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總諸作看詳”
在“總諸作看詳”中,李誡著重對《營造法式》的編修方式、內容作了如下說明:“先準朝旨,以《營造法式》舊文隻是一定之法。及有營造,位置盡皆不同,臨時不可考據,徒為空文,難以行用,先次更不施行,委臣重別編修。今編修到海行《營造法式》,《總釋》並《總例》共二卷,《製度》一十五卷,《功限》一十卷,《料例》並《工作等第》共三卷,《圖樣》六卷,《目錄》一卷,總三十六卷;計三百五十七篇,共三千五百五十五條。內四十九篇,二百八十三條,係於經史等群書中檢尋考究。至或製度與經傳相合,或一物而數名各異,已於前項逐門看詳立文外,其三百八篇,三千二百七十二條,係來自工作相傳,並是經久可以行用之法,與諸作諳會經曆造作工匠詳悉講究規矩,比較諸作利害,隨物之大小,有增減之法,各於逐項《製度》、《功限》、《料例》內創行修立,並不曾參用舊文,即別無開具看詳因依,其逐作造作名件內,或有須於畫圖可見規矩者,皆別立圖樣,以明製度。這段文字至少告訴了我們這樣的信息:
第一,《營造法式》經過兩次編修,李誡《營造法式》是“重別編修”的,並非是在《營造法式》舊文(即指元祐《營造法式》)的基礎上進一步改編而成,原因在於元祐《營造法式》“徒為空文,難以行用”。這一點李誡在《劄子》中也有說明,上引“契勘熙寧中敕,令將作監編修《營造法式》,至元祐六年方成書。準紹聖四年十一月二日敕:以元祐《營造法式》隻是料狀,別無變造用材製度;其間工料太寬,關防無術。三省同奉聖旨,著臣重別編修”便反映了這一情形。所以,李誡在編修《營造法式》時,“各於逐項《製度》、《功限》、《料例》內創行修立,並不曾參用舊文”,在體例、內容上與元祐《營造法式》毫無關係。有人認為李誡《營造法式》始於熙寧中,經過多次改編於元符三年定稿,崇寧二年頒行,這種說法並不準確。
第二,如上所述,李誡《營造法式》既然是“重別編修”,那麼它與元祐《營造法式》相比自然有所創新。這種創新,源於對元祐《營造法式》編成後卻是“徒為空文,難以行用”這一教訓的汲取,但更重要的是李誡在編纂方法上的重大改變。李誡在《劄子》中說,為了編纂《營造法式》,“臣考究經史群書,並勒人匠逐一講說”。這種編纂方法雖然艱辛,但卓有成效,《營造法式》的內容就源於經史群書的考究和實踐經驗的總結。《看詳》中所說的“內四十九篇,二百八十三條,係於經史等群書中檢尋考究”,“其三百八篇,三千二百七十二條,係來自工作相傳,並是經久可以行用之法”,正是反映了這一情況。
第三,李誡說《營造法式》的內容包括“《總釋》並《總例》共二卷,《製度》一十五卷,《功限》一十卷,《料例》並《工作等第》共三卷,《圖樣》六卷,《目錄》一卷,總三十六卷”。這裏存在三個問題:一是其本身的表述有誤,從行文看,“總三十六卷”應包括“《目錄》一卷”,倘若加上《目錄》,則共37卷而非36卷。二是所記“《製度》一十五卷”與傳世的《營造法式》中《製度》13卷不符。
這三個問題早已引起前人的注意,如《〈四庫全書〉總目提要》說李誡在《看詳》“稱書總三十六卷,而今本《製度》一門,較原目少二卷,僅三十四卷。《永樂大典》所載不分卷數,無可參校。是否是後人並省所致,還是另有原因,關於這一點,我們將在後麵作進一步分析。
第四,《營造法式》重在立規矩、明製度,但有不少建築結構、構件、雕刻、彩畫以及工具、儀器等形製難以用文字表達清楚,因此《營造法式》編纂者非常重視圖樣的作用,正所謂“或有須於畫圖可見規矩者,皆別立圖樣,以明製度”。也就是說,在李誡看來,《營造法式》的圖樣與文字在明確製度方麵具有同等的意義。現存《營造法式》正文共34卷,其中圖樣6卷,約占總卷數的18%,這是古籍中所少見的。
