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十一章(2 / 2)

至於夯土工具,我國古代主要是木杵及加鐵或石製的夯頭。一些早期的夯土建築基址表明,築基或築牆的夯層通常不厚,夯窩直徑2至4厘米不等,但分布較為密集。《營造法式》規定每次布土夯實三遍,杵數以六、四、二遞減,然後打平土頭並使土層平整。後世也采用類似的方法,如清代《工程做法則例》記述,夯土工具主要有夯和碢兩種,用夯築實,用碢找平。

二、築城與築牆

1.築城

築城用夯土由來已久。新石器時代晚期,已用夯土築城。自商至唐,一些都城的城牆同樣用夯土夯築。《營造法式?壕寨製度》中的“築城之製”規定:“每高四十尺,則厚加高二十尺;其上斜收減高之半。若高增加一尺,則其下厚亦加一尺;其上斜收亦減高之半;或高減者亦如之。城基開地深五尺,其厚隨城之厚。每城身長七尺五寸,栽永定柱、夜叉木各兩條。每築高五尺,橫用紝木一條,每膊椽長三尺,草葽一條,木橛子一枚。可見,築城先得挖基槽,然後逐層夯實。城身兩麵都有坡度,即“每高四十尺,則厚加高二十尺,其上斜收減高之半”,並可依此比例加減。

早期的築城先用板築法築一垂直的牆身,然後再在兩側用斜夯層貼築出斜坡,如鄭州商城就是這樣做的。後世多為整體平夯,方法與用楨幹築牆近似,但因城身過厚,兩麵相對之幹不能彼此相連縛緊,所以改用草繩縛在釘入城身的木橛上加以固定。為防城身崩毀,城兩側垂直於城表麵每隔一定高度鋪一層木椽。此種方法至遲在戰國時期已經運用。《營造法式?壕寨製度》稱木椽為“紝木”,且規定城每築高5尺鋪一層紝木。古代類似的表麵收坡的大體量夯土工程如城門墩、堤壩、殿基、台等,大致采用上述做法。《營造法式?壕寨製度》還規定城身每長7尺5寸,豎栽永定柱、夜叉木各兩根,目的也是為了城牆堅實、牢固,不過此種做法迄今尚未發現實例。

2.築牆

由於當時仍普遍運用夯土構築牆體,因此,《營造法式?壕寨製度》中規定了“築牆之製”:“每牆厚三尺,則高九尺;其上斜收,比厚減半。若高增三尺,則厚加一尺;減亦如此之。凡露牆,每牆高一丈,則厚減高之半。其上收麵之廣,比高五分之一。若高增一尺,其厚加三寸;減亦如之。凡抽紝牆,高厚同上。其上收麵之廣,比高四分之一。若高增一尺,其厚加二寸五分。

古代土牆有夯土牆、垛泥牆和土坯牆三大類。其中夯土牆又有牆麵斜收的楨幹築牆和牆麵垂直的板築牆之別。三種牆體有不同的高厚比和斜收率,其比率如下:

牆(一般的夯土牆):高∶厚=3∶1;“其上斜收比厚減半”,即斜收後的牆頂厚度為牆底厚度的一半。

露牆(即院落四周的圍牆):高∶厚=2∶1;“其上斜收麵之廣,比高五分之一”,即斜收後的牆頂厚度為牆高的五分之一。

抽紝牆(加木柱和紝木的夯土牆):高∶厚=2∶1;“其上斜收麵之廣,比高四分之一”。即斜收後的牆頂厚度為牆高的四分之一。

凡築牆麵斜收牆,須先挖基槽,夯好基牆,然後用楨幹逐層夯築。楨是築斜收牆的端模板,與牆的斷麵相同;幹是圓木,用作築牆的側模板,宋代稱“膊椽”。楨置於兩幹之間,用草繩把相對兩麵的幹連接縛緊,填土夯築,然後割斷草繩,把幹上移,再縛緊後夯土,每夯一層稱一“步”,逐步上移,至所需高度,即成牆一“堵”。把一楨側移,利用已成牆的一端代作另一楨,接續夯第二堵牆,逐堵接續,直至所需長度為止。用此法夯築的牆是由多堵連成的。

在《營造法式?泥作製度》中還提到了土坯牆。規定牆高、廣隨間之高、廣,每牆高4尺,則厚1尺。若高增1尺,則厚加2寸5分,減亦如之。每高1尺,其上斜收6分,每麵斜收向上各3分。“每用坯墼三重,鋪襻竹一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