經濟個體的行為主要以追求自身利益為目標,如果沒有一定的限製,追求個人利益的行為就有可能帶來損害他人和社會利益的結果。對此宏觀調控是管不到的,這就需要政府運用強有力的法律和製度對微觀經濟進行管理,以保證微觀經濟有秩序地運行,促進微觀經濟的發展。政府對微觀經濟管理的主要職責有以下幾方麵:

1.為市場經濟的有效運行提供必要的製度、規則安排

市場中的自願交易不會發生在“製度真空”中,市場經濟也不能離開由國家維持的有效的法律、法規和製度而存在。離開政治體係為其製定的遊戲規則和經濟活動框架,市場機製就不能有效發揮作用,經濟體製也就無法正常運行。為此,政府要為諸如合同的執行,為貨幣、度量衡、公司章程、破產、專利、版權等提供標準,並通過國家的強製力來保障實施。

2.價格管製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雖然大部分商品的價格由供求關係所決定,但是市場自發調節的價格又有盲目性,對經濟不一定最有利,也不一定符合社會的長遠利益。例如當農產品過剩時,農產品的價格會大幅度下降,這種下降會抑製農業生產。政府通過支持價格或對有些商品實行最高限價,對那些關係到國計民生的物品(如糧食、棉花、石油等戰略物資)進行價格管製。比如在美國,交通運輸、銀行保險、能源和農業部門的價格就是由獨立管製機構根據規範化的定價方法來製定的。

3.維護公平的競爭秩序

市場功能的發揮程度,取決於市場的競爭程度。但是不受限製的競爭有可能導致對競爭的破壞。競爭者有可能會由於兼並形成對市場的壟斷,或就生產、價格、銷售條件等的串謀和協議而結束競爭,以及價格歧視、欺詐行為等,這就需要政府通過製定包括公平交易與價格仲裁法、證券交易法、公司法、反壟斷法和消費者保護措施,以及運用保護和扶持中小企業的政策措施,如提供貸款、銀行擔保、籌集資金等來維護和增進市場競爭。為了防止少數巨型公司和企業集團相互勾結起來操縱市場,秘密分配市場份額,政府必須采取強硬的手段,運用公共權力予以法律製裁,以保證公平競爭的秩序。

4.質量管製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對於商品的質量必須有嚴格的規定,以防止假冒偽劣商品的出現。諸如出售的藥品必須經過藥品管理部門的批準,肉類必須符合國家的質檢標準,各種車輛必須符合交通管理部門的安全條例等等。政府通過質量管製,以保證人們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