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法式》的內容的大致可分為五個部分,即總釋、各作製度、各作功限、各作料例和圖樣,凡34卷,如加上正文前所附的相當於一卷篇幅的《目錄》,總共35卷。不少書籍稱《營造法式》為36卷,這是除《目錄》一卷外,還加上《看詳》一卷的緣故。《看詳》是否應列入,下文有專門的闡述。在《目錄》之前還附有與《營造法式》編修、刊行等有關的《進新修〈營造法式〉序》、《劄子》與《看詳》。

一、《進新修〈營造法式〉序》、《劄子》與《看詳》

《進新修〈營造法式〉序》、《劄子》與《看詳》均附於今本《營造法式?目錄》之前,其中《看詳》文字較多,相當於一卷篇幅,而《進新修〈營造法式〉序》與《劄子》則文字都較少,各相當於一篇的篇幅。由於它們都出於《營造法式》作者李誡之手,因此對於後人了解《營造法式》的編修目的、過程、內容、特點等都有極高的價值。

1.《進新修〈營造法式〉序》與《劄子》

現行本《營造法式?目錄》之前均附有《進新修〈營造法式〉序》和《劄子》,雖然它們篇幅很短,但對於後人了解《營造法式》是難得的資料。

(1)《進新修〈營造法式〉序》

李誡在《進新修〈營造法式〉序》中說:

臣聞上棟下宇,《易》為大壯之時期;正位辨方,《禮》實太平之典。共工命於舜日;大匠始於漢朝。各有司存,按為功緒。況神畿之千裏,加禁闕之九重;內財宮寢之宜,外定廟朝之次;蟬聯庶府,棊列百司。櫼櫨栱柱之相枝,規矩準繩之先治;五材並用,百堵皆興。惟時鳩僝之工,遂考翬飛之室。而斲輪之手,巧或失真;董役之官,才非兼技,不知以材而定分,乃或倍鬥而取長。弊積因循,法疏檢察。非有三宮之精識,豈能新一代之成規?溫詔下頒,呈書入奏。空靡歲月,無補涓塵。恭惟皇帝陛下仁儉生知,睿明天縱。淵靜而百姓定,綱舉而眾目張。官得其人,事為之製。丹楹刻桷,淫巧既除;菲食卑宮,淳風斯複。乃詔百工之事,更資千慮之愚。臣考閱舊章,稽參眾智。功分三等,第為精粗之差;役辨四時,用度長短之晷。以至木之剛柔,而理無不順;土評遠邇,而力易以供。類例相從,條章具在。研精覃思,故述者之非工;按牒披圖,或將來之有補。通直郎、管修蓋皇弟外第、專一提舉修蓋班直諸軍營房等、編修臣李誡謹昧死上。

該序文為李誡於《營造法式》編成之時,即元符三年(1100)所寫。序文篇幅不大,但文字洗練,所含良多。李誡不但引經據典闡述營造及營造製度的重要性,而且對《營造法式》的編修方法、原則、特點作了說明。“考閱舊章,稽參眾智”,這是李誡所特別強調的編修方法,在《劄子》、《看詳》中都有類似的表述。至於“功分三等”、“役辨四時”、“木講剛柔”、“土評遠邇”、“類例相從”、“按牒披圖”等,既體現了《營造法式》的編修原則,也反映了《營造法式》的特點。

(2)《劄子》

劄子,即劄子,亦稱奏劄、劄文、牓子、錄子等,是古代公文的一種形式。這種官府文書最初見於唐、宋時期,其用途大致有三:一是上行文,唐人奏事,非表非狀者稱牓子、錄子。宋人則稱之為劄子,凡百官上殿奏事或兩製以上的高級官員有所陳奏,常用劄子;二是平行文,中書、樞密院與兩府自相往來,有時也用劄子;三是下行文,中書、尚書省、樞密院處置公事,已被旨者,許用劄子命下級官府執行,南宋時各路帥司亦許用劄子指揮所部。可見在唐、宋時劄子是多用途的,這與後世劄子僅指上級向下級頒布命令的政府公文有所不同。,似乎稍欠準確。

《營造法式》所附的《劄子》的內容為:

編修《營造法式》所準崇寧二年正月十九日敕:通直郎試將作少監、提舉修置外學等李誡劄子奏:“契勘熙寧中敕,令將作監編修《營造法式》,至元祐六年方成書。準紹聖四年十一月二日敕:以元祐《營造法式》隻是料狀,別無變造用材製度;其間工料太寬,關防無術。三省同奉聖旨,著臣重別編修。臣考究經史群書,並勒人匠逐一講說,編修海行《營造法式》,元符三年內成書,送所屬看詳,別無未盡未便,遂具進呈,奉聖旨:依。續準都省指揮:隻錄送在京官司。竊緣上件《法式》,係營造製度、工限等,關防功料,最為要切,內外皆合通行。臣今欲乞用小字鑲版,依海行敕令頒降,取進止。”正月十八日,三省同奉聖旨:依奏。

