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就是國家司法機關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解決各種爭議案件的活動。根據訴訟所要解決的實體問題的不同和因此產生的訴訟形式的差異,訴訟一般分為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三種。
刑事訴訟是指公安司法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在有關人員的參加下,依照法定程序,查明犯罪、懲罰罪犯的活動。
民事訴訟是指人民法院在有關人員的參加下,依照法定程序,審理和解決民事、經濟糾紛案件的活動、程序和製度。
行政訴訟是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民告官”行政案件的活動。
上述三種訴訟,均有一個活動的過程,每一種訴訟都是由不同的訴訟階段組成的。比如,刑事訴訟(公訴案件)分為立案、偵查、提起公訴、審判、執行五個階段。民事訴訟分為起訴、受理、審理前的準備、開庭審理、作出判決、執行幾個階段。行政訴訟則包括起訴、受理、審理幾個重要階段。在這些訴訟過程中,當事人依法享有的各種權利,稱為訴訟的權利。
訴訟權利是每一位訴訟當事人所享有的權利,未成年人在訴訟中依然享有法律規定的訴訟權利。而且在不同的訴訟中,未成年人作為當事人依法享有不同的訴訟權利。概括地說,未成年人享有的訴訟權利主要有:
(1)以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
(2)申請審判人員等回避的權利;
(3)參加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的權利;
(4)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審判決有上訴的權利;
(5)對於人民法院作出的具有給付內容的判決,有向人民法院申請強製執行的權利;等等。
上述訴訟權利是未成年人在三種訴訟中均享有的權利。除此之外,在不同的訴訟中,未成年人還依法享有廣泛的特殊的訴訟權利,詳細內容見以下各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