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北宋熙豐變法時軍事訓練改革(2 / 3)

而且宋廷在各將管下選擇優秀士兵專習某項技藝,“每十人取一人,令所差去教頭習馬射,與免雜教。”充作“教頭”,“其在京步人諸指揮弓箭手,令殿前、步軍司各選少壯有性格軍士十人,付提舉教習馬軍所教習,候教成遣歸元管軍司,依見教軍馬法,據見管人亦十人取一人展轉教習。”

宋初實行的“更戍法”防備了武力割據,但直接後果就是訓練與作戰分離,日常負責軍事訓練將領不負責作戰,而統帥軍隊作戰的將領不了解軍隊訓練情況,不能對軍隊戰鬥力作出恰當評估,實戰中很容易造成軍隊上下混亂,將帥不能有效控製軍隊,招致失敗也是必然的。“將兵法”很好的解決這一點,對提高軍隊戰鬥力有顯著效果。

三、訓練方法的進步

宋神宗還試行類似於輪換製訓練方法,將西北訓練精良軍隊調往河北,使邊境地區軍事訓練水平保持一致:

時在京諸軍出戍還營,教閱多廢忘。上初置內教場,訓練有法,旬一禦便殿,程其能否而勸沮之,人人奮勵……皇城使馬偁言:“河北禁軍,自立牙教陣法,訓練已成序,惟馳驟野戰未精。臣竊見涇原路土兵最號精銳,乞選弓馬出眾之人,赴河北教習。”從之。

對士兵年老體弱、無法進一步訓練者,想方設法讓其能夠重新投入訓練之中來。“詔:‘馬軍兵級年五十以下,武藝生疏,給限教習不成,或體肥及指臂有病,可以教習步軍武藝者,並改刺步軍。’”

而新招募的士兵,如在限定時間內沒有達到訓練要求,就會視情況而配屬不同級別軍隊。“凡前後新招揀禁軍兵士,先令在營指教百日,不及第二等,再限兩月,限滿又未及,即於教場再教兩月,候又限滿,不入等人,馬軍改充步軍,步軍改充廂軍。”

並製定“教閱格”頒布全國,要求軍隊按照統一方法進行訓練,人人誦讀:

步射執弓、發矢、運手、舉足、移步,及馬射,馬上使蕃槍,馬上野戰格鬥,步用標排,皆有法,凡千餘言,使人人誦之。其後中書、樞密院又請河北、陝西義勇、保甲,皆如諸軍誦教法。從之。

邊境地區及內地重要城市都修建教場以備訓練。“作備武堂,所以講師律而訓戎伍也。日練月習,率有定令。數視屢閱,饗勞繼之。金鳴鼓奏,士倍其勇。萬眾旁睨,震動耳目。”

河北每月由將帥親自在州府檢閱部隊。

四、注重民兵訓練

宋人一直認為邊境地區募兵戰鬥力不如民兵,“今世之強兵,莫如沿邊之土人。而今世之惰兵,莫如內郡之禁旅。”從北宋中期以來就陸續有人建議恢複前代兵農合一的兵役製度,尤其是在西北、河北地區。

宋神宗繼位後,與王安石商議變法,王安石認為民兵遠強於禁軍,推行包括保甲法在內的眾多民兵訓練方式:

然義勇與東軍武藝亦不相較。臣在江寧,見廣勇、虎翼何嚐有武藝,但使人詣逐路閱試東軍及義勇,比較武藝生熟具奏,即可坐知勝負。今募兵大抵皆偷惰頑滑不能自振之人,為農者皆樸力一心聽令之人,以此較之,則緩急莫如民兵可用。

因此當時大力推廣民兵建設,加強訓練。

民兵訓練不同於禁軍,要受到農時限製,所以民兵訓練一般在農隙進行,即“農隙教戰”、“三時務農,一時講武”。訓練內容與禁軍大體相同,十人中“五分其丁,以其一為騎,二為弓,三為弩。”以弓弩為主:“詔義勇、保甲所習武藝,弓須及七鬥以上,弩兩石以上,仍以十分為率,弓及槍刀各毋得過二分,餘並習弩。”並且製定了詳細規製,由專人負責民兵訓練,設立教場,置教頭,有考核等級標準,出類拔萃者還有賞賜:

弓以八鬥、九鬥、一石為三等,弩以二石四鬥、二石七鬥、三石為三等,馬射九鬥、八鬥為二等,其材力超拔者為出等當教時,月給錢三千,日給食,官予戎械、戰袍,又具銀碟、酒醪以為賞犒。三年,大保長藝成,乃立團教法,以大保長為教頭,教保丁焉。凡一都保以相近者分為五團,即本團都、副保正所居空地聚教之。以大保長藝成者十人滾教,五日一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