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十八章(1 / 3)

木構架是中國古代建築的骨架,是構成建築空間和體量的關鍵因素,因此有關木構架的研究,對了解一個時期的建築有著重要的作用。《營造法式》對大木構架有相當詳細的敘述,並附有多幅圖樣,加之現存的宋代遺物,大木作部分也遠比小木、彩畫、磚、瓦等作豐富,這為研究工作提供了有利條件。

一、《營造法式》對建築的分類

大木構架與建築的類別密切相關,也就是說,不同類別的建築往往采用不同的構架方式。《營造法式》中雖未明確列出建築分類,但從各卷所述內容可以看出,《營造法式》實際上將當時的官式建築分為四大類:

第一類:殿閣建築,主要包括殿、閣、殿門、城樓、亭榭等建築類型。這類建築是宮廷、官府、廟宇中最隆重的房屋。

第二類:廳堂建築,主要包括堂、廳、門樓等建築類型,等級稍低於殿閣類建築。

第三類:餘屋建築,即上述兩類之外的次要房屋,主要包括殿閣和官府的廊屋、常行散屋、營房等建築類型。

第四類:樓閣建築,即多層的木結構建築。這類建築的地位與要求,有些與殿閣建築相同,有些則參照廳堂建築。

不同類別的建築,在建築樣式、用材大小、構架方式等方麵存在較大的差別。如殿閣多用四阿頂與九脊殿,麵闊可達十一間。殿堂式構架,用材通常為一至三等材。如有副階,則成重簷。其鬥栱多重栱造,出跳可多至八鋪作。屋麵用瓦尺寸大,常用琉璃瓦,正脊用鴟尾等。廳堂屋頂一般隻用“廈兩頭造”和“出際”,麵闊大多七間以下。廳堂式構架,用材通常為三等材以下。鋪作多用單栱造,出跳較少,最多用到六鋪作。屋麵或用筒瓦、或用板瓦,正脊用獸而不用鴟尾。而餘屋建築,規格較低,做法相應從簡。

二、構架類型

《營造法式》將當時的官式建築分成殿閣、廳堂、餘屋及樓閣四大類型,那麼其構架類型也隨之分四類,並於卷三十一中繪出了殿堂與廳堂兩類構架的多幅側樣圖。餘屋類除使用與廳堂構架相同者外,在《營造法式》卷五舉折製度中曾有“柱梁作”一詞,當指第三類構架。至於樓閣類構架,《營造法式》沒有作專門的記述,但其所提到的平座之製,則為樓閣所特有。

1.殿堂式構架

殿堂式構架用於等級高的建築,其特點有三:

一是內外柱同高,柱間置闌額、地栿,形成柱框層。殿堂式構架的柱框層由高度基本相同的內、外柱組成,僅由於“生起”做法而使各簷柱的高度略有參差。各簷柱之間用一圈闌額和地栿來聯係,簷柱與內柱之間僅靠少數內額聯係,因此柱框的整體性較差,雖然通過“側腳”做法能得到一定程度的彌補,但整體穩定性還必須依靠厚牆的撐持,這樣才能承受水平方向的作用力。這種依賴厚牆穩定柱子的方式在唐長安大明宮麟德殿、含元殿、佛光寺大殿中都可看到,甚至還可追溯到漢長安南郊明堂辟雍和秦鹹陽一號宮殿的做法。雖然這種柱框層有上述缺陷,但由於柱高劃一,室內空間完整,所以曆來都用作高級殿堂結構。殿堂式構架用於重簷殿宇為多,《營造法式》卷三十二所載殿堂側樣四式,帶副階者就有三式。在重簷殿宇中,上述結構缺陷因有副階周匝而得到較大程度的彌補。

二是有明確的鋪作層。鋪作層是殿堂式構架中最複雜的部分,由柱頭鋪作、補間鋪作、轉角鋪作以及枋子、月梁等相互配合、聯絡而成。其中鬥栱是支承屋蓋和外簷的支座,屋頂重量通過鬥栱而傳之於柱頭,具有重要的結構作用;同時又是殿閣上華美的裝飾。各組鬥栱間順麵闊方向有羅漢枋、柱頭枋和栱眼壁支撐固實,順進深方向有明栿扣搭聯絡,從而使鋪作層形成一種有一定剛性的框架。它實際上是天花梁和搭絡前後補間鋪作的聯係梁,而不是承重構件。

三是使用明栿、草栿兩套構架,其分工是明栿主要起搭絡作用,草栿則是承受屋麵重量的主要構件。殿閣式構架因有平棊、平暗、藻井,屋蓋的梁、栿、槫、枋等都被遮蔽,所以這些構件的加工可不必講究,隻須草施斤斧即可。“草栿”、“草架”之名遂由此而來。其草栿長同下梁,直至橑簷方止。屋麵荷載,通過椽、槫而傳於蜀柱、草袱、角梁,再分別傳於柱頭鋪作和轉角鋪作,最後由各朵鋪作下的櫨鬥傳之於柱頭上。在草袱與鬥栱之間,還要加一道“壓槽方”,形成周匝的梁墊,從而使屋蓋更穩當地坐落在鋪作層上,但在現存宋代實例中已無這類壓槽枋遺存。為了屋頂梁架穩定,草架槫栿之間還須支撐各種木料,即“凡平棊之上,須隨槫、栿用方木及矮柱敦添,隨宜枝樘固濟”。至於屋麵斜坡作用於槫所產生的水平推力,則由支於槫下側的叉手和托腳予以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