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三、公文擬製流程(1 / 3)

公文的擬製是一個嚴格而完整的過程,包括公文的起草、審核、簽發等基本環節。在擬製過程中,要嚴格遵循公文的行文規則的要求。公文有著自己特定的格式,在擬製時要符合公文的格式要求。

(一)公文的起草

凡以黨委或黨委辦公室名義行文的公文,由某一職能部門主辦或承辦的,應由該部門負責公文的草擬工作;全局性或綜合性的公文,由黨辦秘書負責擬稿。凡以黨委或黨委辦公室名義行文的一切公文,無論文稿由何部門草擬,均由黨辦負責處理;各部門不得將草擬的文稿直接送領導簽批。

公文的起草要注意以下事項:

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完整準確體現發文機關意圖,並同現行有關公文相銜接。

一切從實際出發,分析問題實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辦法切實可行。

內容簡潔,主題突出,觀點鮮明,結構嚴謹,表述準確,文字精練。

文種正確,格式規範。

公文涉及其他部門職權範圍事項的,起草單位必須征求相關部門意見,力求達成一致。

深入調查研究,充分進行論證,廣泛聽取意見。

機關負責人應當主持、指導重要公文起草工作。

要注意對公文的校對。以定稿和格式設計要求為基準,對校樣(反映印版全貌的紙樣)進行全麵核對檢查,以發現並糾正各種錯漏,確保文件質量。校對方法主要有三種:對校法、折校法、讀校法。所有文件至少要進行四次校對,確保準確無誤後,方可印發。

以黨委和黨委辦公室名義行文的文件、黨委辦公室起草的文件,由黨委辦公室進行校對;部門起草的文件由起草部門進行校對。

(二)公文的審核與修改

公文文稿簽發前,應當由發文機關辦公廳(室)進行審核,辦公廳(室)應及時審核。一般來說,審核要在行文、內容、政策法規、文字和體力格式方麵把好關。

審核與修改要注意以下重點:

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據是否準確。

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是否完整準確體現發文機關意圖;是否同現行有關公文相銜接;所提政策措施和辦法是否切實可行。

涉及有關地區或者部門職權範圍的事項是否經過充分協商並達成一致意見。

文種是否正確,格式是否規範;人名、地名、時間、數字、段落順序、引文等是否準確;文字、數字、計量單位和標點符號等用法是否符合規定。

其他內容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有關要求。

需要發文機關審議的重要公文文稿,審議前由發文機關辦公廳(室)進行初核。經審核不宜發文的公文文稿,應當退回起草單位並說明理由;符合發文條件但內容需作進一步研究和修改的,由起草單位修改後重新報送。

審核公文稿件時,對上述方麵出現的不妥之處,須逐項加以修正。不屬原則性問題、無須做大改動的,由辦公室修改;屬原則性的問題或具體業務問題的修改,應附上具體修改意見退交擬稿部門修改,核稿之後,應注明印數(包括存檔數)。對改動較大文稿,應由擬稿部門謄寫清楚,經辦公室秘書科複核後送主管領導簽發。未經辦公室審核的文稿,不得越級送領導簽發。

(三)公文的簽發

簽發是對審核無誤的文稿進行最終審核並簽注發出意見的活動,是決定文件最後定稿和批準發出的關鍵環節。文稿經過主管領導核準簽字後即成為定稿,並據此後生效。簽發人代表單位在內容、文字上對公文的正確性負完全責任。凡已經領導簽發的公文,原則上不能修改;若確需修改應請示領導批準。

公文應當經本機關負責人審批簽發。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機關主要負責人簽發。黨委、政府的辦公廳(室)根據黨委、政府授權製發的公文,由受權機關主要負責人簽發或者按照有關規定簽發。簽發人簽發公文,應當簽署意見、姓名和完整日期;圈閱或者簽名的,視為同意。聯合行文由所有聯署機關的負責人會簽。

(四)公文的行文

行文應當確有必要,非得通過公文的形式才能解決的事情才考慮行文,不要隨便行文;並要講求實效,注重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行文關係根據隸屬關係和職權範圍確定。一般不得越級行文,特殊情況需要越級行文的,應當同時抄送被越過的機關。同級黨政機關、黨政機關與其他同級機關必要時可以聯合行文。屬於黨委、政府各自職權範圍內的工作,不得聯合行文。黨委、政府的部門依據職權可以相互行文。部門內設機構除辦公廳(室)外不得對外正式行文。

1.向上級機關行文的規則。

(1)原則上主送一個上級機關,根據需要同時抄送其他相關上級機關和同級機關,不抄送下級機關。

(2)黨委、政府的部門向上級主管部門請示、報告重大事項,應當經本級黨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權,屬於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事項應直接報送上級主管部門。

(3)下級機關的請示事項,如需以本機關名義向上級機關請示,應當提出傾向性意見後上報。不得原文轉報上級機關。

(4)請示應當一文一事,不得在報告等非請示性公文中夾帶請示事項。

(5)除上級機關負責人直接交辦事項外,不得以本機關名義向上級機關負責人報送公文,也不得以本機關負責人名義向上級機關報送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