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關於加強新形勢下發展黨員和黨員管理工作的意見(2 / 3)

加強黨員組織關係管理。理順黨員組織隸屬關係,確保每個黨員都能納入黨的一個基層組織的管理之中。對在轉移和接收黨員組織關係過程中推諉扯皮、無故拒轉拒接的黨組織和黨員,上級黨組織要批評教育,及時糾正;對拒不糾正的要按照有關規定,對主要責任者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對偽造黨員身份證明的,要依紀依法嚴肅處理。

創新黨員管理手段。充分運用現代信息技術和傳媒手段改進黨員管理工作,推進全國黨員信息庫建設,提高黨員管理工作信息化水平。

(十五)及時處置不合格黨員。健全黨員能進能出機製,使黨員隊伍更加純潔。對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或不交納黨費,或不做黨所分配的工作的黨員,按自行脫黨處理,並予除名。對理想信念不堅定、不履行黨員義務、不符合黨員條件的黨員,黨組織應對其進行教育,要求其限期改正;經教育仍無轉變的,應當勸其退黨;勸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對那些思想品德敗壞、無可救藥的蛻化變質分子、腐敗分子,要堅決從黨的隊伍中清除出去。

處置不合格黨員要按照穩妥、慎重的要求,做到事實清楚、理由充分,處理恰當、手續完備,不定比例、不下指標,認真執行規定,嚴格審核把關。對被勸退和除名的黨員,黨組織要做好包括思想政治工作在內的相關工作。

(十六)改進對流動黨員的管理。按照明確責任主體、分類管理服務、多方協同配合的要求,認真做好流動黨員組織生活、教育培訓、關愛幫扶、權益保障等工作。對農村流動黨員,要認真落實城鄉一體、流入地黨組織管理為主、流出地黨組織配合的雙向共管責任。流出地黨組織要掌握了解外出流動黨員情況,主動與流入地黨組織溝通,並積極創造條件,在流出黨員相對集中地建立黨組織;流入地黨組織要及時將流動黨員納入本地黨員管理範圍,給予必要的工作支持。街道社區黨組織要切實履行流動黨員管理責任。

對大中專畢業生中的流動黨員,已經落實工作單位的,應將黨員組織關係及時轉移到所在單位黨組織;工作單位未建立黨組織的,按照就近就便原則,將黨員組織關係轉移到工作單位所在地街道、鄉鎮黨組織,也可隨同檔案轉移到縣以上政府所屬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黨組織;尚未落實工作單位的,可將黨員組織關係轉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鄉鎮黨組織,也可隨同檔案轉移到縣以上政府所屬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黨組織。

對流動人才中的黨員,所在單位已經建立黨組織的,應將黨員組織關係轉移到單位黨組織。所在單位未建立黨組織的,黨員組織關係應隨同檔案一並轉入縣以上政府所屬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黨組織;具備條件的可成立流動人才黨員黨組織,並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確保他們能夠按時交納黨費、定期參加組織生活、充分發揮作用。

對勞務派遣工中的流動黨員,一般以用人單位黨組織管理為主,勞務派遣單位黨組織和戶籍所在地黨組織密切配合、主動聯係,將他們納入黨組織有效管理之中。

對出國(境)人員中的黨員,要加強管理和服務工作,完善出國(境)人員黨員與黨組織聯係製度和組織關係管理製度。

對離退休幹部、職工中的流動黨員,原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黨組織要從黨員實際出發落實黨員組織關係,沒有建立離退休黨支部的單位可將黨員組織關係轉移到居住地黨組織。

(十七)健全黨內激勵關懷幫扶機製。充分保障黨員的各項權利,維護黨員合法權益。堅持從思想、工作、生活上關心和愛護黨員,通過走訪慰問、談心談話、結對幫扶、設立黨內幫扶資金等措施,幫助支持生產生活困難黨員和老黨員。積極推動將符合條件的生活困難黨員和因公犧牲黨員遺屬納入社會救助。健全建國前入黨的農村老黨員和未享受離退休待遇的城鎮老黨員生活補貼調整機製。加大優秀共產黨員宣傳表彰力度,發揮先進典型的示範帶動作用。

(十八)構建黨員聯係和服務群眾工作體係。健全黨員立足崗位創先爭優長效機製,通過設立黨員先鋒崗、黨員責任區、黨員服務窗口等形式,開展黨員承諾踐諾和誌願服務活動,推動黨員發揮先鋒模範作用。以服務群眾、做群眾工作為主要任務,加強基層服務型黨組織建設。完善黨員幹部直接聯係群眾製度,重點聯係農村和居住地群眾、基層單位職工群眾和生產生活困難群眾,聽取和反映群眾意見,幫助解決群眾困難,注重維護群眾權益,始終保持黨同人民群眾的血肉聯係。

