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誡雖編修了名聞中外的《營造法式》,但因其官職級別較低,故《宋史》無傳,其生平在其他文獻也少有涉及,所以後人對他了解並不充分,甚至無法解答為何有些文獻中稱《營造法式》作者為“李誠”之疑問。
一、“李誡”與“李誠”
現行各版本《營造法式》的作者均署名李誡,但在宋代及以後各代文獻中,述及《營造法式》的作者時,“李誡”與“李誠”互見,如宋代晃氏家族中的晁載之、晁公武對《營造法式》作者的記述就不同。在其他文獻中也存在類似情況,如在馬端臨《文獻通考》、《宋史?藝文誌》等文獻中均作李誡,而在陳振孫《直齋書錄解題》、陸友仁《硯北雜誌》等著述中則稱作李誠。
李誠是李誡之誤,還是李誡是李誠之誤?《〈四庫全書〉總目提要》已注意到這一問題,在《營造法式》(浙江範懋柱家天一閣藏本)的提要中已有這樣的推測:“考陸友仁《硯北雜誌》,載誡所著尚有《續山海經》十卷,《古篆說文》十卷,《續同姓名錄》二卷,《琵琶錄》三卷,《馬經》三卷,《六博經》三卷。則誡本博洽之士,故所撰述具有條理。惟友仁稱誡字明仲,而書其名作‘誠’字。然範氏天一閣影抄宋本及《宋史?藝文誌》、《文獻通考》俱作‘誡’字,疑友仁誤也。顯然,《〈四庫全書〉總目提要》根據範氏天一閣影抄宋本,以及《宋史?藝文誌》、《文獻通考》等文獻,認定“誠”字為“誡”字之誤。據陳仲篪的考證,範氏天一閣藏本《營造法式》必影抄於宋本。如果所抄不誤,那麼《〈四庫全書〉總目提要》認定“誠”字為“誡”字之誤的理由是較為充足的。但其不足之處是,《〈四庫全書〉總目提要》隻提到了記述《營造法式》作者為李誡的《宋史?藝文誌》、《文獻通考》,而沒有顧及與《硯北雜誌》一樣記述《營造法式》作者為李誠的《續談助》、《直齋書錄解題》等文獻。
近人陶湘在“陶氏仿宋刊本”附錄中,收錄了諸家記載並題跋20餘篇,其中就有多篇把《營造法式》作者記述為李誠的文獻,如《續談助》、《直齋書錄解題》、《硯北雜誌》等。在收錄的《宋故中散大夫知虢州軍州管句學士兼管內勸農使賜紫金魚袋李公墓誌銘》(以下簡稱《李公墓誌銘》)按語中,陶湘還提到了《續資治通鑒長編記事本末》中有關崇寧四年(1105)李誠同姚舜仁上殿獻明堂圖之事。。由於陶湘認定此殘頁為“崇寧本”《營造法式》之所遺,因此把它看成是佐證“誠”字是“誡”字之誤說的鐵證。後經版本學家研究,該殘頁並非來自“崇寧本”,而是出自於宋刻元修(或明修)的“紹定本”《營造法式》。不過,該殘頁字體整齊、字跡清晰,應不是出自元代或明代的補修版,而是出自宋代紹定年間的原版。由此看來,《〈四庫全書〉總目提要》和陶湘的看法仍基本成立。
但這並不是說,目前的已有證據完全達到了能支撐陶湘所說的“‘誠’字之誤更不待辨”的程度,相反,尚有不少問題需要厘清。譬如,《〈四庫全書〉總目提要》考陸友仁《硯北雜誌》,知“李誡所著尚有《續山海經》十卷,《古篆說文》十卷,《續同姓名錄》二卷,《琵琶錄》三卷,《馬經》三卷,《六博經》三卷……惟友仁稱誡字明仲,而書其名作‘誠’字”,其實,元人陸友仁《硯北雜誌》所記的這一內容可能源自於傅衝益所作的《李公墓誌銘》。《李公墓誌銘》說:“公喜著書,有《續山海經》十卷,《續同姓名錄》二卷,《琵琶錄》三卷、《馬經》三卷、《六博經》三卷、《古篆說文》十卷。對比兩者記述,除了次序上稍異,兩者所涉及的內容完全相同。更巧的是,《李公墓誌銘》說“《營造法式》二十四卷”,《硯北雜誌》也說“《營造法式》廿四卷”。《硯北雜誌》記《營造法式》作者為李誠,而《李公墓誌銘》未具名,隻作李某。那麼,這是陸友仁的筆誤,還是《李公墓誌銘》所記“李某”原本就是“李誠”呢?即便是《續談助》、《直齋書錄解題》、《硯北雜誌》等文獻中所記“誠”字均為“誡”字之誤,那麼它們是否同源?或因其他什麼原因?如此等等問題仍需要作進一步的探究。
宋、元文獻中李誡、李誠互見,說明除了李誡又名李誠(這種可能性有,但不大)外,必有一方不正確。“誡”與“誠”字體相近,文獻中的記述容易因刻版和傳抄致誤。,其所論頗具史源學功底,尤其是提出古人名、字中“誠”與“明”連屬現象,值得重視,可惜目前未見專文詳加闡述。僅就目前的材料看,現存的宋刻“紹定本”殘卷、殘頁應是認定《營造法式》作者最直接的證據。原因主要有二:一是“紹定本”雖僅存殘卷、殘頁,但畢竟是現存的最早版本,且出自宋人之手;二是“紹定本”源於“紹興本”,而“紹興本”又源於“崇寧本”,它們均為官刻本,誤刻的可能性相對較小。且就人名而言,“誡”字誤刻、誤抄為“誠”字的可能性比“誠”誤為“誡”的可能性更大。由此看來,目前把《營造法式》作者暫且認定為李誡是比較妥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