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節 南宋初期軍事訓練的重建(1 / 3)

南宋建立於戰火之中,君臣上下對北宋軍備鬆弛有深切體會,不論之後宋高宗的和戰態度如何,此時期他知道想要維持皇位就必須加強軍隊建設,對訓練更需著意。因此其在河北、河東和東京周圍正規軍大部潰散現實麵前,於建炎元年(1127)下令在這些要害地區招募弓手,訓練弓弩等各種武器,製定詳細等級,並派專人負責:

高宗建炎元年六月十七日,樞密院言:河北、河東、京東西、京畿要害控扼及附近去處,每縣各添差武臣縣尉、本縣指揮使各一員。招置土著有家產戶籍人充弓手,以五百人為額。縣大民眾調度有餘者,更許增置,不得過一千人,並知縣兼領。內沿邊知縣,仍差武臣。詔:弓手五百人,神臂弓一百人,上等二十人,各兩石八鬥力;中等二十人,各兩石六鬥力;下等六十人,各兩石四鬥力。短樁神臂弓一百人,上等二十人,各三石四鬥力以上;中等二十人,各三石二鬥力以上;下等六十人,各三石以上。弓箭手三百人,上等六十人,各一石一鬥以上或馬射九鬥;中等六十人,各一石以鬥或馬射八鬥;下等一百八十人,各九鬥以上或馬射七鬥以上,並兼習長槍、柚棍,於內隨宜差,兼牌手以充蔽捍,每州四縣以上,置準備將領一員、部將一員,總領每旬遍諸縣教習,遇統弓手人馬出入,依將法。不及四縣,令帥司措置。以臨近縣分兼隸,雖不及四縣,而人數及二千人者,依四縣法,更不兼附近別縣。

一、製定法令,保證正常訓練

北宋後期軍事訓練中法令不嚴,士兵被私役以致耽誤軍訓情況比比皆是,因此南宋人認為首先應該嚴禁將領私役士兵,使之能夠專心訓練,如有違法者,從重處罰,“嚴行約束所轄州郡及主兵之官,責之程限,使以時招填,精加教閱,毋得冗占。其有奉行不虔者,寘之重典”。紹興三年(1133),司封員外郎鄭士彥建議每州選擇將官專主軍訓,年底比較優劣進行考核,“每州遴選兵官三兩員,專主教習,庶責任嚴而成效速。歲終則較其精粗而賞罰之,如此則兵精而國振矣。”而且地方軍政長官應該親臨教場,考察士兵訓練,“早晩兩教,州委守臣,縣委令長,且親詣教場按閱。如其事藝精強,隨事激賞。”

二、實踐中總結的訓練內容

南宋初年國防形勢非常緊張,許多軍訓方法都是來自於實戰經驗。名臣李綱指出北宋軍事訓練的相當內容都不適於戰場,建議加以改變:“習弓弩者,不必以鬥力,而以射親中的者為上;習牌槍刀者,不必以中敵,而以勇敢向前者為勝;神臂、筒射、鳳凰等弓,可以及遠,宜教之使精;兠鍪、金甲,卒伍多不肯披帶,宜習之使熟。”

建炎二年(1128),呂頤浩從金兵進攻以兩翼騎兵包抄為主的戰法中總結經驗,認為“萬人為軍,千人操弩,敵人騎兵驟至奔突,使三百步內強弩並發,人人隻發兩箭,則敵人必卻。”發揮宋軍在弓弩訓練中的優良傳統,保證戰陣穩固。

而南宋各屯駐大軍是為正規軍,訓練方法是各屯駐大軍單獨訓練,各部訓練方式與側重點都有不同。同時軍隊訓練成功與否,最好的檢驗方式就是看實戰中的表現。南宋軍隊經曆了初期敗多勝少後,逐漸在戰場上奪回主動權,其英勇作戰是以訓練作為保障的,如王彥“尤長於簡練士伍,不以修飾為先,而取其輕足鷙果有力者。每破敵,大閱以充軍者,蓋十之一。故其所部號天下精兵。”這其中韓、嶽、吳等名將的訓練最為成功。

吳玠、吳璘兄弟防守川蜀地區,紹興元年(1131),金軍攻和尚原,“玠命諸將選勁弓強弩,分番迭射,號‘駐隊矢’,連發不絕,繁如雨注。”紹興十一年(1141)吳璘又提出“疊陣”法:

每戰,以長槍居前,坐不得起;次最強弓,次強弩,跪膝以俟;次神臂弓。約賊相搏至百步內,則神臂先發;七十步,強弓並發;次陣如之。凡陣,以拒馬為限,鐵鉤相連,俟其傷則更代之。遇更代則以鼓為節。騎,兩翼以蔽於前,陣成而騎退,謂之“疊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