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三 重慶市中小學生人身傷害(1 / 1)

預防與處理條例(節錄)

(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條 學校應當加強對學生傷害事故的防範,並履行下列職責:

(一)開展體育、實驗和其他教育教學活動,應當符合國家、省課程計劃、課程標準和教學要求,並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二)組織學生參加勞動、實習、考察等社會實踐活動以及文化娛樂和其他集體活動,應當與學生生理、心理特點相適應,符合安全、衛生要求,專人負責,並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三)提供與學生的學習、生活有關的物品和服務,應當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安全、衛生標準;

(四)對所選擇的實習單位和向學生提供設施、設備、物品和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審查其是否具備相應的資質和必要的安全保障條件,提供的設施、設備、物品、服務是否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安全、衛生標準;

(五)在具有危險性的教育教學、生活服務設施設備上和校內施工區域,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並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六)加強安全檢查,對存在安全隱患的設施設備,應當停止使用,及時采取防護、警示措施並予以維修或者更換;

(七)對有危險性的設施設備、教學科研實驗儀器、輻射材料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應當建立健全使用和管理製度,存放於安全地點,指定專人保管,並對產生的有毒有害廢棄物統一收集、分類貯存,交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運輸、處理;

(八)對因患有疾病或者其他原因不適宜從事教育教學及輔助工作的教職員工,應當及時調離相應的工作崗位;

(九)依法履行消防職責,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十)建立健全校車及其駕駛人安全管理製度,校車及其駕駛人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

(十一)建立學校門衛管理等內部安全保衛製度,由專職保安或者能夠切實履行職責的人員擔任門衛和其他保衛人員,對進入學校區域的來訪人員和車輛加強管理;

(十二)建立學生請銷假製度,對學生請銷假進行登記;

(十三)建立健全住宿學生管理製度和安全保護措施,做好住宿學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護工作;

(十四)對監護人書麵告知以及學校自行發現的有特異體質或者疾病不適宜參加某種教育教學活動的學生,給予必要的照顧,對不適宜在校學習的學生,建議其請假或者休學;

(十五)對在教育教學活動期間以及學校負有管理責任的校舍、場地、其他教育教學設施、生活設施內突發疾病或者人身受到傷害的學生及時予以救助;

(十六)改變放學時間以及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學生有未到校、擅自離校等與學生人身安全直接相關的情形時,及時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

(十七)發現學生行為可能危及自身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應當及時予以製止;

(十八)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公共事件時,啟動應急預案,及時采取搶險、救助、防護措施,優先保護學生人身安全;

(十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