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組織體製是指行政係統內部圍繞行政職責的劃分、權限的分配、機構的設置及其機構間隸屬關係而形成的一套製度化的關係模式。對這一界定的理解包括以下內容:
其一,職責劃分是起點,它是依據實際的管理需要對所管轄的公共事務按業務性質及管理職能所作的劃分。
其二,權限的分配。職責需輔之權限才能實現,兩者的關係是,履行職責是前提和目的,分配權限是手段和工具。權限分配包括縱向與橫向兩種類型,其核心是縱向權力的劃分和配置,也就是集權和分權的關係問題。
其三,機構設置是職能與權限相一致的載體和外在表現形式,是責任主體和權力主體的統一。不同的機構設置使行政係統分化為權責各異的工作部門。
其四,隸屬關係主要是從權限分配的角度來規定各機構間的相互地位關係。如各機構間是領導與被領導關係,還是監督保證關係。隻有這些關係確定之後,各機構間才能有條不紊、協調地活動起來。
行政組織體製是國家政治體製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發揮行政組織整體效能的關鍵,它直接關係到行政組織中責、權的實施方式和運作的製度框架。以行政權力的歸屬為核心,按照不同的劃分標準,行政組織體製的基本形式有:集權製與分權製、首長製與委員製、矩陣組織體製。
一、集權製與分權製
單一的行政機構是無法開展工作的。與行政組織縱向結構和橫向結構相一致,各個行政機構之間的相互關係分為兩大類。一類是上下隸屬關係,另一類是平行協商(協調)關係。無論是機構間的上下隸屬關係,還是平行協商(協調)關係,其權責的劃分都有一套製度規定來加以確定。鑒於行政組織體製特別需要注重行政權力的分配和使用問題,重視和發揮上層、下層兩種積極性,而行政機構的平行協商關係技術色彩較濃,因此,上下級行政權力間的集權與分權問題是行政組織體製的關鍵性問題。
集權製和分權製是按照行政權力的歸屬及範圍來劃分的,表明的是上下級隸屬關係的程度。集權製是指所有主要權限都由上級掌握,上級通過固定渠道和方式,直接控製和指揮行政下級的幾乎一切活動,行政的所有重大決策均由上級機構決定,下級機構處於受控和服從地位,沒有或很少有自主權,完全按照上級機構的法令或指示被動地從事各項管理活動。顯然,集權製下要求把組織內外所有信息都輸入一個中心,由它做出決策,共同行動,有利於整體優化,因而具有政令統一,標準一致,統籌兼顧,力量集中,層級節製,指揮靈便和符合行政統一原則的優點。但是,所有信息輸入一個決策中心,然後加工處理做出指令,必然費時較多,易於貽誤時機,落後於形勢,也不適於因地製宜。另外,集權製忽視了管理中的另一重要原則———調動人的積極性,下級處於完全被動狀態,消極待命,惟命是從,積極性不利於發揮。可見,集權製往往使一個行政體係趨於僵化,缺少彈性,導致文牘主義。
與集權製相反,分權製是按照一定的原則與方式把行政權分配給下級,下級機構在其管轄範圍內有自主決定權,上級機構對下級機構在其權限內決定的事項不予幹涉,僅是處於監督地位。分權製的特點是,下級機構對上級有明顯的獨立性,它可按照環境情況和自己的價值觀念行使法定決策權,對本機構活動範圍和活動方式進行選擇,並按選擇結果調配人力、物力、財力。分權製的優點在於組織的運行有較大靈活性,容易抓住機遇,及時解決麵臨的問題;分權分工,防止和避免上級專斷與獨裁;因地製宜,靈活權變,對外界環境適應性強;分級治事,分層負責,有利於下級充分發揮積極性和創造性,對整體組織興旺發達起重要推動作用。但是,若權力過度分散,不利於統籌規劃、政令統一,甚至導致組織四分五裂,影響整體行政效能。
集權與分權在理論上可以抽象地作兩極討論,而在實踐中,絕對的集權與絕對的分權是不存在的,它永遠是一個程度問題。關鍵要分清哪些方麵要集權,哪些方麵權力要分散,要根據環境要求與挑戰,確定集權、分權的具體內容及程度,尋找一個適當的形式。就一般情況來看,凡是涉及全國整體利益和宏觀管理方麵,對經濟社會發展全局具有普遍影響和意義的事項如宏觀調控權、貨幣發行權等;凡屬政法方麵的重大事務,如立法、軍事、外交、國家安全、公安等權力,主要應歸於中央。凡是在特定的社會變動不穩的曆史時期,中央集權的程度也比較高;在多民族國家中,中央集權的程度比較低,這出於對各民族自治權的尊重。至於那些與地方利益有關的事務,如各地區的社會經濟發展規劃、地方性基礎設施建設、文化教育事業、生活福利、治安與秩序等等,則應分權歸地方管理,中央不予過多幹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