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了保障母親和嬰兒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質,根據憲法,製定本法。第二條國家發展母嬰保健事業,提供必要條件和物質幫助,使母親和嬰兒獲得醫療保健服務。

國家對邊遠貧困地區的母嬰保健事業給予扶持。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母嬰保健工作。母嬰保健事業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四條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主管全國母嬰保健工作,根據不同地區情況提出分級分類指導原則,並對全國母嬰保健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配合衛生行政部門做好母嬰保健工作。第五條國家鼓勵、支持母嬰保健領域的教育和科學研究,推廣先進、實用的母嬰保健技術,普及母嬰保健科學知識。

第六條對在母嬰保健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和在母嬰保健科學研究中取得顯著成果的組織和個人,應當給予獎勵。

1.婚前保健

第七條醫療保健機構應當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務。婚前保健服務包括下列內容:

(一)婚前衛生指導:關於性衛生知識、生育知識和遺傳病知識的教育;

(二)婚前衛生谘詢:對有關婚配、生育保健等問題提供醫學意見;

(三)婚前醫學檢查:對準備結婚的男女雙方可能患影響結婚和生育的疾病進行醫學檢查。

第八條婚前醫學檢查包括對下列疾病的檢查:

(一)嚴重遺傳性疾病;

(二)指定傳染病;

(三)有關精神病。

經婚前醫學檢查,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出具婚前醫學檢查證明。

第九條經婚前醫學檢查,對患指定傳染病在傳染期內或者有關精神病在發病期內的,醫師應當提出醫學意見;準備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暫緩結婚。

第十條經婚前醫學檢查,對診斷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嚴重遺傳性疾病的,醫師應當向男女雙方說明情況,提出醫學意見;經男女雙方同意,采取長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結紮手術後不生育的,可以結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禁止結婚的除外。

第十一條接受婚前醫學檢查的人員對檢查結果持有異議的,可以申請醫學技術鑒定,取得醫學鑒定證明。

第十二條男女雙方在結婚登記時,應當持有婚前醫學檢查證明或者醫學鑒定證明。第十三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製定婚前醫學檢查製度實施辦法。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婚前醫學檢查應當規定合理的收費標準,對邊遠貧困地區或者交禱確有困難的人員應當給予減免。

孕產期保健

第十四條醫療保健機構應當為育齡婦女和孕產婦提供孕產期保健服務。孕產期保健服務包括下列內容:

(一)母嬰保健指導:對孕育健康後代以及嚴重遺傳性疾病和碘缺乏病等地方病的發病原因、治療和預防方法提供醫學意見;

(二)孕婦、產婦保健:為孕婦、產婦提供衛生、營養、心理等方麵的谘詢和指導以及產前定期檢查等醫療保健服務;

(三)胎兒保健:為胎兒生長發育進行監護,提供谘詢和醫學指導;

(四)新生兒保健:為新生'兒生長發育、哺乳和護埵提供醫療保健服務。

第十五條對患嚴童疾病或差接觸致畸物質,妊娠可能危及孕婦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嚴重影響孕婦健康和胎兒正常發育的,醫療保健機構應當予以醫學指導。

第十六條醫師發現或者懷疑患嚴重遺傳性疾病的育齡夫妻,應當提出醫學意見。育齡夫妻應當根據醫師的醫學意見采取相應的措施。

第十七條經產前檢查,該師發刼或者林疑胎兒異常的,應當對孕婦進行產前診斷。

第十八條產前診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師應當向夫妻雙方說明情況,並提出終止妊娠的醫學意見:

(一)胎兒患嚴重遺傳性疾病的;

(二)胎兒有嚴重缺陷的;

(三)因患嚴重疾病繼續妊娠可能鹿友孕婦生崙安全或I嚴重危害孕婦健康的。

第十九條依照本法規定施行終止妊娠或者結紮手術,盤當經本人同意,並簽署意見。本人無行為能力時應當經其監護X同意,並簽考意見。

依照本法規定施行終止妊娠或者結紮手米的,接查免費服務。

第二十條生育過嚴重缺陷患兒的婦女再次妊娠前,夫妻雙方應當到縣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接受醫學檢查。

第二十一條醫師和助產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有關操作規程,提高助產技術和服務質量,預防和減少產傷。

第二十二條不能住院分娩的孕婦應當由經過培訓合格的接生人員實行消毒接生。第二十三條醫療保健機構和從事家庭接生的人員按照國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出具統一製發的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有&婦和嬰兒死亡以及新生兒出生缺陷情況的,應當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第二十四條醫療保健機構為產婦提供科學育兒、合理營養和母乳喂養,的指導。醫療保健機構對嬰兒進行體格檢查和預防接種,逐步開展新生兒疾病篩查、嬰兒多發病和常見病防治等醫療保健服務。冬技術鑒定

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艮政府可以設立醫學技術鑒定組織,負責對婚前醫學檢查、遺傳病診斷和產前診斷結果有異議的進行醫學技未遽定。

第二十六條從事醫學技術鑒定的人員,必須具有臨床經驗和醫學遺傳學知識,並真有主治醫師以上的專業技術職務。

醫學技術萆定組織的組成人員,由衛生行政部門提名,同級人民政府聘任。

第二十七條醫學技術鑒定實行與當事人有利害關係,可能影響公正鑒定的人員,應當回避。

行政管理;

第二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加強母嬰保健工作,提高醫療保健服務水平,積極防治由環境因素所致嚴重危害母親和嬰兒健康的地方性髙發性疾病,促進母嬰保健事業的發展。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母嬰保健工作。第三十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母嬰保健監測和技術指導。

第三十一條醫療保雔機構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負責其職責範圍內的母嬰保健工作,建立醫療保健工作規範,提高醫學技術水平,采取各種措施方便人民群眾,做好母嬰保健服務工作。

第三十二條醫療保健機構依照本法規定開展婚前醫學檢查,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以及施行結紮手術和終止妊娠手術的,必須符合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條件和技術標準,並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許可。

嚴禁采用技術手段對胎兒進行性別鑒定,但醫學上確有需要的除外。第三十三條從事本法規定的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的人員,必須經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考核,並取得相應的合格證書。

從事本法規定的婚前醫學檢查、施行結紮手術和終止妊娠手術的人員以及從事家庭接生的人員,必須經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考核,並取得相應的合格證書。第三十四條從事母嬰保健工作的人員應當嚴格遵守職業道德,為當事人保守秘密。

6.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未取得國家頒發的有關合格證書的,有下列行為之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予以製止,並可以根據情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一)從事婚前醫學檢查、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或者醫學技術鑒定的;

(二)施行終止妊娠手術的;

(三)出具本法規定的有關醫學證明的。上款第(三)項出具的有關醫學證明無效。

第三十六條未取得國家頒發的有關合格證書,施行終止妊娠手術或者采取其他方法終止妊娠,致人死亡、殘疾、喪失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百三十五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從事母嬰保健工作的人員違反本法規定,出具有關虛假醫學證明或者進行胎兒性別鑒定的,由醫療保健機構或者衛生行政部門根據情節牟予行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取消執業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