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類輔助生殖技術
人類輔助生殖技術包括人工授精和體外授精一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術兩大類。前一類根據精子的來源又分為丈夫精液的人工授精和供精人工授精;後一類包括體外授精乂胚胎移植,配子乂合子輸卵管內移植或宮腔內移植、卵胞漿內單精子注射、植入前胚胎遺傳學診斷、卵子贈送、胚胎贈送等。
1.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倫理問題
人類輔助生殖技術可以引發很多倫理問題,主要有:
①供精的人工授精、體外授精是否破壞了婚姻和家庭和睦?
②供精的人工授精和供精的、供卵的、供胚胎的體外授精一胚胎移植生育的孩子的真正父母應該是誰?
③人工授精、體外授精一胚胎移植國外都有代孕母親的形式,那麼這種形式合乎道德嗎?是否可以商業化?
④配子、胚胎是否可以商品化?
⑤非在婚婦女能否進行供精人工授精?
⑥體外授精一胚胎移植後剩餘的胚胎能否進行科學研究?
⑦單精子顯微注射風險很高,是否應該提供?
⑧能否利用胎兒的原始生殖細胞和屍體的生殖細胞進行體外授精?
2.我國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倫理原則
為了安全、有效、合理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我國衛生部製定並頒布了以下倫理原則,供全國遵照執行。
①知情同意的原則。醫務人員對要求實施輔助生殖技術且符合適應證的夫婦,須讓其了解實施該技術的程序、成功的可能性和風險以及接受隨訪的必要性等事宜,並簽署知情同意書。
醫務人員對捐贈精子、卵子、胚胎者,須告知其有關權利和義務,包括捐贈是無償的、健康檢查的必要性以及不能追問受者與出生後代的信息等情況,並簽署知情同意書。
②維護供受雙方和後代利益的原則。捐贈精子、卵子、胚胎者對出生的後代既沒有任何權利,也不承擔任何義務。
遵照我國撫養-教育的原則,受方夫婦作為孩子的父母,承擔孩子的撫養和教育。
通過輔助生殖技術出生的孩子享有同正常出生的孩子同樣的權利和義務。如果父母要離婚,在裁定對孩子的監護權時,不受影響。
③互盲和保密的原則。凡是利用捐贈精子、卵子、胚胎實施的輔助生殖技術,捐贈者與受方夫婦、出生的後代須保持互盲,參與操作的醫務人員與捐贈者也須保持互盲。
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須對捐贈者和受者的有關信息保密。
④維護社會公益的原則。醫務人員不得對單身婦女實施輔助生殖技術;醫務人員不得實施非醫學需要的性別選擇;醫務人員不得實施代孕;一個供精者的精子最多隻能提供給5名婦女受孕。
⑤嚴防商品化的原則。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對要求實施輔助生殖技術的夫婦,要嚴格掌握適應證,不能受經濟利益驅動而應用於有可能自然生殖的夫婦。
供精、供卵、供胚胎應以捐贈助人為目的,禁止買賣。但是,可以給予捐贈者必要的誤工、交通和醫療補助。
對實施輔助生殖術後剩餘的胚胎,由胚胎所有者決定如何處理,但禁止買賣。
⑥醫學倫理委員會。應由醫學倫理、社會學、法學和醫學等有關專家和群眾代表組成,並依據上述原則開展工作。
二、器官移植
器官移植是摘除一個身體的器官並把它置於同一個體(自體移植)或同種另一個體(同種異體移植)或不同種個體(異種移植)的相同部位(常位)或不同部位(異位)。
1.器官移植的倫理問題
器官移植也引發了一些倫理問題,主要有:
①對活體器官移植,特別是以未成年人或利用再生育孩子作供體的利弊評價有爭論。
