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監督的概念
“監督”一詞,在漢語中大體有兩層意思:一是監察和督促。《後漢書·荀彧傳》:“古之遣將,上設監督之重,下建副二之任。”意思是說,古代派兵打仗,一般在最高統帥旁邊設若幹官員,負責監察和督促元帥按皇帝的命令用兵;二是古代官名。如清代設十三倉監督,崇文門左右門翼監督等等。在英語中,“監督”一詞“supervision”是一個複合詞,其中“super”,是“在上”的意思,“vision”,是“看”的意思,二者合起來就是上對下的觀察、指導和控製的意思,與漢語中“監督”的含義大體差不多。
所謂行政監督是指在公共行政管理過程中所進行的監察、督促和控製活動,是各類監督主體依法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國家公務員在執行公務和履行職責時各種行政行為所實施的監察、督促和控製活動。
按照監督主體的不同,行政監督有廣義和狹義之分。
所謂狹義的行政監督,是指以行政機關為主體的監督,即行政機關內部自身的相互監督,包括上級行政機關和行政領導者對下級行政機關及其國家公務員行政行為的監察、督促和控製;下級行政機關和國家公務員對上級行政機關和行政領導者行政行為的觀察、批評和建議;還包括行政監察部門對所有行政機關及國家公務員的監察和督促、審計部門對行政機關財政財務運行情況的審計等等。
所謂廣義的行政監督,是指以行政機關為客體的監督,即除了行政機關內部監督之外,還包括執政黨、國家權力機關、國家司法機關、社會團體、人民群眾和新聞輿論等方麵通過各種渠道和途徑,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國家公務員的各種行政行為所進行的監察、督促和控製。
二、行政監督的構成要素
行政監督的構成要素包括監督的主體、客體、內容和標準等四個方麵。
1.行政監督主體
如果離開真實的主體,沒有有效的製度和完善的機構作為載體,那麼,對行政機關及其行政人員的監督就成為一句空話。當然,不同的曆史時期和不同性質的國家,具有不同的行政監督主體。從某種意義上說,對行政監督主體地位的確立體現了民主程度的差異。中國現階段的行政監督主體,包括國家的行政監督和社會的行政監督兩個方麵。其中國家的行政監督有立法機關、司法機關以及行政機關、行政監察和審計部門等。社會的行政監督包括各種社會力量,如政黨組織、社會團體、公民和新聞媒體等。
2.行政監督客體
行政監督主要是針對行政行為和行政權力的監督,而行政行為和行政權力的載體是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國家公務員,所以行政監督的指向和客體應當是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國家公務員。依法擁有行政管理權力、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的非行政組織及其工作人員,也屬於行政監督的客體。
3.行政監督內容
行政監督主體不是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國家公務員的任何行為進行監督,而隻是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國家公務員在執行公務和履行職責時的失範行為和失效行為進行監督。所謂失範行為是指行政權力的使用者違反了法律的有關規定;失效行為是指在行政權力的運行過程中,盡管投入了相當多的人力、物力和財力,但仍然沒有達到既定目標,行政效率低下等等。政府的違法行為和效率狀態構成了行政監督的基本內容。
4.行政監督標準
行政監督內容的廣泛性決定了監督標準的多維性。綜觀古今中外的行政監督,其標準主要來源於以下幾個方麵:一是憲法標準。以國家憲法為標準,監督行政機關及其國家公務員製定的規章、製度、命令是否符合憲法的基本精神和有關規定,以及行政機關及其國家公務員的行政行為是否符合憲法精神,是否同憲法的規定相抵觸。二是法律標準。以國家權力機關製定的各類法律為準繩,監督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國家公務員遵循和執行法律的情況。三是紀律標準。為了保證行政機關的有效運轉,不僅需要一定的憲法和相關法律規定,而且還需要大量的針對具體政府部門的紀律和製度。如《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中規定的國家公務員的紀律及行為規範,以及政府有關部門製定的工作紀律和規章製度等,所有這些紀律和製度無疑也是對國家行政機關和國家公務員進行監督的重要依據。四是公共政策標準。公共政策是政府製定的調節社會利益關係,推動社會經濟發展,規範社會成員行為的規定、準則和策略等。執行政策是國家公務員的基本職責,違反政策的行為必須受到追究和製裁。此外,還有職業道德標準、合理性標準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