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推進城市化中的不協調
實施城市化戰略,目的是通過促進農村人口向城鎮轉移,逐步解決城鄉二元結構的狀況,為經濟發展提供廣闊的市場和持久的動力。但在實施城市化戰略、推進城市化中,也出現了三個方麵的問題。
一是人口城市化的速度大大慢於土地城市化的速度。城市化是農村人口從鄉村轉移到城鎮的過程,在人口向城鎮聚集的同時,城鎮占地麵積也在擴大。但二者之間要有一個適當的比例。近年來,一些城鎮隻熱中於通過修編城鎮規劃,設置開發區,縣改區、鄉改鎮等,拉大城鎮框架,擴大城鎮占地麵積。不支持農村富餘勞動力及人口向城鎮轉移,一些大中城市隻對高素質人才放寬了落戶限製,一些小城鎮也僅允許本行政區的農民落戶。近年來被占耕地農戶中,被安置就業的僅占1.5%,轉為城鎮戶口的僅占5.8%。農民維係生存的土地被城市化了,但失地農民本人卻難以被城市化。目前城市化水平的提高,在一定程度上是統計口徑變動和行政區劃調整實現的。人口城市化慢的原因在於,戶籍製度以及與戶籍製度掛鉤的社會保障、社會救助、醫療衛生和教育製度等。從城鎮政府的角度看,城鎮人口的增加意味著上述領域的負擔增加。土地城市化快的原因在於,城鎮政府不僅可以從農地轉為非農用地中獲取土地收入,而且可以從今後的產業集聚中獲取稅收。但從全國、從長期看,這種情況發展下去,將使越來越多的農民經營越來越少的耕地,加大解決“三農”問題的難度。同時,已長期在城市就業和居住的農民,如果身份不改變,就難以融入城市居民的消費群體、形成消費預期,並轉化為現實的消費需求。因此,人口不能城市化,對擴大消費需求也十分不利。
二是把推進城市化簡單地等同於城鎮建設。城市化是經濟資源向特定區域集聚的過程,是就業崗位增加和經濟發展的結果。一些城市把推進城市化片麵地等同於城鎮建設,超越發展階段和人民生活水平,盲目建設大廣場、大馬路、大綠地等形象工程、政績工程。這種城鎮建設,若建設資金來自財政或財政性資金,則擠壓了公共服務支出,間接影響消費需求的擴大;若建設資金來自銀行貸款,當經營城市的收益或財政收入難以還貸時,將在金融係統形成以城鎮建設貸款為主的不良資產。一些超越發展階段追求城鎮形象的各種各樣的達標活動,也失去了許多有需求、不起眼的就業崗位,不利於服務業的發展和就業崗位的增加。
三是強化了不合理的行政區經濟。城市化與經濟區的形成與發展密切相關。完全按行政區編製規劃、製定政策來推進城市化,不符合經濟發展規律、城市化發展規律和自然規律。如,按行政區劃定基本農田保護區、實行土地動態平衡等,導致發展潛力大、應重點推進城市化的地區,建設用地卻不足。相反,若不從經濟區出發,完全按省域、市域、縣域編製城鎮體係規劃和推進城市化,有可能誤導生態脆弱、水資源短缺等不宜推進城市化的地區盲目推進城市化,帶來這些地區的生態環境問題。
(五)經濟社會發展的不協調
“十五”計劃將“堅持把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作為根本出發點,堅持經濟和社會協調發展”作為五條基本方針中的兩條,要求“把不斷增加農民收入放在經濟工作的突出位置,把擴大就業作為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目標”,提出“政府配置資源的重點要逐步轉向為全社會提供充足優質的公共產品和服務”。但3年來,落實情況不夠理想。2003年突如其來的“非典”疫情暴露出的問題表明,經濟增長與人的全麵發展不協調,經濟增長與社會發展“一條腿長、一條腿短”的問題已比較嚴重。
由於經濟增長過於依賴投資和工業帶動,經濟增長的加速並沒有帶來就業崗位的同比例增加,城鄉失業壓力加大。城鄉、地區、不同收入群體之間的收入差距特別是享受的公共服務方麵的差距擴大,部分居民沒能分享經濟快速增長的成果。農村人口、農民工、城市貧困人口、老齡人口及其他社會弱勢群體的抗風險能力脆弱,社會保障和其他社會性援助體係覆蓋麵小、水平低。義務教育、基本醫療、預防保健、公益性文化等公共服務發展滯後。社會信用秩序、社會公德、科學知識普及等亟待加強。自然災害和安全事故頻發,防災減災能力不強,社會穩定麵臨不少新矛盾和問題。
社會發展滯後於經濟發展的客觀原因在於,現階段我國現代化建設中的主要矛盾是經濟落後,經濟是基礎,經濟上不去,社會發展也無從談起。但從主觀上看,首先是在發展的指導思想上,沒有樹立以人為本的發展觀,一些地區為增長而增長,經濟增長的根本目的是為了人的全麵發展的思想在實際工作中尚未有效貫徹。其次是在“單位人”向“社會人”轉變後,相應的社會管理體製尚未建立,政府、非政府組織、社區、居民等在社會管理中的責任與義務不清。第三是籠統地把教育、衛生、文化、體育等當作必須由政府負全責的“社會事業”,使這些領域的改革滯後於經濟領域的改革,部門壟斷,管製過多,沒有形成多種所有製參與發展和競爭的機製。第四是政府職能轉變不到位,政績考核和財政壓力,使各級地方政府不得不把經濟增長和財政收入當作“硬任務”,把社會發展當作“軟指標”,履行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的職責不到位。中央政府及各級地方政府之間的事權劃分不清,縣鄉政府承擔的公共服務與其財力不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