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了未成年人享有的廣泛的權利,包括受教育的權利、人身權利、財產權利、訴訟權利等。當未成年人這些合法權利受到侵害後,未成年人本人或其監護人應當運用法律手段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利。這些法律手段主要有以下幾種。
(1)向有關主管部門申請解決
如未成年人無故被校方開除學籍,可向有關教育管理部門申請解決;被有關單位雇用為童工的,可向有關勞動部門申請解決,等等。
(2)向公安機關報案
如未成年人的身體遭受侵害(被毆打、強奸、傷害等),應立即向當地派出所或公安局報案,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責任。遇有緊急情況,應撥打“110”報警電話。
(3)向人民檢察院提出控告
如未成年人遭受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複陷害、非法搜查的侵害後,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檢察院提出控告。
(4)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訴訟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成員虐待後,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由法院刑事審判庭按照刑事自訴案件的審判程序進行審理和判決。
(5)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未成年人因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與他人發生糾紛後,如繼承權被剝奪、被人打傷後的醫療花費需由他人賠償。父母離婚後自己無人撫養等,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起訴,請求法院追究侵權者的民事責任。
(6)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按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未成年人對有關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而產生行政爭議時,可向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起訴,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比如,某兒童被拐賣,該兒童或其家長請求公安機關予以解救和保護,公安機關置之不理或拒絕保護,就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控告公安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