二、《總釋》與《總例》
《營造法式》卷一、卷二分別為《總釋上》、《總釋下》。在這一部分,《營造法式》主要考證、詮釋了建築物或建築構件的名稱來源、曆史沿革,並列舉了各種同物異名和當時的俗稱。在卷二之末還附有《總例》,作為全書通用的定例。《總例》中還涉及測定方向、水平、垂直的法則,求方、求圓及各種正多邊形的實用數據,廣、長等常用詞的涵義,以及有關計算工料的原則等。
1.建築物或建築構件名稱
《看詳》中所涉及建築物或建築構件名稱,是從《總釋》中歸納、提煉出來的。顯然,《總釋》中所詮釋的建築物或建築構件名稱在數量上要比《看詳》更多一些。《總釋》所詮釋的建築物或建築構件名稱共48種,比《看詳》中所列舉的30種多出18種。
卷一詮釋的建築物或建築構件名稱24種,它們分別是:宮、闕、殿(堂附)、樓、亭、台榭、城、牆、柱礎、定平、取正、材、栱、飛昂、爵頭、鬥、鋪作、平坐、梁、柱、陽馬、侏儒柱、斜柱。卷二也涉及24種,它們分別是:棟、兩際、搏風、柎、椽、簷、舉折、門、烏頭門、華表、窗、平棊、鬥八藻井、鉤闌、拒馬叉子、屏風、露籬、鴟尾、瓦、塗、彩畫、階、磚、井。
從中可以看到,宮、闕、殿(堂附)、樓、亭、台榭、城、定平、取正、鋪作、兩際、門、華表、窗、鴟尾、彩畫、井未被《看詳》所列舉。其中的原因《營造法式》未加說明,大概在於這18項在當時基本不存在一物多名的情形。
與《看詳》相比較,《總釋》中對建築物或建築構件名稱的考證與詮釋也更為詳細。如關於“材”,在《看詳》中隻歸納“材:其名有三:一曰章、二曰材、三曰方桁”,而在《總釋》中不僅列舉了曆代文獻,而且用小注的形式介紹和詮釋了“材”的俗稱。
材:
《周官》:任工以為飭材事。
《呂氏春秋》:夫大匠之為宮室也,景小大而知材木矣。
《史記》:山居千章之楸。(章,材也。)
班固《漢書》:將作大匠屬官有主章長丞。(舊將作大匠主材吏名章曹椽。)
又《西都賦》:因環材而究奇。
弁蘭《許昌宮賦》:材靡隱而不華。
《說文》:栔,刻也。(栔,音至)。
《傅子》:構大廈者,先擇匠而後簡材。
(今或謂之方桁,桁音衡。按構屋之法,其規矩製度皆以章栔為祖。今語,以人舉止失措者,謂之“失章失栔”,蓋此也。
2.所引用的古典文獻
《總釋》用48篇的篇幅考證與詮釋了48種建築物或建築構件名稱,加上所附《總例》,凡49篇,共283條。它們皆與上引“材”篇一樣,“係於經史等群書中檢尋考究”而來,因此《總釋》中所引用的古典文獻極為豐富,總數不下70種。其中:
先秦時期文獻18種:《周易》、《易傳》、《禮記》、《墨子》、《世本》、《周官》(包括《考工記》)、《老子》、《管子》、《尚書》、《周書》、《詩》、《莊子》、《春秋左氏傳》、《春秋穀梁傳》、《春秋公羊傳》、《論語》、《國語》、《儀禮》等。
秦漢時期文獻23種:《爾雅》、《白虎通義》、《說文》、《釋名》、《風俗通義》、《倉頡篇》、《尚書大傳》、《淮南子》、《史記》、《漢書》、《吳越春秋》、《五經異義》、《呂氏春秋》、《西都賦》、《魯靈光殿賦》、《七舉》、《伯梁詩》、《長門賦》、《甘泉賦》、《方言》、《通俗文》、《漢紀》、《西京賦》等。
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文獻18種:《博雅》、《古今注》、《西京賦注》、《博物誌》、《字林》、《許昌宮賦》、《傅子》、《吳都賦》、《景福殿賦》、《太極殿銘》、《魏都賦》、《七命》、《聲類》、《宋書》、《古史考》、《畫品》、《埤蒼》、《山海經圖》等。
唐宋時期文獻12種:《前漢書注》、《義訓》、《匡謬正俗》、《明堂賦》、《含元殿賦》、《梓人傳》、《筆錄》、《詩義》、《唐六典》、《譚賓錄》、《春秋左氏傳音義》、《投壺經》等。
