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外單位來往函件的處理程序。
凡標有“黨委收”“黨委辦公室收”或其他未指明黨委哪位領導個人親收的信件,黨辦機要人員均應拆閱、登記、分類,按下列規則辦理:
(二)發文辦理
發文辦理是指單位內部為製發公文所進行的創製、處置與管理活動。發文辦理程序具有很強的確定性與不可逆性。
1.發文辦理的一般程序。
(1)複核。對已經發文機關負責人簽批的公文,印發前應當對公文的審批手續、內容、文種、格式等進行複核;需作實質性修改的,應當報原簽批人複審。從一定意義上說,複核是公文擬製工作的延續,而同時它又是終審定稿工作的一個組成部分。這項工作對控製公文數量與質量有著重要意義,同時,還可以節省各級領導者用於審閱批改公文的時間和精力。審核具有全麵性,無論公文內容還是形式或程序都在核查之列。複核的重點是:審批簽發手續是否完備,附件材料是否齊全,格式是否統一、規範等。
(2)登記。對複核後的公文,應當確定發文字號、分送範圍和印製份數並詳細記載。
(3)印製。公文印製必須確保質量和時效,進行必要的校對工作。涉密公文應當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場所印製。
(4)核發。公文印製完畢,應當對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刷質量進行檢查後分發。
2.發文辦理注意事項。
(三)辦畢公文的處理
在收文處理和發文處理過程中都存在處置辦理完畢的公文的活動。這些活動決定並實現了各類辦畢公文的歸宿:去、留、存、亡,對充分發揮包括現行效用和曆史效用在內的公文的全部功能效用具有十分重要的影響。
辦畢公文處置活動主要包括:清退、銷毀、暫存、立卷歸檔。
1.清退。
對於絕密公文、有重大錯漏的公文、被明令撤銷的公文、僅供征求意見或審閱的公文、未經本人審閱的領導人的講話稿、其他由發文機關指定清退的公文等都需要清退。清退公文可按規定和要求成批定期進行,也可不定期甚至閱後隨即清退。
2.銷毀。
對於不具備留存價值的公文、無留存必要的重份公文、在特殊情況下不立即毀滅就將造成失密和嚴重損失的公文、一般性公文的草稿、印刷中形成的校樣、印版等經批準後進行銷毀。銷毀公文的主要方式是:焚毀、重新製成紙漿、粉碎、清洗消磁(磁盤、磁鼓、磁帶等)。
3.暫存。
暫存公文應由文書部門或人員妥為保管。
4.立卷歸檔。
需要歸檔的公文及有關材料,應當根據有關檔案法律法規及機關檔案管理規定,及時收集齊全、整理歸檔。兩個以上機關聯合辦理的公文,原件由主辦機關歸檔,相關機關保存複製件。機關負責人兼任其他機關職務的,在履行所兼職務過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職機關歸檔。
立卷歸檔主要是將本單位在工作活動中形成的辦理辦畢的具有參考價值的文件材料,按其一定的聯係、特征和保存價值分類整理編成案卷,並移交檔案部門保管。凡是反映本單位工作活動的、具有查考利用價值的業已辦理完畢的公文材料均在立卷範圍之列。
立卷時,要遵循公文材料的形成規律和特點,保持公文之間的有機聯係,區別不同價值,便於保管和利用。要認真把握公文的特征,對公文進行科學有效的分類、組合、編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