雖然就形式而言,它是一篇敕文,倘若去掉首尾兩句,便是一篇李誡給朝廷的奏文--劄子。從其所記的時間上看,這篇《劄子》成文於《營造法式》編成2年之後,即崇寧二年(1102)年初。所奏目的是為了使《營造法式》依行範圍不僅僅局限於“在京官司”,而是能“海行天下”。

與序文一樣,李誡在《劄子》中也以簡要的語言介紹了編寫《營造法式》的緣由以及方法。值得注意的是,李誡在這裏還提到了元祐《營造法式》。從“著臣重別編修”來看,元祐《營造法式》與李誡於元符年間編成的《營造法式》似乎沒有太多的關聯。這一問題,我們在下文還將作進一步闡述。此外,與《進新修〈營造法式〉序》中李誡為“通直郎、管修蓋皇弟外第、專一提舉修蓋班直諸軍營房等”頭銜不同,此時的李誡已從將作監的一般官員升任主要官員,即“通直郎試將作少監、提舉修置外學等”。從元符三年(1100)到崇寧二年(1102),時隔僅2年,李誡此次升遷,或許就與他編成“別無未盡未便”的《營造法式》有關。

2.《看詳》

看詳是宋代公文中常用的形式,通常是指主管官署根據過去敕文或對下級報送的案卷根據律令所作出的批示或簽注的意見,因此往往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如神宗元豐七年七月二十五日,禦史黃降上書說:“朝廷修立敕令,多因舊文損益,其去取意義,則具載看詳卷,藏之有司,以備照使。”見《宋會要輯稿》刑法一之一三。由此可知,此處“看詳”便是一種修敕去取的說明。在徽宗政和年間所修的《政和重修敕令格式》中“看詳”開始作為附加項列入,並頒行天下。南宋時,“看詳”又被看做“指揮”的一種形式。。不過從其行文看,內容雖然涉及北宋以前有關建築著述,但針對的顯然還是《營造法式》本身。《看詳》成文於《營造法式》正文編成之後,它是在《營造法式》“頒行列郡”時,李誡以主管官署的主管與作者的雙重身份對“重別編修”的《營造法式》所發表的意見和內容去取的說明,目的是使執行者能明確《營造法式》的通行規則和規範術語。

《看詳》中所列的篇目有“方圓平直”、“取徑圍”、“定功”、“取正”、“定平”、“牆”、“舉折”、“諸作異名”、“總諸作看詳”等9篇,其內容大致涉及三個方麵:一是通過“方圓平直”、“取徑圍”、“定功”、“取正”、“定平”、“牆”、“舉折”等諸篇,明確建築行業的通行規矩;二是通過“諸作異名”篇,定出主要建築構件的統一稱謂,並列舉這些建築構件一物多名的情況;三是通過“總諸作看詳”篇,就《營造法式》全書的撰寫與特點作了概要性的說明。

(1)“方圓平直”、“取徑圍”、“定功”、“取正”、“定平”、“牆”、“舉折”

在談到“方圓平直”、“取徑圍”、“定功”、“取正”、“定平”、“牆”、“舉折”等涉及營造的一些基本原理與方法時,《營造法式》先列舉古典文獻中相關的記述,然後確定通行規矩。

如關於“方圓平直”,《看詳》作了這樣的記述與規定:

《周官?考工記》:圓者中規,方者中矩,立者中懸,衡者中水。鄭司農注雲:治材居材,如此乃善也。

《墨子》:子墨子言曰:天下從事者,不可以無法儀。雖至百工從事者,亦皆有法。百工為方以矩,為圓以規,直以繩,衡以水,正以懸。無巧工不巧工,皆以此五者為法。巧者能中之,不巧者雖不能中,依放以從事,猶愈於己。

《周髀算經》:昔者周公問於商高曰:數安從出?商高曰:數之法出於圓方。圓出於方,方出於矩,矩出於九九八十一。萬物周事而圓方用焉;大匠造製而規矩設焉。或毀方而為圓,或破圓而為方。方中為圓者謂之圓方;圓中為方者謂之方圓也。

《韓非子》:韓子曰:無規矩之法、繩墨之端,雖王爾不能成方圓。

看詳:諸作製度,皆以方圓平直為準;至如八梭之類,及欹、斜、羨、陊,亦用規矩取法。今謹按《周官?考工記》等修立下條:

諸取圓者以規,方者以矩,直者抨繩取則,立者垂繩取正,橫者定水取平。

《營造法式》所列製度並非是無本之木,而是根據“經史等群書中檢尋考究”和總結“工作相傳”的“經久可以行用之法”而來。上述“方圓平直”的原則雖隻有“諸取圓者以規,方者以矩,直者抨繩取則,立者垂繩取正,橫者定水取平”數語,卻反映了《營造法式》既重曆史也重實際的編纂特點。

這一特點在有關“舉折”的規定中體現得更為明顯。對“舉折”,《看詳》中作了這樣的記述與規定:

