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血站對獻血者必須免費進行必要的健康檢查;身體狀況不符合獻血條件的,血站應當向其說明情況,不得采集血液。獻血者的身體健寧條件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血站對獻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為200毫升,最多不得趄過400毫升,兩次采集間隔期不少於6個月。

嚴格禁止血站違反前款規定對獻血者超量、頻繁采集血液。

第十條血站采集血液必須嚴格遵守有關操作規程和製度,采血必須由具有采血資格的醫務人員進行,一次性采血器材用後必須銷毀,確保獻血者的身體健康。血站應當根據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製定的標準,保證血液質量。血站對采集的血液必須進行檢測;未經檢測或者檢測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醫療機構提供。第十一條無償獻血的血液必須用於臨床,不得買賣。血站、醫療機構不得將無償獻血的血液出售給單采血漿站或者血液製品生產單位。

第十二條;臨床用血的包裝、儲存、運輸,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和要求。第十三條醫療機構對臨床用血必須進行核查,不得將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血液用於臨床。

第十四條公民臨床用血時隻交付用於血液的采集、儲存、分離、檢驗等費用;具體收費標準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分製定。

無償獻血者臨床需要用血時,免交前款規定的費用;無償獻血者的配偁和直係親屬臨床需要用血時,可以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免交或者減交前款規定的費用。

第十五條為保障公民臨床急救用血的需要,國家提倡並指導擇期手術的患者自身儲血,動員家庭、親友、所在單位以及社會互助獻血。

為保證應急用血,醫療機構可以臨時采集血液,但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確保采血用血安全。第十六條醫療機構臨床用血應當製定用血計劃,遵循合理、科學的原則,不得浪費和濫用血液。

醫療機構應當積極推行按血液成分針對醫療實際需要輸血,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製定。

國家鼓勵臨床用血新技術的研究和推廣。

第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采集血液的;

(二)血站、醫療機構出售無償獻血的血液的;

(三)非法組織他人出賣血液的。

第十九條血站違反有關操作規程和製度采集血液,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獻血者健康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賠償,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臨床用血的包裝、儲存、運輸,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和要求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血站違反本法的規定,向醫療機構提供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血液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造成經血液途徑傳播的疾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限期整頓,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醫療機構的醫務人員違反本法規定,將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血液用於患者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患者健康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賠償,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臨床輸血技術規範

《臨床輸血技術規範》於2000年6月1日由衛生部發布,同年10月1日起實施。全文38條,是為了規範、指導醫療機構科學、合理用血而製定的規範性文件。《臨床輸血技術規範》對輸血申請,受血者血樣采集與送檢,交叉配血,血液人庫、核對、!!&存、發血,輸血等作了明確規定。

1.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指導醫療機構科學、合理用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和《醫療機構臨床用血管理辦法》(試行)製定本規範。

第二條血液資源必須加以保護、合理應用,避免浪費,杜絕不必要的輸血。第三條臨床醫師和輸血醫技人員應嚴格掌握輸血適應證,正確應用成熟的臨床輸血技術和血液保護技術,包括成分輸血和自體輸血等。

第四條二級以上醫院應設置獨立的輸血科(血庫),負責臨床用血的技術指導和技術實施,確保貯血、配血和其他科學、合理用血措施的執行。

2.輸血申請

第五條申請輸血應由經治醫師逐項填寫《臨床輸血申請單》,由主治醫師核準簽字,連同受血者血樣於預定輸血日期前送交輸血科(血庫)備血。

第六條決定輸血治療前,經治醫師應向患者或其家屬說明輸同種異體血的不良反應和經血傳播疾病的可能性,征得患者或家屬的同意,並在《輸血治療同意書》上簽字。《輸血治療同意書》人病曆。無家屬簽字的無自主意識患者的緊急輸血,應報醫院職能部門或主管領導同意、備案,並記人病曆。

第七條術前自身貯血由輸血科(血庫)負責采血和貯血,經治醫師負責輸血過桓的醫療監護。手術室內的自身輸血包括急性等容性血液稀釋、術野自身血回輸及術中控製性低血壓等醫療技術由麻醉科醫師負責實施。

第八條親友互助獻血由經治醫師等對患者家屬進行動員,在輸血科(血庫)填寫登記表,到血站或衛生行政門批準的采血點(室)無償獻血,由血站進行血液的初、複檢,並負責調配合格血液。

第九-患者治療性血液成分去除、血槳置換等,由經治醫師申請,輸血科(血庫)或有關科室參加製定治療方案並負責實施,由輸血科(血庫)和經治醫師負責患者治療過程的監護。第十條對於池⑴)陰性和其他稀有血型患者,應采用自身輸血、同型輸血或配合型輸血。第十一條新生兒溶血病如需要換血療法的,由經治醫師申請,經主治醫師核準,並經患兒家屬或監護人簽字同意,由血站和醫院輸血科(血庫)提供適合的血液,換血由經治醫師和輸血科(血庫)人員共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