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8章(3)(1 / 3)

(六)生態環境重點保護與建設地區

1定義

自然條件惡劣,生態環境非常脆弱和敏感,是全國重要的生態保護和建設的重點地區,必須實施搶救性保護措施的地區。這類地區國土麵積大,人口密度低,對於保障國家生態安全具有重大影響。

2規劃範圍

該地區包括新疆、寧夏、甘肅、西藏、青海、陝西、重慶、內蒙古共8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山西、四川、貴州、雲南、河北等省(自治區)中特征值比較明顯的地區。

該地區可將其重點地區細化為長江上中遊地區、黃河上中遊(黃土高原)地區、三北荒漠化地區、西南石漠化地區和青藏高原地區五個生態功能區。

3主要區域發展功能

承擔保障我國生態安全是其核心功能,堅持在經濟開發服從生態保護的前提下,對於所具有的特色礦產資源和植物、生物資源,可在運用高技術條件下進行適度保護性開發利用,在全麵、嚴格、科學的可控生態條件下可以適度發展特色的加工業和新材料工業。但是,需要加快進行有針對性的生態環境治理、恢複和保護工作。同時需要嚴格限製經濟開發等人為破壞活動。

4區域發展戰略

以防治和保護區域生態環境為主要目標,以加快貧困人口脫貧致富為基本出發點,突出重點區域和重點生態環境問題,推進人口資源環境與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嚴格控製在長江、黃河和珠江源頭區、黃土高原地區、西北荒漠化地區、西南石漠化地區和青藏高原凍土地區進行大規模經濟開發活動,依法保護各類自然生態保護區。合理開發利用山區和草原的植物資源,穩定發展有效益的綠色農林牧產業,集中發展農副產品加工業,有重點地適度發展生態旅遊業,搞好重點小城鎮合理布局和基礎設施配套建設,盡快提高城鎮經濟發展的水平和質量。

5區域規劃和統籌協調的重點任務

製定和實施生態移民及其安置規劃;全麵推進重點地區水土保持和重點區域沙漠化防治工作;嚴格保護國家重點自然保護區。

六、國家區域政策體係與不同類型區域政策

(一)國家區域政策體係的構建

構建新時期國家區域政策體係的基本目標是實現宏觀調控在空間管理上的差別化;構建新時期國家區域體係的基礎是加強和完善以突出區域發展功能為主導的經濟區劃工作;構建新時期國家區域政策體係的前提是堅持依法治國。

區域政策體係則主要指政府製定的一係列促進區域發展的政策措施所共同構成,一般包括區域布局政策、區域產業政策、區域投資政策、區域補償政策、區域管理政策、區域公共財政政策、區域金融政策等主要領域。但是,上述區域政策的實施必須主要通過配套相應的政策工具(手段)才能加以具體兌現和落實,因此,在確定經濟區劃方案並且明確各個區域發展戰略、發展方向及其重點任務的基礎上,就需要具體配套相應的政策工具。基於目前現狀並且考慮國際上通行規則和改革方向,在我國可以加以具體運用的政策工具主要包括以下30條。

1財政政策方麵

(1)安排財政建設性資金投入。

(2)對特定區域實行規範的財政轉移支付。

(3)在中央財政預算中單列區域開發基金。

(4)對特定區域支持類投資活動(包括就業等)提供財政專項補貼。

(5)對特定區域的產品提出政府采購要求。

(6)對特定區域或支持類企業提供財政擔保(如購置專用設備)。

(7)對企業實行特別折舊許可。

(8)支持土地流轉及其繼承許可等。

2稅收政策方麵

(1)在稅收的不同領域和環節上實行減、免、退、抵、撤(銷)。

(2)給予特定地方某些課稅權及其某些稅種調整許可權。

(3)在中央稅、地方稅和中央地方共享稅的劃分和返還中照顧特定地區利益。

3投資政策方麵

(1)在國有資產產權界定和國有企業股權轉讓許可方麵照顧特定地區和企業利益。