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此之外,我國還存在著外援支出、債務支出等轉移性支出項目,這些也都屬於公共支出管理的重要方麵。
三、政府采購管理
政府采購,也稱公共采購,是指政府機構為了履行職責需要,以購買、租賃、委托或雇用等方式,獲取貨物、工程或服務的活動。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公共產品與服務,同時為了履行職責,它本身也是社會產品與服務的最大消費者。采購是政府內部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涉及到財政的支出和利益的輸送,如果管理不當與運作不規範,就會影響政府各部門功能的發揮,造成公務人員的貪汙腐化行為。因此,世界各國非常重視政府采購,具有法定的程序和規範的方法。
政府采購製度最早形成於18世紀西方市場經濟國家,例如美國在1761年就製定了《聯邦采購法》,對政府采購行為作出了嚴格的規定。20世紀70年代以來,隨著公共支出管理日益受到重視,政府采購被廣泛采用,並日益呈現出國際化的發展趨勢。1979年,關貿總協定東京回合談判製定了《政府采購守則》。旋即,關貿組織在烏拉圭回合談判期間又對《政府采購守則》的內容進行了大幅度的調整與修改,形成了後來世界貿易組織的《政府采購協議》,協議於1996年元月1日正式生效。我國推行政府采購製度開始於 20世紀 90年代後期,從 1996年到 1998年,全國共有個 23省(市、區)的 373個地(市)開展了政府采購工作。1999年4月21日,國家財政部製定的《政府采購管理暫行辦法》開始實施,2003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正式生效。
政府采購主體包括主管機關、采購機關、中介機關和供應商。主管機關通常是指財政部門或者專門設立的采購政策辦公室,負責政府采購政策、原則和方法的製定,采購過程的監督。采購機關是指政府采購的具體實施部門,可分為本級政府統一提供采購服務的集中采購機關和自行組織小額采購或非通用商品采購的各政府部門。中介機構是指有招標資格和能力的政府采購業務代理組織。供應商是指符合政府采購資質,向采購機關提供貨物、工程和服務的企業或個人。
綜觀世界各國政府采購實踐,大體分為分散采購、集中采購和聯合采購三種模式。
分散采購通常是針對那些不存在任何標準化的購買準則、小額的商品或服務。分散采購適合於高度專業部門以其專業知識分辨采購物品和服務的品質,更好地適應其業務需要;但不足是不易產生標準化采購作業指導,缺乏專門部門負責采購驗收,容易造成內部控製的漏洞。
集中采購是由政府專門機構按照規範的程序和標準,統一采購大額的商品和服務。集中采購有利於節省采購成本,減少各部門個別采購可能造成的不當行為,建立起有效率的采購管理和監督製度,但集中采購由於必須經過規定的程序,采購周期相對比較長,不利於緊急情況和突發事件下發生的采購需求。
聯合采購是指各有關機關聯合起來共同采購某種商品和服務。聯合采購可使采購機關采購到較低價格的商品和服務,節約采購成本,同時對廠商也有較大的選擇餘地。不足是參與采購的機關勢必要放棄部分彈性,因配合聯合采購的時間而改變其操作方式,且有可能增加運輸成本。
思 考 題
1.簡述公共財政管理的概念、內容和地位。
2.簡述公共預算的模式和管理過程。
3.簡述政府收費管理。
4.簡述公共支出的目標和內容。
5.簡述政府采購製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