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過長達六年的訴訟,深圳市規劃國土局被判為自己的違法行政行為支付870萬元的巨額國家賠償,深圳中院最近予以強製執行。這一案件也成為自《國家賠償法》1995年實施以來實際執行金額最高的國家賠償案。
信賴產權證卻致巨額貸款血本無還
1995年5月,百勝珠寶(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百勝公司”)向深圳有色金屬財務公司申請貸款870萬元,期限3個月,月利率為9.08‰。按常規方式,本次貸款以不動產抵押做擔保,百勝公司將其擁有的位於深圳上梅林的工業廠房第一、第二層及其使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給財務公司,房地產證書編號為“深房地字第0059524號”。為此,雙方到深圳市規劃國土局(以下簡稱“國土局”)辦妥了抵押登記手續,在房產證的“他項權利摘要”一欄內清楚地載明:“抵押權人為深圳有色金屬財務公司”。這表明,該抵押物在此之前沒有抵押給其他人。
深圳有色金屬財務公司(以下簡稱“財務公司”)係大型國有企業中國有色金屬總公司的下屬機構,屬於非銀行性質的國有金融機構,根據央行和有關部門批準,該機構可以從事集團公司內部各成員單位之間的人民幣存貸款業務、對特區內的企業提供中長期貸款業務。
三個月貸款期限屆滿後。百勝公司未能按期償還貸款。多次催收未果,財務公司於1996年1月向深圳市中級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就在該案審理期間,百勝公司的另一債權人深圳發展銀行突然向深圳中院申請百勝公司破產,使百勝公司債務糾紛案件全部轉入破產程序。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在對破產企業進行清算時,對該企業所欠的債務,如有抵押的,則債權人依法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無抵押的普通債務。根據破產企業最後的拍賣所得,債權人按比例公平分配。據此,財務公司持百勝公司的抵押貸款合同,向法院申請了抵押優先受償權。
但是,就在這節骨眼上,又一個債權人中國農業銀行嘉賓路支行卻向深圳中院提出,財務公司不享有抵押優先受償權,理由是,百勝公司抵押給財務公司的房地產,早在1982年8月就已經抵押給該銀行。
財務公司大為震驚。如果這一行為屬實,就是同一不動產重複抵押!百勝公司與財務公司的抵押合同是經過深圳市國土局登記的,但不管是國土局還是百勝公司,都沒有向財務公司告知這一房地產已經抵押給農業銀行。
隨後,深圳中院發出民事裁定書,認定破產企業百勝公司所擁有的上述房地產的地上建築物及土地使用權,在持有“深房地字第0059524號”房地產證之前,已持有“深房地字第0080978號”房地產證,並已將該證所記載的同一地塊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給農業銀行嘉賓路支行,這一抵押事項合法有效;而0059524號房地產證係重複辦證,不符合法定條件,從而導致據此形成的抵押事項無效。
深圳中院作出了一項對財務公司近乎殘酷的裁定:財務公司主張的有關上梅林工業大廈一、二層及相應土地使用權的抵押無效,所申報的870萬元人民幣為無抵押債權。同時,深圳中院還裁定,百勝公司破產案因“破產財產不足以支付破產費用”,終結破產程序。
財務公司終於明白,百勝公司以“0059524號”房地產證項下的房地產作抵押貸款870萬元,不過是空手套白狼而已!麵對已經破產的百勝公司,870萬元血本無歸似乎已成定局。
國家賠償成了最後的依靠
百勝公司破產後,財務公司於1998年6月對深圳市國土局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法院確認被告為同一房地產重複發證、重複抵押登記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並賠償由此違法行為給原告帶來的870萬元貸款本金和290多萬元的利息(截至訴訟時)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