②對屍體器官移植麵臨著傳統觀念的束縛;當死者生前沒有提供遺體器官的意願而又無反對表示時能否作為供體尚有爭論;此外還有涉及不同死亡標準摘取器官的時機倫理問題。
③在器官供不應求的情況下,存在著器官如何分配,能否商業化和能否進行異種移植的倫理問題。
④昂貴的器官移植與防治常見病的衛生資源分配的矛盾。
2.器官移植的準則與醫師的道德責任
(1)器官移植的準則
1986年國際移植學會發布了活體捐贈腎髒和屍體器官分配的準則,其基本內容如下:
①活體捐贈腎髒的準則:隻有在找不到合適的屍體捐贈者或有血緣關係的捐贈者時,才可接受無血緣關係者的捐贈;接受者及相關醫生應確認捐贈者係出於利他的動機,不是為圖利,而且應有一社會公正人士出麵證明捐贈者的“知情同意書”不是在壓力下簽字的,也應向捐贈者保證若切除後發生任何問題,均會給予援助;不能為了個人的利益而向沒有血緣關係者懇求,或利誘其捐出腎髒;捐贈者應已達法定年齡;活體無血緣關係之捐贈者應與有血緣關係之捐贈者一樣,都應符合倫理、醫學與心理方麵的捐腎標準;接受者本人或家屬,或支持捐贈的機構,不可付錢給捐贈者,以免誤導器官是可以買賣的,不過,補償捐贈者在手術與住院期間因無法作所造成的損失與其他有關捐贈的開支是可以的;捐贈者與接受者的診斷和手術必須在有經驗的醫院中施行,而且希望義務保護捐贈者權益的公正人士也是同一醫院中的成員,但不是移植小組中的成員。
②分配屍體器官的準則。應依據醫學與免疫學的標準,將器官給予最適合移植的病人;決不可以浪費可供使用的器官,應成立區域性或全國性的器官分配網,做公平合適的分配;丄分配器官必須經由國家或地區的器官分配網安排;分配器官的優先順序,不能受政治、禮物、特別給付或對某團體偏愛的影響…參與器官移植的外科與內科醫生,不應在本地、本國或國際上從事宣傳;從事移植的外科醫生和其他小組成員,不可以直接或間接地從事涉及買賣器官或任何使自己或所屬醫院獲益的行為。
(2)醫師的道德責任
目前,我國尚沒有器官移植的統一準則,上述準則也基本適用於我國。因此,醫師應遵照上述準則行事,特別是參與移植小組的成員,對供者、受者和進行器官分配時都要有高度負責的精神。為此,特別強調對活體捐贈者,堅持符合標準、無任何壓力、明確利弊和出於利他動機的情況下摘取器官,並盡量避免或減少合並症;對屍體捐贈者,堅持親屬知情同意,醫師準確無誤地判定死亡後摘取器官,並且搶救人員不參加移植手術;對器官分配,堅持醫學標準和參照社會價值標準,盡量做到公正分配,並且使器官得到最佳利用;對接受者,堅持醫療動機是為了接受者的利益,並盡量爭取移植手術的成功;醫師堅決不參加任何形式的有關器官移植的商業性活動等等。以履行醫師對供者、接受者和社會的道德責任,從而減少器官移植引發的倫理問題和難題。
三、基因診斷和基因治療
基因診斷、治療是以八分子上的基因為對象來開展對疾病診斷和治療的方法。
基因診斷是直接探索基因的存在或缺陷,以對人體的狀態和疾病作出診斷的一種方法,有人也稱為0似診斷,或0似探針技術,或基因探針技術;基因治療是把基因直接導入人體或先導人細胞後輸入人體以達到治療疾病的方法,它又分體細胞的基因治療和生殖細胞的基因治療。
1.基因診斷、治療的倫理問題
(1)胎兒的生命權和父母的選擇權先天性遺傳疾病及其胎兒的疾病的產前基因診斷一旦明確,是應該繼續保留抑或舍棄?國外對患病胎兒與健康胎兒是否有同等出生的權利展開了爭論,其結果莫衷一是。另外,站在生命質量的立場上,認為像遺傳病或嚴重畸形的胎兒出生會給家庭、社會帶來嚴重負擔,胎兒出生也無幸福可言,那麼應該同意選擇性流產。但是,有的父母認為出生一個有病的嬰兒也比沒有孩子強,從而不願意流產。因此,生命質量的觀點與父母的選擇權相衝突。以上是基因診斷遇到的倫理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