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33年英國政府各部開始實行官職的考試補缺製度。1853年英國議會派遣麥克萊等三人組成委員會調查東印度公司的用人製度。該委員會在調查報告中明確提出了要摒棄用人製度上的“恩賜”主義,實行考試任用製度。1854年,英國財政部高級官員查裏斯·屈威廉和斯坦福·洛斯克特對英國文官進行了全麵調查,提出了著名的《關於建立英國常任文官製度的報告》。報告建議設立常任文官製度,包括考試、錄用文官、重視文官的專業水平、提拔優秀文官等等。英國政府以樞密院令的形式公布了這個報告,並決定成立了三人委員會負責文官的考試、錄用事宜。1870年,英國政府又頒布了第2號樞密院令,對文官的考試、錄用、等級結構等重要原則做了進一步的確定和完善。至此,世界近代史上的第一個文官製度在英國正式確立。
美國公務員製度的建立,經曆了和英國大體相同的情況。建國後的美國,政治上實行多黨製,但“政黨分肥製”所帶來的政局不穩和官員素質低下問題絲毫不遜色於英國。例如1841年,哈裏森當選美國總統,一個月後便因忙於職位分配勞累而死;1861年,林肯當選總統,分官使他筋疲力盡,他形容說“如果前院起火,我都無法去救”。1881年,因分官不均,導致菲爾德總統被刺事件發生,使資產階級異常震驚,為了克服“政黨分肥”的種種弊端,1883年1月,美國國會正式通過了由議員彭德爾頓提出的《文官製度法案》(史稱《彭德爾頓法》),該法確立的原則主要有:用功績製取代分肥製;文官實行公開考試,擇優錄用;文官為職業官員,除非瀆職,不得被解雇;文官不得參與政治活動,在政黨政治中必須保持中立;依法成立三人文官委員會,負責聯邦文官的統一管理活動。
與英美不同,法國、德國和日本在曆史上都曾存在過強大的中央集權官僚體製。法國在拿破侖統治時期就建立了龐大的官吏隊伍,德國在“鐵血宰相”俾斯麥執政時期建立了中央集權政府體製,日本在明治維新之後,建立了以天皇為權力中心的中央集權的官僚體製。1946年,法國頒布了統一的公務員法,開始將公務員的管理納入法製化的軌道;1947年日本通過了《國家公務員法》,其主要內容有文官實行公開考試,擇優錄用,實行功績製等;1949年,聯邦德國製定了《德意誌聯邦共和國基本法》,對帝國的官吏製度進行了一係列改革,確立了“考試用人”、“機會均等”、“文官常任”等原則,1950年又頒布了《德意誌聯邦共和國公務員法》,形成比較完整的現代公務員製度。
三、西方公務員製度的發展
20世紀50年代以來,西方公務員製度獲得了較大程度的發展。
眾所周知,第二次世界大戰後,西方國家經濟在工業生產、國際貿易等方麵獲得了穩定的發展,科學技術日益成為經濟發展的主要動力。尤其是20世紀60年代以後,新的科學技術革命蓬勃興起,西方國家開始進入所謂的“信息社會”或“後工業社會”。科技革命不僅推動了社會經濟的飛速發展,而且給政府管理以極大的影響,政府管理手段越來越走向辦公自動化和電子計算機化,公務員越來越趨向職業化和專門化。在此情況下,傳統的公務員製度在許多方麵相對落後,不能適應新的挑戰的需要。為此,西方一些國家著手對公務員製度進行改革,從而促進了公務員製度的大發展。
在英國,1968年,以蘇塞克斯大學名譽副校長福爾頓勳爵為首的12人委員會提出了改革文官製度的報告。這份報告共158項,主要內容有:精簡文官層次,打破行政官員係統的封閉性,建立開放的、統一的分類製度;成立文官事務部,代替財政部行使文官管理權限,改革對文官的管理辦法;重視專家和專業技術人員的作用;成立文官學院,專門從事對文官的培訓和繼續教育工作等等。報告建議具體,操作性強,其中大部分建議被采納和實行,大大推動了英國公務員製度的發展。
在美國,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國會通過了一係列有關公務員製度的法律,其中職位分類是最為重要的法律之一。職位分類注重職位的性質和對職位的工作要求,強調職位與責任、職位與能力的有機統一,職位分類的實行,有助於科學地選拔人才,有利於提高公務員的素質和政府的工作效率。1978年 10月,卡特政府提出並由國會通過了《公務員改革法》,對聯邦政府公務員製度進行了重大改革。這次改革的主要內容包括:確立九項成績製原則;改革人事管理機構;推行成績工資;改革考核製度等,其核心是推進按工作表現付酬的成績製,以達到提高政府管理效率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