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北宋熙豐變法時軍事訓練改革(1 / 3)

宋神宗年間的王安石變法,推行“強兵”政策,對軍事訓練進行了較大改革。熙寧五年(1072)王安石的一段話語,代表這一思維:“忘戰必危,好戰必亡。當無事之時作士氣,令不衰惰,乃所謂不忘戰也。人心排下進上,若鼓旗明麗、器械精善、壯勇有技者在眾上,即士氣雖當無事之時,亦不衰惰也。”正是緣於北宋政府決策者對此特別關注,這時期軍事訓練擺脫以往延續性較差的弱點,在方法上進行很大改良,力求保障軍事訓練正常開展。

一、加強激勵機製

宋神宗首先加大軍事訓練的獎勵力度:

詔殿前司馬步諸軍,令巡教使臣春秋分行校試,射親人等第給銀楪,及令兵房檢詳官置簿考校,以多少定殿最取旨。舊製諸軍教閱,每指揮給一兩銀楪一,射中共分之,所得既微,無以激勸,故命遍賜以鼓舞之,且定殿最。

而且根據士兵在訓練中的表現劃分等級,不同等級賞賜不同,不合格者降低賞賜,最低者不予賞賜,優秀者可以重複賞賜:

詔:“在京校試諸軍武藝:馬步軍弓弩以加鬥石為三等,步射弓、馬射驟馬直射背射、步軍弩射以箭中多少為三等,床子弩、炮以中多少為三等,賞銀碗楪有差;槍刀、摽排手以勝人多少為三等,賞銀楪有差;不合格者降等賞,無等可降者不賞,累中等者聽累賞。”(兵誌:十月,詔立在京校試諸軍技藝格,馬步軍弓加本軍上等二鬥以及四鬥,弩加六鬥以及一石三鬥,第為上中下三等。馬步軍步射,六發而三中為第一等,二中為第二等,一中為第三等;馬射,五發,驟馬向堋直射三矢、背射二矢,中數等等如步射法。步軍弩射,自六中至二中,床子弩及炮自三中至一中,及等。凡及等賜銀有差。槍刀並摽排手角勝負,計所勝第賞。其弓弩墜落,或縱矢不及堋鬥,挽弓破體,或局而不張,或矢不滿,或弩蹠不上牙,或駸不發,或身倒足落,並為不合格。即射以中者賞,餘箭不合格者降一等,無可降者罷之。)

物質賞賜之外,在訓練中規定等級,訓練效果良好的士兵可以適當減少訓練量,以便更好調動積極性:

臣伏見諸軍教閱之法,並隻合早教一次。舊例有晚教者,即更晚教。向來教閱之法,初行之時,諸軍欲要訓練早得精熟,是以早晚教外,諸營更有營教。今來訓練日久,各以精熟,甚有踏硬出格之人。諸軍事藝,見今分作三等。欲乞相度其事藝,在第三等者,與免營教一日。在第二等者,與免營教二日。在第一等,與免營教三日。所貴人情悅慕升進,得事藝者多。

中央也定期派遣官吏前往各地方,檢查軍隊訓練情況,對訓練成果優異地方官給予升遷獎賞。軍訓情況差者,則要追究責任人,給予重罰。

二、設立武學、推行將兵法

熙寧五年(1072),宋神宗下令設置武學,則是對中國古代重視將帥培養傳統的更具體表現,某種意義上可說是現代軍事院校的雛形,它的設立可以說是宋代軍事訓練理論進一步提高的結果。而這與北宋中葉以來將領素質問題有直接原因,北宋政府冀望武學能夠培養出在訓練和實戰中均有所斬獲的強將,為軍事人才的培養開辟一條新途徑。不管這一目的最後是否能夠達到,設立武學這一舉動在中國古代軍事訓練史上的意義十分深遠。

熙寧五年(1072),宋神宗推廣蔡挺在涇原路的衙教陣隊法,其為橫陣,步兵聽鼓聲,弓弩手與槍刀手依次出戰,騎兵於步兵後出。方法與宋初訓練沒有本質變化,重要的是其分將訓練,“涇原路內外凡七將,又涇、儀州左右策應將,每將皆馬步兵各十陣,分左右各第一至五,每閱一陣,此其大概也。上善其法,故頒焉。”蔡挺後任樞密副使,將其在涇原路的改革稍加變更,在宋神宗的支持下推廣各地,這就是將兵法。此後陸續在全國設有一百餘將,加強軍事訓練,既加深了將卒之間了解與感情,又利於檢查軍隊訓練執行狀況:“詔京東武衛等六十二指揮屬諸路,分番勾抽,並其餘軍馬,並差主兵官分部訓練。初,河北四路兵不分將教習,上慮軍製漸隳,故有是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