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受雙重領導的機關向一個上級機關行文,必要時應當抄送另一個上級機關。
(7)不符合行文規則的上報公文,上級機關的文秘部門可退回下級呈報機關。
2.向下級機關行文的規則。
(1)主送受理機關,根據需要抄送相關機關。重要行文應當同時抄送發文機關的直接上級機關。
(2)黨委、政府的辦公廳(室)根據本級黨委、政府授權,可以向下級黨委、政府行文,其他部門和單位不得向下級黨委、政府發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下級黨委、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需經政府審批的具體事項,經政府同意可由政府職能部門行文,文中需注明已經政府同意。
(3)黨委、政府的部門在各自職權範圍內可以向下級黨委、政府的相關部門行文。
(4)涉及多個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事務,部門之間未協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擅自行文的,上級機關應當責令其糾正或者撤銷。
(5)上級機關向受雙重領導的下級機關行文,必要時抄送該下級機關的另一個上級機關。
(五)公文的格式
公文具有規定的格式,公文要按規定的格式寫作。這樣可以保證公文的完整性、準確性和程序性,並且便於公文的處理,提高辦文的工作效率。
按《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規定,公文一般由份號、密級和保密期限、緊急程度、發文機關標誌、發文字號、簽發人、標題、主送機關、正文、附件說明、發文機關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機關、印發機關和印發日期、頁碼等組成。
1.份號。
份號指的是公文印製份數的順序號。涉密公文應當標注份號。如需標注份號,一般用6位3號阿拉伯數字,頂格編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一行。
2.密級和保密期限。
這是公文的秘密等級和保密的期限。涉密公文應當根據涉密程度分別標注“絕密”“機密”“秘密”和保密期限。如需標注密級和保密期限,一般用3號黑體字,頂格編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二行;保密期限中的數字用阿拉伯數字標注。
3.緊急程度。
緊急程度是公文送達和辦理的時限要求。根據緊急程度,緊急公文應當分別標注“特急”“加急”,電報應當分別標注“特提”“特急”“加急”“平急”。如需標注緊急程度,一般用3號黑體字,頂格編排在版心左上角;如需同時標注份號、密級和保密期限、緊急程度,按照份號、密級和保密期限、緊急程度的順序自上而下分行排列。
4.發文機關標誌。
發文機關標誌由發文機關全稱或者規範化簡稱加“文件”二字組成,也可以使用發文機關全稱或者規範化簡稱。發文機關標誌居中排布,上邊緣至版心上邊緣為35mm,推薦使用小標宋體字,顏色為紅色,以醒目、美觀、莊重為原則。
聯合行文時,發文機關標誌可以並用聯合發文機關名稱,也可以單獨用主辦機關名稱。聯合行文時,如需同時標注聯署發文機關名稱,一般應當將主辦機關名稱排列在前;如有“文件”二字,應當置於發文機關名稱右側,以聯署發文機關名稱為準上下居中排布。
5.發文字號。
發文字號由發文機關代字、年份、發文順序號組成。聯合行文時,使用主辦機關的發文字號。
編排在發文機關標誌下空二行位置,居中排布。年份、發文順序號用阿拉伯數字標注;年份應標全稱,用六角括號“〔〕”括入;發文順序號不加“第”字,不編虛位(即1不編為01),在阿拉伯數字後加“號”字。上行文的發文字號居左空一字編排,與最後一個簽發人姓名處在同一行。
6.簽發人。
上行文應當標注簽發人姓名。
由“簽發人”三字加全角冒號和簽發人姓名組成,居右空一字,編排在發文機關標誌下空二行位置。“簽發人”三字用3號仿宋體字,簽發人姓名用3號楷體字。
如有多個簽發人,簽發人姓名按照發文機關的排列順序從左到右、自上而下依次均勻編排,一般每行排兩個姓名,回行時與上一行第一個簽發人姓名對齊。
7.標題。
公文標題由發文機關名稱、事由和文種組成。
一般用2號小標宋體字,編排於紅色分隔線下空二行位置,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回行時,要做到詞意完整,排列對稱,長短適宜,間距恰當,標題排列應當使用梯形或菱形。
8.主送機關。
主送機關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機關,應當使用機關全稱、規範化簡稱或者同類型機關統稱。
編排於標題下空一行位置,居左頂格,回行時仍頂格,最後一個機關名稱後標全角冒號。如主送機關名稱過多導致公文首頁不能顯示正文時,應當將主送機關名稱移至版記。
9.正文。
正文是公文的主體,用來表述公文的內容。
公文首頁必須顯示正文。一般用3號仿宋體字,編排於主送機關名稱下一行,每個自然段左空二字,回行頂格。文中結構層次序數依次可以用“一、”“(一)”“1.”“(1)”標注;一般第一層用黑體字、第二層用楷體字、第三層和第四層用仿宋體字標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