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西方公務員製度的含義
公務員,亦稱文官,譯自英文 CivilServant(單稱)或 CivilService(群體總稱),在美國還被稱為“政府雇員”,即英文 GovernmentEmployee,一般是指經過公開考試被政府擇優錄用,在中央及地方行政機構中長期固定地擔任文職工作並具有一定等級的工作人員。
在不同國家裏,文官的概念各有其特定的範圍。通觀各國公務員製度,其範圍大體可歸納為以下三種類型:
第一是小範圍的,僅指中央政府係統中非選舉產生的和非政府任命的事務官或常任文官,英國及許多英聯邦國家如馬來西亞、澳大利亞等國屬於這種類型。其中尤以英國最為典型。按照英國有關法律規定,文官就是指在中央政府中除“政務官”以外的所有工作人員,即上自常務次官,下指清潔工。由選舉或政治任命產生的議員、首相、部長、國務大臣、政務次官、政治秘書和專門委員會等政務官以及法官、軍人等不包括在文官範圍之內。
第二是中範圍的,指中央政府機關中的所有公職人員,包括政務官和事務官。美國、加拿大等國屬於這種類型。美國文官有廣義和狹義兩種不同劃分。廣義的劃分是指與軍人相區別的所有政府雇員。包括總統、州長、部長、副部長、助理部長、獨立機構的長官等政務官和行政部門的所有文職人員,而立法部門的議員及國會雇傭的職員和司法部門的法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員、軍隊的軍官及文職人員等不包括在文官範圍之內。狹義的劃分僅指除選舉和政治任命產生的高級官員以外的政府行政部門的文職人員,即職業文官。但其範圍比英國的常任文官所包括的人員更廣泛,還包括公共事業單位的人員和政府經營的企業單位的管理人員。
第三是大範圍的,包括從中央到地方的政府機關的公職人員、國會除議員以外的工作人員、法官、檢察官、國有企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等。法國和日本等國基本屬於這種類型。在法國,文官指國家機關的全體人員。在日本,把公務員(日本稱“公務員”)分為兩種。一種是“國家公務員”,指在中央政府機關、國會、法院、國立學校和醫院以及國有企事業等單位供職的所有人員;一種是“地方公務員”,指在地方政府機關、立法機關、法院、地方政府經營的企事業等單位供職的所有人員。
盡管西方各國對公務員稱謂不同,範圍各異,但基本上是指通過非選舉程序而被錄用擔任政府職務的國家工作人員。具體可從以下三個方麵理解:
第一,公務員都是按照國家法律規定,通過一定程序而任用的人員,他們與國家的關係不是契約關係;
第二,公務員都是執行國家公務的人員,其服務對象是國家,與其他社會職業是根本不同的;
第三,公務員行使國家行政權力,在執行國家公務時代表國家,因而必須依法行政。
所謂公務員製度就是指由法律或法令規定的有關文官的考試、錄用、考核、任用、獎懲、培訓、工資、福利和退休等方麵的各項管理製度的總稱。
二、西方公務員製度的產生
西方公務員製度最早起源於英國,是隨著資本主義政治、經濟不斷發展而逐步建立和發展起來的。
在中世紀,英國實行封建專製製度,國王集立法和行政大權於一身,所有官員都是國王的臣仆,一切聽命於國王,官吏的任命和升遷完全取決於門第出身和對國王的忠誠,而個人的品德和才學則無足輕重。這種人事行政製度就是所謂的“恩賜官爵製”。17世紀80年代末期,英國資產階級革命取得最後勝利,並確立了君主立憲製度。國王權力受到極大削弱,議會成為國家最高權力機關。隨後建立了兩黨輪流執政的政治體製。在議會中占多數席位的黨派掌握了對政府中重要官員的任免權。於是,在議會選舉中取勝而上台的黨派,便把政府官職看作是“戰利品”,合法地、公開地進行論功行賞,加以分配,這就是所謂的“政黨分肥製”。隨著執政黨的不斷更替和內閣的頻繁變遷,政府行政工作人員不斷的大換班,引發政治周期性的震蕩和資產階級的重重矛盾,嚴重損害了資產階級的整體利益。這一現實促使資產階級下決心改革舊的官吏製度,探索新的人事行政製度。
英國公務員製度的建立經曆了一個漫長的過程。早在1805年英國財政部就設立了常務次官,隨後一些重要部門也相繼設立常務次官,到1833年政府所有部門都設立了常務次官。“政務官”和“事務官”兩大類的“兩官分途”體製由此發軔。政務官包括各部大臣、副大臣和政務次官,負責製定政策,並隨政黨進退而進退;事務官包括常務次官、副常務次官、助理次官等,負責執行政策,不與內閣共進退。這一做法,有效地保證了政府工作的連續性和政局的穩定性。與此同時,這一時期,英國許多政治性報刊開始不斷刊登介紹中國錄用官吏的程序和做法,主張實行中國式的文官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