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行政領導體製(2 / 2)

這種行政領導體製在特定的曆史條件下,曾經發揮過積極的作用。但其缺陷也是顯而易見的。主要是缺乏明確的個人負責製,遇到責任互相推諉,遇到權力互相爭奪,存在著永遠扯不完的皮,這就與作為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實際承擔的任務和職責很不相稱。為此,1982年 12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五屆五次會議通過的憲法明確規定,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實行首長負責製。在中央,國務院實行總理負責製,各部、委實行部長、主任負責製;在地方,各級政府分別實行省長、自治區主席、直轄市市長、自治州州長、市長、縣長、區長、鄉長、鎮長負責製。

行政首長負責製,集首長製與合議製的優點於一體,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其基本特點是責任主體的單一化,責任明確,事權集中,分工合作,反應迅速,效率較高。

需要指出的是,行政首長負責製與民主管理並不矛盾,而是緊密相關,相輔相成的。實行行政首長製並不排斥集體領導,政府組織法規定,政府中的重大問題,須經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討論決定。

對於行政首長負責製,還需要搞清以下一些基本問題,即行政首長包括哪些領導職務?行政首長有哪些職權?負什麼責任?對誰負責?

行政首長包括兩大類:一是法定的首長。即由憲法和國務院組織法、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規定的行政領導。主要有:國務院總理、國務院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省長、自治區主席、直轄市市長;市長、州長;縣長;區長、鄉(鎮)長等。二是推定的首長。即雖然沒有法律、法規的明文規定,但其所在機構具有行政管理權限和職能,負責領導和管理全國或地方某一方麵的行政事務,可以自己的名義在其權限範圍內發布全國或區域遵照執行的規範性文件。屬於這類情況的有國務院全體會議的有關組成人員,國務院直屬機構的正職領導,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成部門的正職領導,地方政府根據地區行政管理需要設立的與中央政府不完全對口的部門、機構和其他行政機構的正職領導,地方行政區域內國務院有關部門的分支機構或者垂直領導機構或派出機構的正職領導,其他具有全國或地方行政管理權限、職能的行政機構的正職領導。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行政首長的職權、職責,因其所處的行政層次高低而存在著較大的差異。一般來說,層次越高,職位越高,職權越大,責任越重。但其共同的主要職權是:領導本級政府的工作;通過辦公機構負責處理日常工作;召集和主持本級政府的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執行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決定;地方各級政府還要執行上一級國家行政機關的決定。

行政首長的權力來源何處,由誰授予,就應對誰負責。具體來說,首先要向人民負責,一切國家機關的權力均由人民授予,享有和行使行政權的所有國家行政機關及其首長都應向廣大人民群眾負責,自覺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其次要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負責。人民代表大會是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代表機關,國家行政機關是人大的執行機關,要對其負責,向其報告工作,受其監督;再次要向國務院負責,向上級國家行政機關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都是國務院統一領導下的國家行政機關,都必須服從國務院領導,對國務院負責;地方各級政府還要對上一級國家行政機關負責,報告工作,受其監督。最後政府部門首長要向本級政府負責。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所屬各工作部門,其部門首長要向本級人民政府負責。

行政首長應主要負以下責任:一是國家公務員的責任。行政首長是國家公務員,應當承擔國家公務員的責任,包括接受辭退、行政處分,承擔行政賠償,承擔刑事法律責任等。二是政治責任。行政首長作為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領導者,作為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執行者,應承擔政治上的責任和義務。如維護和鞏固國家政權;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同一切分裂祖國,企圖反對和顛覆政府,破壞安定團結的勢力和言行作鬥爭等等。三是行政責任。行政首長作為行政主體,違反行政法律規範給社會造成一定危害,尚未構成犯罪的應承擔行政責任。四是領導責任。行政首長要對所管轄的公共事務承擔領導責任和相應的後果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