六、加強組織領導,確保各項任務落到實處

(十九)落實領導責任。各級黨委(黨組)要從全局和戰略的高度,充分認識加強新形勢下發展黨員和黨員管理工作的重要意義,加強領導、明確責任,將發展黨員和黨員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納入黨建工作責任製,作為黨建工作述職、評議、考核和黨務公開的重要內容。成立發展黨員和黨員管理工作協調小組,負責發展黨員和黨員管理工作的安排部署和督促檢查,研究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黨委組織部門要加強具體指導,明確目標任務,充實工作力量,推動各項工作取得實效。基層黨組織要改進工作方法,加大工作力度,切實履行工作職責。

(二十)完善保障措施。堅持和完善組織員製度,地方黨委應建立組織員工作機構,配齊配強組織員,保證專職專用;基層黨委可從實際出發,設置、聘任一定數量的專兼職組織員。加強對組織員的教育培訓,充分發揮他們在發展黨員和黨員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通過同級財政安排預算、黨費適當補助等方式,保障發展黨員和黨員管理工作所需經費。加強對革命老區、民族地區、邊疆地區、貧困地區發展黨員和黨員管理工作的支持。

各地區各部門要根據本意見精神,結合工作實際,製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在實踐中不斷探索完善。

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發展黨員和黨員管理工作,由總政治部根據本意見精神製定具體實施辦法。

中國共產黨發展黨員工作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發展黨員工作,保證新發展的黨員質量,保持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和黨內有關規定,製定本細則。

第二條黨的基層組織應當把吸收具有馬克思主義信仰、共產主義覺悟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信念,自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先進分子入黨,作為一項經常性重要工作。

第三條發展黨員工作應當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基本經驗、基本要求,按照控製總量、優化結構、提高質量、發揮作用的總要求,堅持黨章規定的黨員標準,始終把政治標準放在首位;堅持慎重發展、均衡發展,有領導、有計劃地進行;堅持入黨自願原則和個別吸收原則,成熟一個,發展一個。

禁止突擊發展,反對“關門主義”。

第二章入黨積極分子的確定和培養教育

第四條黨組織應當通過宣傳黨的政治主張和深入細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黨外群眾對黨的認識,不斷擴大入黨積極分子隊伍。

第五條年滿十八歲的中國工人、農民、軍人、知識分子和其他社會階層的先進分子,承認黨的綱領和章程,願意參加黨的一個組織並在其中積極工作、執行黨的決議和按期交納黨費的,可以申請加入中國共產黨。

第六條入黨申請人應當向工作、學習所在單位黨組織提出入黨申請,沒有工作、學習單位或工作、學習單位未建立黨組織的,應當向居住地黨組織提出入黨申請。

流動人員還可以向單位所在地黨組織或單位主管部門黨組織提出入黨申請,也可以向流動黨員黨組織提出入黨申請。

第七條黨組織收到入黨申請書後,應當在一個月內派人同入黨申請人談話,了解基本情況。

第八條在入黨申請人中確定入黨積極分子,應當采取黨員推薦、群團組織推優等方式產生人選,由支部委員會(不設支部委員會的由支部大會,下同)研究決定,並報上級黨委備案。

第九條黨組織應當指定一至兩名正式黨員作入黨積極分子的培養聯係人。培養聯係人的主要任務是:

(一)向入黨積極分子介紹黨的基本知識;

(二)了解入黨積極分子的政治覺悟、道德品質、現實表現和家庭情況等,做好培養教育工作,引導入黨積極分子端正入黨動機;

(三)及時向黨支部彙報入黨積極分子情況;

(四)向黨支部提出能否將入黨積極分子列為發展對象的意見。

第十條黨組織應當采取吸收入黨積極分子聽黨課、參加黨內有關活動,給他們分配一定的社會工作以及集中培訓等方法,對入黨積極分子進行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係教育,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黨的基本知識教育,黨的曆史和優良傳統、作風教育以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育,使他們懂得黨的性質、綱領、宗旨、組織原則和紀律,懂得黨員的義務和權利,幫助他們端正入黨動機,確立為共產主義事業奮鬥終身的信念。

第十一條黨支部每半年對入黨積極分子進行一次考察。基層黨委每年對入黨積極分子隊伍狀況作一次分析。針對存在的問題,采取改進措施。

第十二條入黨積極分子工作、學習所在單位(居住地)發生變動,應當及時報告原單位(居住地)黨組織。原單位(居住地)黨組織應當及時將培養教育等有關材料轉交現單位(居住地)黨組織。現單位(居住地)黨組織應當對有關材料進行認真審查,並接續做好培養教育工作。培養教育時間可連續計算。

第三章發展對象的確定和考察

第十三條對經過一年以上培養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備黨員條件的入黨積極分子,在聽取黨小組、培養聯係人、黨員和群眾意見的基礎上,支部委員會討論同意並報上級黨委備案後,可列為發展對象。

第十四條發展對象應當有兩名正式黨員作入黨介紹人。入黨介紹人一般由培養聯係人擔任,也可由黨組織指定。

受留黨察看處分、尚未恢複黨員權利的黨員,不能作入黨介紹人。

第十五條入黨介紹人的主要任務是:

(一)向發展對象解釋黨的綱領、章程,說明黨員的條件、義務和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