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受血者血樣采集與送檢

第十二條確定輸血後,醫護人員持輸血申請單和貼好標簽的試管,當麵核對患者姓名、性別、年齡、病案號、病室7門急診、床號、血型和診斷,采集血樣。

第十三條由醫護人員或專門人員將受血者血樣與輸血申請單送交輸血科(血庫廣雙方進行逐項核對。

4.交叉配血

第十四條受血著配血試驗的血標本必須是輸血前3天之內的。

第十六條凡輸注全血、濃縮紅細胞、紅細胞懸液、洗滌紅細胞、冰凍紅細胞、濃縮白細胞、手工分離濃縮血小板等患者,應進行交叉配血試驗,機器單采濃縮血小板應人80血型同型輸注。第十七條凡遇有下列情況必須按《全國臨床檢驗操作規程》有關規定作抗體篩選試驗:交叉配血不合時;

對有輸血史,妊娠史或短期內需要接收多次輸血者。

第十八條兩人值班時,交叉配血試驗由兩人互相核對;一人值班時,操作完畢後自己複核,並填寫配血試驗結果。

發血

第二十西條配血合格後,由醫護人員到輸血科(血庫)取血。

第二十五條取血與發血的雙方必須共同查對患者姓名、性別、病案號、門急診乂病室、床號、血型、血液有效期及配血試驗結果,以及保存血的外觀等,準確無誤時,雙方共同簽字後方可發出。

第二十六條凡血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不得發出:1.標簽破損、字跡不清;2.血袋有破損、漏血;血液中有明顯凝塊;

4.血漿呈乳糜狀或暗灰色;

血漿中有明顯氣泡、絮狀物或粗大顆粒;未搖動時血漿層與紅細胞的界麵不清或交界麵上出現溶血;

1.紅細胞層呈紫紅色;

過期或其他須查證的情況。第二十七條血液發出後,受血者和供血者的血樣保存於2~6尤冰箱,至少7天,以便對輸血不良反應追查原因。

第二十八條血液發出後不得退回。

第二十九條輸血前由兩名醫護人員核對交叉配血報告單及血袋標簽各項內容,檢查血袋有無破損滲漏,血液顏色是否正常。準確無誤方可輸血。

第三十條輸血時,由兩名醫護人員帶病曆共同到患者床旁核對患者姓名、性別、年齡、病案號、門急診病室、床號、血型等,確認與配血報告相符,再次核對血液後,用符合標準的輸血器進行輸血。

第三十一條取回的血應盡快輸用,不得自行貯血。輸用前將血袋內的成分輕輕混勻,避免劇烈震蕩。血液內不得加人其他藥物,如需稀釋隻能用靜脈注射生理鹽水。

第三十二條輸血前後用靜脈注射生理鹽水衝洗輸血管道。連續輸用不同供血者的血液時,前一袋血輸盡後,用靜脈注射生理鹽水衝洗輸血器,再接下一袋血繼續輸注。

第三十三條輸血過程中應先慢後快,再根據病情和年齡調整輸注速度,並嚴審觀察受血者有無輸血不良反應,如出現異常情況應及時處理:

減慢或停止輸血,用靜脈注射生理鹽水維持靜脈通路;

立即通知值班醫師和輸血科(血庫)值班人員,及時檢查、治療和搶救,並查找原因,做好記錄。

第三十四條疑為溶血性或細菌汙染性輸血反應,應立即停止輸血,用靜脈注射生理鹽水維護靜脈通路,及時報告上級醫師,在積極治療搶救的同時,做以下核對檢查:

1.核對用血申請單、血袋標簽、交叉配血試驗記入;

2.核對受血者及供血者人80血型、血型。用保存於冰箱中的受血者與供血者血樣、新采集的受血者血樣、血袋中血樣,重測為80血型、拙(的血型、不規則抗體篩選及交叉配血試驗(包括鹽水相和非鹽水相試驗);

3.立即抽取受血者血液加肝素抗凝劑,分離血漿,觀察血漿顏色,測定血漿遊離血紅蛋白含量;

4.立即抽取受血者血液,檢測血清膽紅素含量、血漿遊離血紅蛋白含量、血漿結合球蛋白測定、直接抗體球蛋白試驗並檢測相關抗體效價,如發現特殊抗體,應作進一步鑒定;如懷疑細菌汙染性輸血反應,抽取血袋中血液做細菌學檢驗;盡早檢測血常規、尿常規及尿血紅蛋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