這些引用文獻覆蓋了經、史、子、集四部。其中:
經部文獻29種:《周易》、《易傳》、《尚書》、《尚書大傳》、《詩》、《詩義》、《周官》(包括《考工記》)、《禮記》、《儀禮》、《國語》、《春秋左氏傳》、《春秋穀梁傳》、《春秋公羊傳》、《論語》、《倉頡篇》、《方言》、《通俗文》、《爾雅》、《說文》、《釋名》、《博雅》、《字林》、《義訓》、《埤蒼》、《五經異義》、《聲類》、《春秋左氏傳音義》、《白虎通義》、《匡謬正俗》等。
史部文獻11種:《史記》、《漢書》、《前漢書注》、《周書》、《宋書》、《吳越春秋》、《山海經圖》、《唐六典》、《漢紀》、《世本》、《古史考》等。
子部文獻15種:《墨子》、《老子》、《管子》、《莊子》、《傅子》、《畫品》、《風俗通義》、《博物誌》、《譚賓錄》、《投壺經》、《筆錄》、《梓人傳》、《古今注》、《淮南子》、《呂氏春秋》等。
集部文獻16種:《明堂賦》、《含元殿賦》、《許昌宮賦》、《吳都賦》、《景福殿賦》、《太極殿銘》、《魏都賦》、《七命》、《七舉》、《西都賦》、《魯靈光殿賦》、《伯梁詩》、《長門賦》、《甘泉賦》、《西京賦》、《西京賦注》等。
可以說,《營造法式》是對之前各類文獻中有關建築的資料的一次全麵檢閱,其中有些文獻在宋以後散佚。更為難得的是,不少條目在引出相關文獻之後,還添加了有關宋代使用情況的注釋。這些為後人提供了極為珍貴的研究資料。例如:
鋪作:
漢《伯梁詩》:大匠曰:柱枅欂櫨相支持。
《景福殿賦》:桁梧複迭,勢合形離。(桁梧,鬥栱也,皆重疊而施,其勢或合或離。)
又:櫼櫨各落以相承,欒栱夭蟜而交結。
徐陵《太極殿銘》:千櫨赫奕,萬栱崚層。
李白《明堂賦》:走栱夤緣。
李華《含元殿賦》:雲薄萬栱。
又:懸櫨駢湊。
(今以鬥栱層數相疊,出跳多寡次序,謂之鋪作。
在此,李誡不僅引用了《伯梁詩》、《景福殿賦》、《太極殿銘》、《明堂賦》、《含元殿賦》等文獻資料,而且加注了“桁梧,鬥栱也,皆重疊而施,其勢或合或離”和“今以鬥栱層數相疊,出跳多寡次序,謂之鋪作”等注釋,為人們理解大木作製度中未加闡明的鬥栱、鋪作等詞的概念提供了難得的補充。又如:
鬥八藻井:
《西京賦》:蔕倒茄於藻井、披紅葩之狎獵。(藻井當棟中,交木如井,畫以藻文,飾以蓮莖,綴其根於井中,其華下垂,故雲倒也。)
《魯靈光殿賦》:圓淵方井,反植荷蕖。(為方井,圖以圓淵及芙蓉,華葉向下,故雲反植。)
《風俗通義》:殿堂象東井形,刻作荷菱。菱,水物也,所以厭火。
沈約《宋書》:殿屋之為圓泉方井兼荷華者,以厭火樣。
(今以四方造者謂之鬥四。
其所加的“藻井當棟中,交木如井,畫以藻文,飾以蓮莖,綴其根於井中,其華下垂,故雲倒也”,“為方井,圖以圓淵及芙蓉,華葉向下,故雲反植”與“今以四方造者謂之鬥四”等注釋,對藻井為何有此稱謂,其在建築中的位置、做法、圖案等均作了說明,並對宋代的鬥四藻井作出了交代。這對於當時及後人準確理解有關製度是至關重要的。
3.《總例》
在《總釋》所附《總例》中,李誡對製訂製度的一些原則作出了進一步的說明,並給出了一些具體的數據。如關於測定方圓、水平、垂直的法則,《看詳》中說:“諸作製度,皆以方圓平直為準;至如八梭之類,及欹、斜、羨、陊,亦用規矩取法。今謹按《周官?考工記》等修立下條:諸取圓者以規,方者以矩,直者抨繩取則,立者垂繩取正,橫者定水取平。”《總例》則在“諸取圓者以規,方者以矩。直者抨繩取則,立者垂繩取正,橫者定水取平”的總原則下,給出了關於求方、求圓及各種正多邊形的實用數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