《周官?考工記》:匠人為溝洫,葺屋三分,瓦屋四分。鄭司農注雲:各分其修以其一為峻。

《通俗文》:屋上平曰陠。

《匡謬正俗?音字》:陠。今猶言陠峻也。

皇朝景文公宋祁《筆錄》:今造屋有曲折者,謂之庯峻,齊魏間以人有儀矩可喜者,謂之庯峭。蓋庯峻也。

看詳:今來舉屋製度,以前後橑簷方心相去遠近,分為四分;自橑簷方背上至脊槫背上,四分中舉起一分。雖殿閣與廳堂及廊屋之類,略有增加,大抵皆以四分舉一為祖,正與經傳相合。今按《周官?考工記》修立下條:

舉折之製:先以尺為丈,以寸為尺,以分為寸,以厘為分,以毫為厘,側畫所建之屋於平正壁上,定其舉之峻慢,折之圓和,然後可見屋內梁柱之高下,卯眼之遠近。

舉屋之法:如殿閣樓台,先量前後橑簷方心,相去遠近,分為三分,從橑簷方背至脊槫背舉起一分;如筒瓦廳堂,即四分中舉起一分,又通以四分所得丈尺,每一尺加八分。若筒瓦廊屋及瓪瓦廳堂,每一尺加五分;或瓪瓦廊屋之類,每一尺加三分。

折屋之法:以舉高尺丈,每尺折一寸,每架自上遞減半為法。如舉高二丈,即先從脊槫背上取平,下至橑簷方背,其上第一縫折二尺;又從上第一縫槫背取平,下至橑簷方背,於第二縫折一尺;若椽數多,即逐縫取平,皆下至橑簷方背,每縫並減去上縫之半。如取平,皆從槫心抨繩令緊為則。如架道不勻,即約度遠近,隨宜加減。若八角或四角鬥尖亭榭,自橑簷方背舉至角梁底,五分中舉一分,至上簇角梁,即二分中舉一分。

簇角梁之法:用三折,先從大角梁背自橑簷方心,量向上至棖杆卯心,取大角梁背一半,並上折簇梁,斜向棖杆舉分盡處;次從上折簇梁盡處,量至橑簷方心,取大角梁背一半,立中折簇梁,斜向上折簇梁當心之下;又次從橑簷方心立下折簇梁,斜向中折簇梁當心近下,其折分並同折屋之製。

從“今來舉屋製度,以前後橑簷方心相去遠近,分為四分;自橑簷方背上至脊槫背上,四分中舉起一分。雖殿閣與廳堂及廊屋之類,略有增加,大抵皆以四分舉一為祖,正與經傳相合”中可以看到,《營造法式》在製訂舉折條例過程中,一方麵千方百計地尋求經傳的支撐,另一方麵著重關注當時的建築實踐,於是就有了既“合禮”又“合理”的舉折之法。

(2)“諸作異名”

關於“諸作異名”,李誡在《看詳》中說:“屋宇等名件,其數實繁。書傳所載,各有異同;或一物多名,或方俗語滯,其間亦有訛謬相傳,音同字近者,遂轉而不改,習以成俗。今謹按群書及其曹所語,參詳去取,修立《總釋》二卷。在“修立下條”所列條目中涉及了牆、柱礎、材、栱、飛昂、爵頭、鬥、平坐、梁、柱、陽馬、侏儒柱、斜柱、棟、搏風、柎、椽、簷、舉折、烏頭門、平棊、鬥八藻井、鉤闌、拒馬叉子、屏風、露籬、塗、階、瓦、磚等30個常用的構件名稱。如:

“材,其名有三:一曰章、二曰材、三曰方桁。”

“平坐,其名有五:一曰閣道、二曰墱道、三曰飛陛、四曰平坐、五曰鼓坐。”

“侏儒柱,其名有六:一曰梲、二曰侏儒柱、三曰浮柱、四曰棳、五曰上楹、六曰蜀柱。”

“烏頭門:其名有三:一曰烏頭大門、二曰表楬、三曰閥閱。今稱欞星門。

作為營造領域具有規範性的法式,規範化的用語是一個必備的條件。而“方俗語滯”、“訛謬相傳”等原因所產生的建築物及建築構件一物多名現象,給《營造法式》的建築術語規範化帶來了困難,因此辨別諸作異名成了《營造法式》編纂者首先需要解決的問題。上述所列的材、平坐、侏儒柱、烏頭門等,顯然是《營造法式》所確定的規範術語,而章、方桁;閣道、墱道、飛陛、鼓坐;梲、浮柱、棳、上楹、蜀柱;表楬、閥閱、欞星門等則是曆史上的不同稱謂或俗語。當然,繁雜的諸作異名辨析過程並不是《看詳》的主要任務,為此《營造法式》用了兩卷的篇幅修立《總釋》,對牆、柱礎、材、栱、飛昂、爵頭、鬥等幾十個建築物及建築構件術語作了辨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